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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处分

发布时间: 2020-11-24 03:14:21

㈠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其党外职务。

㈡ 需要职务职级、工资待遇变更的是什么处分

你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因此受处分期间是不能升职的。
工资的话,你记住只有警告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其他的处分均不能晋升工资档次,另外收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还应降低工资档次。你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因此受处分期间是不能升职的。
工资的话,你记住只有警告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其他的处分均不能晋升工资档次,另外收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还应降低工资档次。

㈢ 上级能否变更下级给出的处分决定

上级可以变更夏季给出的处分决定。如果下级给做,除非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起诉,要求更改。

㈣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应当在()内办理职务、工资相应变更手续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相应变更手续。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如下: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变更处分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㈤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对直接负责人和单位等什么处罚/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变更处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㈥ 公务员对处分不服的向有关机关申诉受理机关应做出变更处分的包括哪些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第九十条(第二款)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解读
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申诉的主体是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申诉的客体是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申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通过复核或者申诉程序推翻原人事处理决定,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申诉制度作了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可以向处理机关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专章对申诉控告制度作了规定。公务员法基本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并在申诉范围、申诉程序和体制方面有所创新。公务员法确立了省级以下机关的二级申诉制度。规定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二级申诉程序是:对于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公务员如果还不服,可以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这是考虑到受理申诉工作中,有时会受到认识水平的影响,有时会受到一些环境因素的干扰,使处理结果出现偏差。需要注意的是,两次申诉是有条件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就是说对省级机关如省政府、国务院组成部门等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诉。这样规定,主要是避免将大量具体的人事争议交由党和国家的高级机关来处理,影响党和国家高级机关作为领导和决策机关职能的发挥。
二级申诉制度给予公务员更多的申诉机会,上级受理申诉机关往往看问题更全面,处理问题更超脱,同时由于是受理再申诉,考虑问题会更慎重,因而会大大减少处理的偏差。受理机关对再申诉作出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这是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申诉制度的一次改革。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㈦ 对于诫勉谈话变更为党内警告处分决定的影响期如何处理

党内警告处分决定的影响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与诫勉谈话时间无关。

㈧ 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和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提问: 提问人:游客 提问时间:2007-8-5 16:04:00 回答人:周璐璐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②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③处分不当的。 所谓变更处分决定,是指有权机关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原来作出的不当处分决定重新作出正确的处分决定的做法和制度。变更处分不是不处分,而是改变处分的种类,从而使处分决定更符合客观实际,更正确无误。 (1)有权变更处分决定的机关。同撤销处分决定一样,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具有变更处分决定的权力。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管辖权限来行使权力。 (2)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根据第五十条的规定,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原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这里指的主要是应当适用A条规定,却适用了B条规定;应当适用C法却适用了D法等情况。二是原处分决定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这里指的主要是原处分决定中对违法违纪事实的认定基本无误,但是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却有误,比如,对于情节较轻的行为,却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却认定为情节轻微等等。三是处分不当。这里所指的不当,主要是指原处分决定量纪畸轻或者畸重,显失公正。比如,对于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却仅给了记过处分;对于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却给了降级处分。这三种情形只要具备了其中的一种,即应当予以变更。变更行政处分,简单说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原处分决定的定性和量纪不准确,所以需要改正。 (3)变更处分决定同撤销处分决定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是:①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原处分即告消失。处分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原处分的部分错误内容,原处分决定并没有消失。②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还应当自行作出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机关重新作出决定;而处分被变更后,无须另行作出处分决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

㈨ 在什么情况下,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1)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2)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3)处分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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