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制度
㈠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其他组织纪律包括本单位的工作管理制度吗
不包括。
组织纪律一般是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纪律,即党的组织纪律。处理各级党组织之间以及党组织和党员之间关系的规范,由党的代表大会研究通过的,部门单位工作制度不在其列。
总起来讲,主要包括党的基本纪律、政治纪律、保密纪律、群众纪律等等。
如党的保密纪律是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维护有关秘密事项规定的行为规范,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实施的党政干部“保密守则完全不同,也互不包括。
(1)处分制度扩展阅读: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㈡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哪七类
1、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处理:如告戒、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2、以上的规章制度应该形成文件并向员工进行公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法律、法规的规定。
㈢ 保安处分制度确立于
D.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1935年刑法在第十二章专章规定了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分是典型的现代刑法理念,它的刑事基础理论主要是刑事实证学派的实证主义哲学观。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国为进一步防止犯罪,稳定社会秩序,以巩固政权统治,不断探讨以刑罚以外的方法协助加强对社会的控制,保安处分制度应运而生。“保安处分制度,是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对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法律上特定的有相当社会危险性的有责任能力人所施以的刑罚以外的医疗措施、保护观察等特定措施,以预防和控制犯罪,确保社会平安和矫治行为者本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的各类刑事制裁制度的总和。”保安处分制度重在对于某些具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和罪犯给予特别处理,以弥补普通处罚所不能达到的保护社会、预防犯罪的功能,有其积极意义。保安处分以事前积极预防的保安措施与因人施教的刑事政策弥补了刑罚事后补救的,对社会安全和个人矫治的局限,在相当程度上被视为刑法现代化的标志。该法规定的保安处分种类有: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处分、强制治疗处分、保护管束、驱逐出境处分。采纳保安处分制度,加强了对于特定犯罪和犯罪人的特别预防,降低了刑罚的任意介入,符合刑法谦抑性理论。
㈣ 新疆大学有没有处分撤消制度
我们学校听说得到优秀实习生还是优秀毕业生就可以申请撤销,别的学校应该都一样吧
㈤ 无限极的处分制度是什么
无限极没有处分制度啊,卖产品就能挣钱,不卖就没有业绩没有钱了。
㈥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一般行为批评教育,严重的依法处理。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有: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6)处分制度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㈦ 违反生产规章制度给予什么处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享受劳动权利。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指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违章行为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㈧ 降低岗位等级,比照原级别降低一个等级以上的处分制度。怎么理解
这就是一种行政处分中的降级处分。比如你原来的级别为20级,现在给你降到21级。或者由原来的正科级降到副科级,这都是降级处分。降级以后工资就会拿比原来低一级的工资。
㈨ 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可以采取什么处分
本来定制规章制度就要有惩罚的制度在里面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是自己单位制定的没有一个统一的处分条例除非在制定规章制度是,违反规章制度的惩罚制度也要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