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违法违规
一 、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参照《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二、重大行政处罚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二)罚款(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的除外)。
Ⅱ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界定办法,违法违规怎样算是“重大”
不按规定停车,交警有可能贴条。如果有贴条的话,去停车所在地交罚款
Ⅲ 如何核查公司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诉讼与仲
核查方法如下:
(1)重大违法违规公司近二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方式如下:①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②查阅已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公司存在违 法行为的证据性文件;③询问公司管理层;④查阅公司档案;⑤向税务部门等查询,了解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
(2)重大诉讼与仲裁风险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及其法律风险。调查 方式如下:①询问公司管理层;③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④取得公司管理层有关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及其影响的 书面意见等材料。
Ⅳ 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的第五项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的重大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具体解释:
1、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是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违法,如采取假报或虚报资格等手段骗取政府采购合同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包括因在与政府采购无关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供应商非因经营活动违法或者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违法受到的刑事处罚不包括在内,如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犯的贪污贿赂罪等。
2、供应商受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形。
只有供应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其他行政处罚,如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等不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主要是其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信誉受损不大,属于轻微违法范畴,故仍然给予这类有轻微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
3、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范围,处罚期限界满后,不受《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的限制,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重大违法违规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Ⅳ 什么是重大违法行为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目前的审核尺度是:原则上,凡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时要全面核查。
Ⅵ 请教:《首发管理办法》中重大违法违规如何界定
个人认为需要结合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及其重要程度综合判断,通常三年之后一般不会构成上市障碍。但如果重大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侵吞国有资产违法行为,三年之后也会对上市构成障碍。
Ⅶ “重大违法记录”到底怎么解释如何认定
《行政处罚法》第4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从第42条对较大数额罚款专举行组织听证的规定可属知,对于“罚款”这一类的行政处罚,只有在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前提下,该违法行为才会被课以较大数额的罚款,也才会进入“听证程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2条规定,对个人处以三万元以上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四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可要求举行听证。该省证监局对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罚款数额,均在可进入听证程序的幅度内。从处罚轻重的程度可以推定,A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属于“重大违法”。
Ⅷ 收购 管理办法 重大违法 行为 指的是什么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目前的审核尺度是:原则上,凡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时要全面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