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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开票

发布时间: 2020-11-24 05:02:53

1. 增值税发票违规行为的例子

案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行贿罪,决定对石嘴山市鑫远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安建明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8月,安建明、李柱、李同(在逃)冒用郝自义的名义,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注册成立了鑫远商贸有限公司。自2009年8月~11月,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3人通过他人从天津市大港燃料公司等13家公司,以票面额3%~5%的价格接受货物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9份,金额8272万余元,进项税额1406万余元,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014171.25元。为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又从税务局代开货物品名为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价税合计2214万余元,实际抵扣税额39万余元。在取得了以上进项后,通过他人介绍,其以票面额9%的价格向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3份,价税合计6608万余元,金额5648万余元,虚开税额960万余元,实际抵扣税额958万余元。
今年1月,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安建明、李柱冒用他人名义虚假出资注册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958万余元。其中,安建明还多次向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行贿共计7.2万元。该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安建明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万元。
一审判决后,安建明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宁夏高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违规开票名称如何处置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违规开具发票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违反第回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答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 先开票后付款是开票方违规还是客户违规

这和税务没有任何关系的

4. 求助!这样开发票算不算违规

这种行为应该是属于出借发票,是违规的。
可以这么做:
1、你公司开发票,按照发票金额进你公司账户
2、再以其他名义,比如人工费将应付给某人的费用付给他
3、其实你公司只得到5.6%的税金是很不划算的,税金要交给税务局,你公司什么都得不到,还得搭上购买发票钱。

5. 什么叫违规发票,都有哪些种类

违规发票就是在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过程任一环节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票,主要种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开付款方全称
没有开付款方全称这种情况主要包括未填写、填写错误、填写企业简称等情况。企业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的时候需要注意企业名称问题,发票上付款方的名称应该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能用简称代替,如果企业名称太长而超过了税控机可以显示的数字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规范的简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取得的定额发票数量较多,为了避免发生逐一填写公司全称的情况发生,刻单位名称章直接印在定额发票上这个方法是不可行的,企业全称需要在开具发票时一次性填写。

二、变更品名
变更品名的发票这种情况在审核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单从发票票面没有办法进行鉴别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造成这一情况违规的原因主要是: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出规定比例范围的,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征企业所得税,而“办公用品”却可在管理费用中全额列支,所以发票品名一变就可能带来税收上的流失。变更品名开具发票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

三、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也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范围较为广泛,例如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业务开具发票但是开具的金额与实际业务不符;有第三方开具的发票。

四、假发票
辨别发票的真伪已经有很多方式方法,注册公司的纳税人在辨别时可以结合发票票面的防伪标识进行辨别,如果无法辨别可以到税务机关相关网站进行查询,拨打12366热线、到当地办税厅查询均可。

五、发票类型发生错误
发票类型发生错误主要是地税业务开具国税发票或者是国税业务开具地税发票这两种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需要结合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应税范围来进行判定。

6. 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罚款多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专用)的管理,规范全省专用违章 行为处罚依据,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 专用违章 行为处罚按以下三类标准执行:(一)一类违章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二类违章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三类违章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一类违章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领购专用;(二)借用他人或向他人提供专用;(三)私自印制(复制)、伪造、变造、出售专用;(四)倒买倒卖、盗取(用)专用;(五)贩运、窝藏假专用;(六)转借、转让、代开或虚构经营业务,虚开专用;(七)非法制造、倒卖专用防伪专用品。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二类违章 :(一)未经批准,拆本开具专用;(二)未经批准,跨地、市使用空白专用或专用章 ;(三)填开专用时,上下联的内容或金额不一致;(四)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五)取得专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六)专用全部联次非一次填开(单联填写专用);(七)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开具专用;(八)销售免税项目开具专用(放弃免税权的除外);(九)销售报关出口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十)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开具专用;(十一)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开具专用;(十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的基本联次和专用领购簿;(十三)丢失专用;(十四)拒绝接受或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专用检查或隐瞒真实情况;拒绝提供与专用有关的帐簿资料。

同时具有两款或两款以上的,合并处罚不超过一万元。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三类违章 .

(一)票面字迹不清,有涂改现象;

(二)非主要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有误;

(三)联或抵扣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 或专用章 ;(本省开具的销项只能加盖专用章 );

(四)未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

(五)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开具而未开具专用;

(六)汇总开具专用,未附销货清单;或虽有销货清单,但销货清单项目填写不全或有误、汇总与专用的金额栏数字不一致,未加盖专用章 等;

(七)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开具专用未附价外费用表,或虽有价外费用表,但项目填写不全或有误,价外费用加上货物或劳务价格合计数与专用的金额栏数字不一致,未加盖专用章 等;

(八)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向购买方开具的红字未附《销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或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的情况下,先行向购货方开具红字;

(九)未按期限向税务机关缴销专用;

(十)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的场所和安全设施,建立专用管理制度,设专人保管专用;

(十一)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加装封面。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违章 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将处理决定书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倒买倒卖或虚开、代开专用,有偷、骗税行为的,除依本标准实施处罚外,还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另案查处。

第七条 各级执法人员必须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标准实施处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故意刁难用票单位。对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标准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7. 发票违章情形都有哪些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全省专用发票违章 行为处罚依据,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 专用发票违章 行为处罚按以下三类标准执行:(一)一类违章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二类违章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三类违章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一类违章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领购专用发票;(二)借用他人或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三)私自印制(复制)、伪造、变造、出售专用发票;(四)倒买倒卖、盗取(用)专用发票;(五)贩运、窝藏假专用发票;(六)转借、转让、代开或虚构经营业务,虚开专用发票;(七)非法制造、倒卖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二类违章 :(一)未经批准,拆本开具专用发票;(二)未经批准,跨地、市使用空白专用发票或发票专用章 ;(三)填开专用发票时,上下联的内容或金额不一致;(四)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五)取得专用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六)专用发票全部联次非一次填开(单联填写专用发票);(七)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八)销售免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放弃免税权的除外);(九)销售报关出口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发票;(十)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开具专用发票;(十一)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十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和专用发票领购簿;(十三)丢失专用发票;(十四)拒绝接受或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专用发票检查或隐瞒真实情况;拒绝提供与专用发票有关的帐簿资料。

同时具有两款或两款以上的,合并处罚不超过一万元。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三类违章 .

(一)票面字迹不清,有涂改现象;

(二)非主要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有误;

(三)发票联或抵扣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 或发票专用章 ;(本省开具的销项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

(四)未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五)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开具而未开具专用发票;

(六)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未附销货清单;或虽有销货清单,但销货清单项目填写不全或有误、汇总销售额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数字不一致,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等;

(七)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开具专用发票未附价外费用表,或虽有价外费用表,但项目填写不全或有误,价外费用加上货物或劳务价格合计数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数字不一致,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等;

(八)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向购买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未附《销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或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的情况下,先行向购货方开具红字发票;

(九)未按期限向税务机关缴销专用发票;

(十)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和安全设施,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十一)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加装封面。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违章 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将处理决定书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倒买倒卖或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有偷、骗税行为的,除依本标准实施处罚外,还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另案查处。

第七条 各级执法人员必须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标准实施处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故意刁难用票单位。对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标准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8. 代开发票的违规责任有哪些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违规使用发票有何处罚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二、对前款所列有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三、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10. 违规开票(上下联不一致)应受什么处罚

你公司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并未造成不缴税款,是不应该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的,只能对行为处理罚款。如果他要求你补税,总得有法律依据吧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应对你单位按三十六条(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1W以下罚款(有人说是一张票罚1万,也有说累计罚1万的,存在争议),
同时还要按三十九条没收你公司为别人票获得的利益(这里财务人员应视作你公司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他总得到了好处吧),并处以对方单位因此少缴的税款1倍以下罚款(受票单位肯定将这几张票作费用处理了,这已经属非法凭证,不得税前扣除,其金额的合计乘以25%所得税率即为对方少缴的税款)。

综上所述,1、2、3都不合法
4 也有问题,应该处票面金额的25%的1倍的罚款再加发票违章的罚款

税务局并不理会到底是财务人员的行为或法人代表的行为,他们只对你公司这一法人进行处罚,如果你公司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会负刑事责任。就你公司这种情况,受“罚”的只会是你公司,至于财务人员的责任,应由你公司去追究了。受贿?玩忽职守?呵呵,这个还真没研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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