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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执行

发布时间: 2020-11-24 02:15:37

⑴ 如何才能做好巜纪律处分条例》的贯彻执行

一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溶于心、化于行,规范自我言行。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给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要做到真学、真懂、要以此规范自我言行,严于律己,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       
二是认真反思、查找不足、限时整改,提升自我素质。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对照《准则》和《条例》的相关要求,反思自我存在的不足,限时整改,才能成为符合组织要求、群众期盼的好干部、贴心人。          
三是认真做事、踏实做人,增强为人民服务意识。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我们不仅要对照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规范自身行为,还要认认真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踏踏实实做人,同时要始终把为群众服务好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热情周到服务,做群众的贴心人。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指引着广大党员干部规范行为和服务群众的前进方向,广大党员要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认真践行“三严三实”,才能真正成为群众的贴心人,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⑵ 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应履行哪些手续

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①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报请主管党组织审批
②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 ③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认真听取其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和处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进行复核,合理的意见要采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应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并写出书面说明,连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④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和本人对结论和决定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教育,并作好谈话记录。
⑤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如果批准单位的意见与报批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应连同批准单位的批复一并交给本人一份。
⑥处分决定批准后,要及时将批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抄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⑦决定和批准党员处分,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也不允许任何口头决定和批准,必须写成正式材料,履行报批、审批手续。

⑶ 修订后的纪律处分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修订后的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条例。

《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11章、133条,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自2016年1月1日起施权行。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背景: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⑷ 如何正确实施党的纪律处分

1.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
党内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分为改组和解散两类。
2.警告
警告是党内五种纪律处分中最轻的处分。一般对在工作上由于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偶尔违犯党的纪律的,或对错误虽属于思想品质方面,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这种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职务的党外职务。
3.严重警告
严重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的轻处分,但比警告处分要重。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4.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5.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6.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主要是对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的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改组
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
8.解散
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逐个审查,履行重新登记手续。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给予处分。
9.开除党籍与清除出党的区别
清除出党与开除党籍都是为了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从这一点来说,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清除出党通常是对那些混入党内的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党内腐败分子等所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二者之间由于被处理对象的错误和问题的性质不同,又有一定区别。
10.党内通报批评
党内通报批评,是揭露党内违纪问题,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手段,是对党内违纪问题的一种非党纪处理形式。它既可以就某一违纪问题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来使用。党内通报批评要具有原则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内容上一般包括错误的事实、性质,产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通过通报批评,使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受到教育,引以为戒,避免和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11.党员受党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给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均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给党员开除党籍处分,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尚须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报县一级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是一级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应由支部大会决定,经本级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由本级党委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如是一级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应由本级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报主管干部的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如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报主管干部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省委委托各地市委、省直属机关各口管理的党员干部,如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应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由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12.对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党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对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本人所在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各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常委,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核,报中央批准;地、市以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常委,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核,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批准。
13.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立案检查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问题
党组织立案检查犯错误党员的问题时,对于犯了严重错误,在接受检查期间不适宜继续担任原任职务,或者本人态度恶劣,严重干扰检查的,可以采取停职检查的措施。但一定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4.上级党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处分党员
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所指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①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党员大会讨论;②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③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④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⑸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怎么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5)纪律处分执行扩展阅读:

根据《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规定:

第三条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

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五条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中央纪委研究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⑹ 修订后的纪律处分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18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⑺ 如何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纪律规定

应该按照以下原则执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7)纪律处分执行扩展阅读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⑻ 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按我党的政策,依法办事,我支持你,你只要为百姓,我帮你!

⑼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

六个月。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9)纪律处分执行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⑽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五条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10)纪律处分执行扩展阅读: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把好四关”:

1、把好“纪律审查关”。纪律审查的质量是党纪处分工作的基础。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到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都要落实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2、把好“执纪审理关”。做好执纪审理,是党纪处分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环。审理阶段要集体审议,由审理部门集体对案件的错误事实、证据、错误定性、处理意见和程序是否合法、完备等严格审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以确保纪律审查工作的质量。

3、把好“处分决定关”、新《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要严肃追究。

4、把好“纪律执行关”。处分决定一旦做出,必须坚决执行。党章第十五条要求:“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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