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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 2020-11-23 22:35:02

Ⅰ 中学生惩罚条例是什么

中学生惩罚条例是督促学生修正错误,促进学校文明的建设,创造一个严明、守纪的校风。而产生的规章制度。不同学校会有细微差别。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教导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八)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按较重的处分后再加重处分。

Ⅱ 请教《小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对违纪现象做出公正的惩处,能督促学生修正错误,促进学校文明的建设,创造一个严明、守纪的校风。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一般违纪,一经查出,责成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处以班内点名批评、书面检查和班内大会检讨处分。
1、 上课、上自习迟到或早退一次者。

2、 上早(课间)操拖拉,晚到操场或做操动作不规范一次者。

3、 做眼保健操不认真一次者。

4、 在午休、晚休时间内违犯宿舍有关规定一次者。

5、 不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一次或不参加阶段性小考一次者。

6、 不经允许,私自进入教职工活动场所一次者。

7、提前买饭或买饭不排队一次者。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校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8、 不经允许,住宿生出校一次者。

9、在教学楼内大声喧哗一次者。

10、对违纪情节比较严重或对检查人员批评接受态度不诚恳一次者。

11、在一周内有一般违纪现象两次以上者。

12、旷课一节者。(含体育课、班会课、劳动课、自习课、校会)

13、无故不上早操、课间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内两次者。

14、违反宿舍关于午休、晚休的规定,一周达两次以上者。

15、无故损坏公物,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以通报批评或从严处分。

第三条: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记过处分,并视其表现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该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否则将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16、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一次者。

17、学生违纪对检查、管理人员教育态度生硬一次者。

18、学生违纪在一学年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19、学生连续旷课6课时(含6课时)以上者。

20、连续迟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者。

21、在校内有吸烟、打牌、下棋等行为者。

22、无论在何时何地去网吧、电子游艺厅一次者。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23、学年考试成绩有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24、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作为旷课一节)累计达5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注销学籍)

25、乱用电器、乱扯电线者,最低应给以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事故者开除学籍。

26、学生有早恋倾向,不接受学校教育者,勒令退学。

27、有盗窃、赌博、酗酒行为者,视其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8、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携带凶器斗殴或勾引社会人员到学校寻衅者,立即开除学籍,并报送公安机关。

29、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收审者,开除学籍。

30、学生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或学生有报复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1、对个别违纪学生,若屡教不改,可采取连续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中学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 、 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两次。

2 、 无故旷课两节。

3 、 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

4 、 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

5 、 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

6 、 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

7 、 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

8 、 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

9 、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却未造成后果;

10 、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 )警告;( 2 )记过;(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学;( 5 )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1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0 节至 15 节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

12 、考试第一次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为零)。

13 、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14 、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15 、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

16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

17 、私烧电炉、乱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

18 、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

19 、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0 、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学生;

21 、酗酒、吸烟的学生。

22 、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或阅读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学生;

23 、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学生。

24 、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25 、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6 节至 30 节的学生;

26 、 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学生(除该科成级按零分计外);

27 、 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间造成不

良影响的学生;

28 、 涉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 1 )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 2 )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 4 )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 5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9 、 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0 、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或价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内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31 、 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

32 、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

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

33 、冒领、拆看他人信件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4 、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视情节轻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5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31 节至 50 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 51 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6 、考试作弊达三次者(除该学科按零分计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7 、 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38 、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 1 )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 2 )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4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5 )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后果,视后果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6 )对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门处罚,一律勒令退学。

39 、偷盗、勒令、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40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41 、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者。

42 、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多次在校外过夜,深夜迟归,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

43 、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4 、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45 、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46 、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

( 1 )情节严重,经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2 )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7 、对参与闹事的一般人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

( 1 )对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2 ) 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 3 ) 被判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 4 )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a) 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b) 在本校已经受过处分者。

50 、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三、其他:

51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52 、借读生,复读生违纪,按其情节轻重,够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律给予辞退。

53 、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 1 )在处分执行期间,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学科竞赛除外)。

( 2 )受处分者在处分执行期间不得获得各种物质奖励。

54 、 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均应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该生学籍表。

Ⅲ 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存放大功率用电器和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处

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有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内种以上(含两种)容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既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Ⅳ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处分分为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扰乱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破坏公共财产、道德品质不良的学生,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 处罚

第三条:违纪学生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劝退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初中学生)等七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节者;

2.首次发现在校内听mp3、随身听、打游戏机、接打手机等者(物品没收并由家长来学校领取);

3.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者;

4.衣冠不整、佩戴饰物、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身份经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随意在课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画者;

6.有上课吃东西、随手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本条例第2条打游戏机包括文曲星等电子用品。本条例第3条,指在走廊及教室进行打篮球、踢足球等必须有规定场所的体育活动。第4条关于仪容仪表的标准为:女生不化妆,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发、短碎发,不染发,刘海不能超过眉毛;男生不留长发,不留长鬓角,刘海儿不能超过额头一半;男女生着装要符合中学生特点。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8节者;

2.有顶撞老师、扰乱或影响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

3.在校内追逐打闹,经教育不改者;

4.发现在校内听mp3、随身听、打游戏机、接打手机等,经教育不改者;(物品没收并由家长于学期末来学校领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饰物、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身份,经教育不改者;

6.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7.在上课期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经教育不改者;

9.携带各类危险品进校者;

10.故意毁坏公物损失在5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

本条例第2条,指教师教学活动不受干扰,如遇需向教师说明情况的,在课后向教师说明,不得影响教师的教学进程。本条例第7条未经请假指不经班主任、老师和教导处签名同意视为私自外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6节者;

2.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破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闹,严重损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4.经常进网吧,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盗行为者;

6.从校外带入非本校学生,未经门卫登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7.参与打架斗殴者;

8.未经班主任同意并强行进出学校大门者;

9.翻越校园围墙者;

10.故意毁坏公物损失达50元以上者。

11.上学期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者;

以上条例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先赔偿,再处分。第11条规定中,如因翻越围墙造成自己伤害的,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由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4节者;

2.扰乱教学秩序,并辱骂教师者;

3.打架斗殴,先出手并致人轻微伤害者;

4.参与在其它学校打架闹事事件,干扰其它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5.与校外不良人员联系,并帮助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者;

7.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造成严重影响者;

9.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不大或抢劫、强借他人财物者;

10.故意毁坏公物损失达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发现抽烟、酗酒者;

12.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者;

2.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3.参与在其它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其它学校教学秩序,严重影响学校荣誉者;

4.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5.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重伤者;

6.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严重后果者;

7.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毁坏造成公物损坏,情节严重者;

9.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

10.在校内接打手机,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

1.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者;

2.有流氓行为者;

3.发现在校内抽烟、酗酒者;

4.多次顶撞老师并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者;

5.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殴打或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1.有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犯校纪校规者;

2.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除处罚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参与在其它学校打架闹事,严重干扰其它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4.多次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伤害者;

5.有流氓行为,造成后果者;

6.对教职工实施人身攻击,造成伤害者;

7.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8.触犯国家法令,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及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三章

第十一条:受到相应处分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违反校纪者,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作业经常不交,上学多次迟到,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需处理的必须报教导处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并和年级长、教导处沟通。

第十五条:发生伤害事故,班主任或现场教职工应及时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及时处理,之后再向年级长和教导处汇报。

第十六条:学生处罚由班主任将材料落实后,与年级长共同研究,根据《*****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导处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涉及校外的事件和跨年级的事件由教导处处理。

第十七条:考试违纪处分依据教导处制定的《石嘴山市六中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所有处分教导处都将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各类处分责成教导处执行,“记过”以上处分由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凡是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一年后有良好表现且欲撤销处分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委会写出该生处分后的具体表现,班主任签字上报教导处,经学校研究决定是否撤消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在执行中不断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以上未尽事宜由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考试违规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试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有以上违纪行为的通报批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为的该科考试成绩作废,并受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为的,停止该次考试,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Ⅳ 根据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之类的规定,抽烟喝酒赌博打群架,分别和全部会有什么后果

。。。。这个在法律上没有的。。通常是各学校自主规定的

Ⅵ 大学被记旷课有什么影响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中学生处分条例扩展阅读:

旷课主要原因有:

1、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减弱:学校教育作为一种有目的的培养人的活动,给中学生以全面、系统和深刻的影响,在中学生的成长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但一些学校教育应有的主导作用,却因教育的部分功能减弱,而使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呈减弱趋势。

2、社会环境的负面作用增强:社会环境,围绕在学生周围,对学生自发地产生影响。社会环境的潜移默化作用,在学生成长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的外因。

3、家庭教育的配合作用疲软:家庭是人生的第一学校,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和重要补充。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只有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才能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然而,部分家庭教育的配合、支持作用却没有很好地适应学生发展。

4、学生主体作用衰退: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都是影响学生发展的外因。但相同的学校教育,相似的家庭教育,相同的社会环境下,大多数学生能坚守校园认真学习,而另一些学生却逃学在外,无疑是这部分逃学学生的主体作用衰退。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Ⅶ 学生会处罚条例

每个学校都不一样 给你个做范本
山东大学学生会工作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遵守和服从《学生会章程》。
2.本制度为山东大学学生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中的根本制度,包括人员、评议、值班、会议、打印、宣传、财务、问责等各个方面。

二.人员
1.学代会召开期间,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由学代会选举产生,每位委员任期一年。学代会闭会期间,委员经选举产生。委员的总数一般 在百人以内。委员如不能正常履行义务时,需提出辞职,对于因此产生的委员缺额,学生会通过适当方式增补。学生会可以根据相关规程,公开招募、聘用一定数额的同学担任学生会干部。被聘用的干部直接当选或增选为学生委员会委员。
2.为了工作的良好进行学生会可以依据相关规程,聘用一定数额的干事。干事应当遵守学生会的各项章程、制度,总数控制在二百人以内。
3.全体委员、干事须时刻维护学生会的形象,为学生会的发展努力工作。全体委员、干事在各种场合均不得从事损害学生会权益和利益的事情或对此类事情提高帮助或便利。应予赔偿的要进行等价或倍价赔偿。
4.学生会通过一定的评议监督机制对委员、干部、干事进行管理。如发生有损学生会声誉、权益或利益的事情,将根据事件造成的损害大小和情节程度,分别视为一次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过失、重大过失。

三.评议

1.学生会评议分定期评议和临时评议。评议对象为学生会主席、主席团、正副部长、干事等。对主席、主席团、正负部长的评议分为初期评议(上任满两月时)、任中评议(上任一学期时)和届满评议(卸任前一月时)。对主席的评议由一名副主席负责,其评议人均包括全体部长和若干干事代表。全委会评议主席对主席团其他成员的评议由主席负责,其评议人均包括相关的正、副部长和若干干事代表。对正、副部长以及干事的评议由主席团负责,评议人根据情况确定。评议时采用百分制打分的办法,打分时以实际工作表现为依据,各评议人独立进行。一周内公布评议结果。

四.值班

1.学生会全体委员、干事均有义务按规定值班。
2.值班实行轮流制,每班由办公室选派带班组长全权负责。
3.所有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不来。有事须尽量提前向组长请假,并择期补班。迟到或早退一次、请假两次视为一次责任事故 。一次无故不来视为一次重大责任事故。
4.值班时如有工作要做,所有人员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会议
1.会议按照与会人员分为全体委员会议、主席团会议、主席团扩大会议、部门内会议以及其他专门会议。
2.学生会设立会议记录本,部门内会议的会议记录由该部门负责,其他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
3.会议的考勤要求、错误认定同值班部分。

六.打印
1.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打印点,其设立需经主席批准。
2.打印业务一般仅限于直接输出、复印、胶印三种。如需其他业务须报请主席团批准。
3.打印时遵循尽量节俭的原则,减少出错,并严禁打印与学生会工作无关的内容。违者根据情节轻重被认定为一次责任事故或过失,并赔偿损失。
4.一次打印花费超过30元时,需报请主席团批准。

七.宣传

1.所指宣传形式包括海报、展板、传单、网页以及其他宣传品。
2.各部门需提前考虑宣传形式并确定宣传方案,尽量减少和避免错误和疏漏。违者视情节决定是否被认定为一次责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
3.在宣传品中避免使用某某部门的字样,如需落款,必须统一署“山东大学学生会”字样。
4.海报张贴、展板展出时尽量置于显要位置,张贴、摆放规范并张贴学生会报头。做宣传的部门注意雨雪天气时对展板的保护。违者视情节轻重被认定为一次责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并赔偿损失。

八.财务
1.学生会主席团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并实行钱账分离。
2.学生会设立总账户。各部设立本部账户,并由部长负责记账、报账和上交收入。所有花费必须先报后支,并以部门为报账单位凭有效报销凭证(发票)统一报账。如有特殊情况只能用收据报账时,需有主席亲笔签名。票据背面应写清明细,包括详细用途和经手人。不许出现先支后报的情况。一旦发生,费用自理。
3.主管财务的主席团成员每月小结财务收支情况,交主席团会议审议,并定期制作财务清单,向学生会公布m以加强各方面的监督。
4.对有弄虚作假、贪污公款等行为的人员,无论数额大小,视为一次重大过失。

九.问责
1.学生会在日常工作和开展活动过程中实行主要负责人问责制。
2.在各项工作中,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应把具体工作细化到人,明确分工并做好相应记录,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追究责任。如因分工不明造成的事故,责任归咎于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部长。
3.对于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有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各项制度、未完成交付的任务、有损学生会形象等情节之一发生者,被认定为一次重大责任事故或过失。

十.附则
1.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学生委员会主席团。
2.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本制度通过时,所对应的各项旧的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大学学生会处理处罚条例

一.总则
1.本制度遵守和服从《学生会章程》,并以《学生会工作制度》为依存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学生会全体委员、干部、干事。

二.需受处理处罚的各种情况
1.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制度者;
2.做出有损学生会形象之行为者,做出损害学生会权益、利益之行为或为此类行为提供帮助或便利者;
3.未能完成主席团(或正副职)交办之任务者,造成所负责工作滞后者;
4.无故不参加学生会工作、不履行工作职责者;
5.被主席团认定的其他情况。

三.过失等级划分及处理
1.学生会工作过错、过失根据事件大小、情节轻重依次划分为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过失、重大过失。各种过错、过失的认定依据 学生会工作制度、本制度及各种相关规定。
2.对于累计3次责任事故者、或有1次重大事故者给予会内通报批评。对于累计6次责任事故者、或累计2次重大责任事故者、或有1次过失者、或有1次重大过失者给予留会察看处分,并取消所有会内评优资格。对于累计已满9次或相当数目(1次重大责任事故相当于3次责 任事故、1次过失相当于4次责任事故、1次重大过失相当于6次责任事故)的责任事故者,给予开除出会处分。
3.在进行工作评议时,当某位主席团成员(或正、副部长)的评议得分不超过50分时,该同学必须立即引咎辞职。如得分不及格时,对 该同学的不信任案成立。该同学须在结果公布3日内向主席团做出说明,由主席团进行二次评议决定其是否留任。对于评议得分不及格的同学,取消其半年内所有学生会掌握的评优资格。

四.附则
1.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学生委员会主席团。
2.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山东大学学生会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遵守和服从《学生会章程》。
2.本制度管理范围包括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两部分。
本制度包括<一>总则<二>档案的建立<三>档案的管理<四>附则等四个部分。

二. 档案的建立
人事档案的建立:
1.学生会建档以一任为单位,为所有副职以上干部(包括副职)建立档案。对于继续留任下届(任)学生会的同学,一般不予建档。对于经当任主席团认定的无故自行退会者或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者,不予建档。学生会在一任任期即将结束时对本任干部建立档案,建 档工作需在两周内完成。建档过程在主席团的监督下,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着求实、认真、负责的原则来完成。
2.工作资料档案的建立:学生会的工作资料档案形式包括书面、图片和电子档案等形式。其内容包括会议记录、人事材料(校、院)、外来函件、各种出版物及印成品、照片及底片、部门活动(包括实施方案、海报底稿等)、日常评议、奖惩情况等内容。工作资料档案的建立时间在届满前一月,由主席团牵头,各部门具体负责完成。
档案的管理:
3.档案保存整理对于人事档案,按照届别进行存放。对于工作资料,按照部门存放。存档的各种材料要按时整理,定期审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条理。
工作资料的利用:
4.学生会所有工作人员都有权从档案中获得有利于开展工作和各种信息,但利用档案必须经办公室负责同学同意后才能调用,同时作一定记录并能够及时归还(三天内)。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申请,否则记责任事故一次。
人事档案的提取:
5.严禁私自翻阅前任档案。一般干部如须提取个人档案,应事先向当值办公室主任说明,并通知其任内主席,经确认后方可提取。提取之后,由办公室作详细提取记录并进行备案。
档案的交接:
6.学生会换届后,在秘书处统一协调下,秘书处负责同学应向下一任负责人说明档案的详细结构和内容,切实保证其连续性。

三.附则
1.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学生委员会主席团。
2.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本制度通过时,所对应的各项旧的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Ⅷ 初中生处罚条例与细则

中学生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反本条例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凡有违反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均按照本条例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处分分下列七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此项对毕业班不适用);(六)劝其退学:(七)开除学籍。劝其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市教委备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政教处会同有关年级或班级提出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尚不够处分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可分别进行个别教育、年级点名批评、全校点名批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从本班当月量化总分中扣1--2分。

(一)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2至24学时的,一学期各科作业累计达30次不交者;

(二)考试舞弊,情节轻微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有偷窃行为或抢劫行为的;

(五)有赌博行为的;

(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的;

(七)参与、唆使打架的;

(八)因过失造成少量公私财物毁坏拒不赔偿的;

(九)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偷看并传播、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的坏书刊、录相,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抽烟、喝酒,经教育不改的;

(十二)违章使用学生证,有损学校声誉的;

(十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留校察看的处分,从本班量化总分中扣2—4分。

(一)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24至50学时的,一学期各科作业达60次不交者;(二)考试舞弊情节严重的;

(三)故意损坏公物拒不赔偿的;

(四)因过失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拒不赔偿的;

(五)有偷窃行为,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的;

(六)有敲诈行骗行为的;

(七)参与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参与、唆使打架,造成一定后果的;

(九)有流氓行为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十一)抽烟、喝酒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服从管理,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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