串货违法
1. 串货违法吗 需要承担罚款吗
串货肯定是违法公司的战略。有可能取消经销权和赔偿责任。
2. 普通商品串货违法吗工商部门是否会查处
工商部门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不会对此进行查处。只要是假冒伪劣商品及无照经营,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工商部门可以介入并进行查处
3. 药品流通过程中,窜货算不算违法
窜货不算违法。窜货行为不受上述管理办法限制。可以防窜货管理系统针对企业产品的价格管理和窜货管理,有效的防伪保障,维护厂商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窜货是商业行为,其目的是盈利。经销商跨过自身覆盖的销售区域而进行的有意识的销售就是窜货。也称为冲货。是经商网络中的公司分支机构或中间商受利益驱动,把所经销的产品跨区域销售,造成市场倾轧、价格混乱,严重影响厂商声誉的恶性营销现象。
对窜货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根据窜货数量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处罚标准,累积递进直至解除合同。如果企业对于窜货的数量很容易认定,则这种方法最有效,最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窜货数量的认定往往比较困难。
2、按窜货次数进行处理。 根据窜货次数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处罚标准,累积递进直至解除合同。
3、按窜货范围进行处理。 属于同一批次(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只要在另外一个区域的零售店或批发市场,发现有窜货的产品,不论窜货数量多少,均进行处罚。
这种方法对于督察部来说,处罚既简单,又方便,且节省时间。其缺点是如通过自然流通的少量产品发生了窜货,对经销商来说,可能处罚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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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的危害:
1、一旦价格混乱,将使中间商利润受损,导致中间商对厂家不信任,对经销其产品失去信心,直至拒售;
2、供应商对假货和窜货现象监控不力,地区差价悬殊,使消费者怕假货、怕吃亏上当而不敢问津;
3、损害品牌形象,使先期投入无法得到合理的回报;
4、竞争对手品牌会乘虚而入,取而代之。
4. 企业管理窜货行为违法吗
一般来说,企业管理窜货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企业以管理窜货行为名,垄断市场或者扰乱市场,可依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处理
5. 经销的产品串货算不算违法
如果你说的串货意思是把货物转让给别人,那么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你没有签订合同,也不受合同的约束。
6. ★★ 串货违法吗★★
一般而言不违法。
7. 香烟要是跨区域买(串货不是走私)被查到了犯法么会给什么样的处罚
我国实行的是烟草专卖管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而且对于烟草的进货地和销售地都有严格的控制。
只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如果跨区域买卖,很有可能会面临罚款,吊销经营许可等行政处罚。
如果无许可证经营,数额较大的话,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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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8. 窜货违法吗
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厂家会处罚经销商,罚款或取消经营资格。甚至要赔偿厂家的经济损失,当然在签有合同的前提下。
9. 串货违法吗在线求助
不违法。可以报警
10. 药品串货违法吗
药品串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六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串货违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