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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处分

发布时间: 2020-11-23 22:16:57

『壹』 党员嫖娼分等级处分吗是一定会被开除党籍吗

我们经研究认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党员发生嫖娼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行为,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贯彻纪法分开原则,对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在分则中不再重复规定,在总则中设定专门条款实现纪法衔接。

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因此,对党员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据此,如证实刘某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了嫖娼行为,应按此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之规定,刘某所在单位党委应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核实后,再按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帮别人办事 自己不收钱,怎么办?中纪委有说法!

【条例原文】《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模拟案例】秦某,某县副县长,分管全县文化体育工作,中共党员。为发展县里体育事业、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县政府决定在县城修建一个大型体育馆。工程招投标阶段,秦某的老同学、当地建筑老板周某找到秦某,请其为自己承揽该项目提供便利,考虑到同学情谊,秦某答应了。事后,周某“知恩图报”,多次给秦某送去财物,但考虑到现在管得严、风声紧,秦某皆予拒绝。之后,在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某送给秦某儿子5万元人民币。直至他人举报案发,儿子也未将收受周某财物一事告知秦某。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帮别人办事,只要自己不收钱,就不会违反纪律。殊不知,依据新近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有违纪律要求,一旦管不好亲属,自己办事、亲属收钱,只要情节较重,一样违反廉洁纪律。

具体到秦某的案件,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朱春根告诉记者,由于秦某对儿子收受他人财物一事并不知情,不能认定其构成收受他人财物错误,但这并不妨碍他构成违纪。

他解释道,《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纳入纪律规制范畴,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这意味着,一旦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且情节较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党员干部哪怕对此不知情,也要受到处分。本案中,秦某利用职权为周某谋利,其子收受周某5万元,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如果秦某对其子收受周某财物一事知情,则构成受贿。

实践中,不仅存在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利,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如在浙江省衢州市委原常委叶志翔那里,“丈夫办事,妻子收钱”便是固定模式;还存在如情妇这样的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如安徽省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太和县委原书记刘家坤便常常冲在前面为他人办事,情妇赵晓莉则在背后收钱。对此,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也将此类情况纳入了惩戒范畴。

“党的纪律决不允许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所欲为,也不允许他们的身边人就此获益。”朱春根提醒,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严以用权,就要严格按规矩办事,并加强对身边人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公权私用、以权谋私。

『贰』 在我国嫖娼罪是怎么处罚的.

在我国,嫖娼不构成犯罪,是违法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2)嫖娼处分扩展阅读:

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叁』 公务员嫖娼如何处理

公务员嫖娼被抓到,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其所在单位给予他本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肆』 嫖娼如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回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答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娼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被行政处罚后,政审一般是会影响的。

『伍』 公职人员嫖娼如何处罚

公职人员嫖娼属于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法纪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以上两个政纪类条款表明,如果公职人员参与嫖娼,将视违纪事实及情节,给以降级、撤职至行政开除的处分。

(5)嫖娼处分扩展阅读:

党员嫖娼的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条款量纪幅度仅有一个档次即开除党籍,换言之,一旦构成嫖娼行为,无论情节如何,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违纪党员都将被开除党籍。

『陆』 嫖娼是不是一定要开除党籍

嫖娼是一定要开除党籍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嫖娼处分扩展阅读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依据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第四十一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柒』 嫖娼违反什么法是怎么处罚的

嫖娼属于行政违法的行为,会受到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较轻,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第七十四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的时候,如果为犯罪人通风报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7)嫖娼处分扩展阅读:

“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以付出金钱、财物为交换条件,与异性、同性之间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卖淫是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之间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卖淫、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性关系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做交易,动用金钱(如果干部承诺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对方办事也算)是卖淫、嫖娼;而什么都不用的叫通奸。

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收容教育或治安罚款等处理;如果是党员干部,给予处分;而对于组织卖淫、嫖娼的行为,则构成犯罪。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网络—嫖娼

『捌』 嫖娼处罚的法律依据,要正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w`4A1/F
颁布日期 1997.03.14 全国人大 n j}fjl3"
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F#2=GqDj,K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KTJlT7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LG[]V(RF{l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RsPXZ4m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1a=n"eS
(四)不好后迫使卖淫的; !\Zx,ni^[L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cgx"Q&8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Ha[~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g<6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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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Tg`5=-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x9z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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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mK3I-Iu?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8\5IPk*=O
+Mz=kR)J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G.b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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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以上条款中的“他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男性,见下文所列《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 _,$(hM#q
U/B%%[^b2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g 9!g`4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09.04 QkpS%k
“一、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Xj"@*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新规定见1997新刑法第358条----编者)” rrG9q7A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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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4d &iGA3V
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二条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新规定见1997新刑法第359条----编者)” E[9%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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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N!~h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Y8WanG9c$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z 55lal+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vPLjj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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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3oc@4/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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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u%Vt @ `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从重处罚。” [LtJ6> 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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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zPsz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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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本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97刑法,自97刑法施行之日起,适用97刑法的规定。) g=b$ wM
8Jp@s.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J sz@Pr-R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1992.12.11)(法发〔1992〕42号 高检会〔1992〕36号) 4CSJ @?DP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 P]6A}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4个新罪名,即: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一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二款);介绍他人卖淫罪(第三条第一款);传播性病罪(第五条第一款)。”(分别被1997年新刑法第358、359、360条吸收----编者) Xu8j7hlg
yQ4[v*gg>'
“二、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 -]iHHs+wk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3eYZ=={o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X/bBU^0{a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7<;]ob
R0 ^
“三、怎样认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MG 4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 F<$y3f
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l:9N'x52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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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9CzWVu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d~2cO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y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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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4=v]}dki"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u$q#g ,I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Ywp[#U]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x!Yn>L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p `vKWW|v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1c$\F1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m-Dg 
I\yc7e,
“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X`YlWHP'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2e0Ti(j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3~w1t
#!h gL&3
[解析:两高的司法解释,实际上认定男性卖淫的存在可能,并规定了相应处罚,这一解释使得我国刑法体系中建立起了对男性卖淫的处理方式和处理原则。] a/r@;QU]
9nU{2y|k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 {UCT@Nv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Y)H t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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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卖淫嫖娼会受到哪些行政处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陆卖淫嫖娼是坚决不允许的,但是对于这一种不道德行为,我们一直存在一种误解,不少人的心目中觉得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其实不然,通常情况下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并没有触犯刑律,谈不上犯罪,它是一种违法行为,犯法和犯罪还是有区别的,其实我们扪心自问,违法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几乎到处可见,比如说骑自行车闯红灯,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闯红灯的行为就是一个交通违法行为。卖淫嫖娼同样也是违法行为,他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那么卖淫嫖娼将会受到如何的处罚呢呢

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对于卖淫嫖娼这一违法行为将会接受哪一些处罚,分门别类,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与通奸的区别

卖淫嫖娼的认定和通奸还是有一定的区别,我们在认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卖淫嫖娼的认定条件必须是要有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如果一方付出了金钱,或者手中有一定权力的人员,答应对方使用自己的权利,为对方办事,从而与同性或者异性发生关系,这就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而什么都没有的,则应该被归类为通奸。

卖淫嫖娼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同样也是违法行为,这对于家庭伦理的伤害是巨大的,希望大家都能够洁身自好,不要去参与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害人害己,而且还有一定的几率由于这种不洁的行为而导致身体患病,这就更加得不偿失了。

『拾』 我是党员三年前嫖娼,现在被人举报还会被处罚吗

他能拿出确凿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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