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广告案例
Ⅰ 求一个违反广告法司案例
案例一案情摘要:某化妆品公司为推销该公司生产的去斑霜,委托某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在化妆品公司用户信息反馈表中找到一位姓林的女士和姓方的男士在使用去斑霜前后的照片用于广告之中,以宣传该去斑霜的效果。广告在电视台播出后,林、方二人分别从家人和同事处得知此事。他们找到广告公司要求其采取措施使广告停止播放,并分别赔偿他们精神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林、方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广告公司公开向林、方二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林、方二人精神损失各15000元。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中公民的肖像权问题。我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另外,《广告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本案中的广告公司未经消费者林某和方某的同意就将其照片用在广告之中,通过电视播放公之于众,侵犯了林、方二人的肖像权,违反了《广告法》第25条的规定。同时,擅自使用他人名义、形象,还违反了《广告法》第47条第四款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二案情摘要:1996年12月某市邮电局销售一批呼机,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将制作好的广告在某文摘报上刊登,广告中载明了该批呼机产地日本,价格1200元。刘某从报纸上看到后即到邮电局购买了一个。后发现所购呼机的标志上写着“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刘某认为文摘报刊登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要求返还其购机款。文摘报以呼机不是由其出售,应由邮电局负责为由拒绝。刘某遂诉至法院。经查,邮电局并未向广告公司和文摘报提供质检机构出具的呼机质量证明书。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相关文件的审查义务。《广告法》第24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的证明文件有查验、核实的义务,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本案中,邮电局出售的呼机产地与广告所述不符,在其未提供广告中商品质量有效证明文件时,广告公司仍予制作广告,文摘报仍予刊登广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因此邮电局、广告公司和文摘报均有过错。《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案中刘某向文摘报提出赔偿请求于法有据。文摘报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依法解决和邮电局及广告公司之间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案例三案情摘要:某制药厂新生产了一种药品,为了向社会公众介绍本厂的新产品,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印刷厂采用报纸的编排形式,印制数万份广告宣传品,并委托一广告公司免费向群众发送。某些消费者看了广告宣传品后,购买了这种药品,发现这种药品不仅没有广告所说的治疗效果,反而有很大的毒副作用,于是纷纷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消费者的举报后,对此广告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点评: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由于涉及国计民生并且经常进行广告宣传,因此,广告法采取了特殊的管理措施。《广告法》第34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制药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以报纸形式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停止发布该药品广告,并对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处以罚款。
案例四案情摘要:2001年7月,根据举报,石家庄市工商局对该市XX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正在向用户播放介绍其销售的“日宝来福”磁性健康产品录像带,录像内容中特别介绍了黑龙江某省委书记使用“日宝来福”产品的情况。经调查了解,黑龙江某省委书记根本不知道有“日宝来福”这一产品,更没有使用过这一产品,录像带中的上述内容纯属编造。石家庄市工商局认为,该公司向用户播放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录像带行为,符合广告活动的特征,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录像带中出现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名义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经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宣传,消除影响。(2)处以50000元罚款。点评:本案涉及到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7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第39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XX经贸有限公司为了招揽顾客,擅自在其“日宝来福”广告中使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的名义,其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名义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4条、第7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种虚假广告行为。按照《广告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该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石家庄市工商局的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五案情摘要:1996年10月,哈尔滨制药六厂在哈尔滨电视台,并通过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代理,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发布VEN药品广告。广告中有“已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5108535.0”、“出厂质量高于国家标准”、“近日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仿制我厂生产的VEN药品,同样花钱何不买正宗”、“请认准哈尔滨制药六厂正宗标志,独家生产”等内容。哈尔滨制药六厂共支付广告费用279380元。经调查,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将申请中的专利宣传为已获得国家专利,将专利申请号95108535.0宣传为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号。该则VEN药品广告是经过黑龙江省卫生厅审查批准的。点评:本案涉及到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认定和发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第1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和第2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以及第12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足以认定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违法。依据《广告法》第40条的规定,应对哈尔滨制药六厂处以罚款,责令其修改VEN药品广告内容,撤掉有关“国家专利”、“正宗标志”、“独家生产正宗产品”等违法内容。对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日报社、新晚报社、生活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哈尔滨广播电视报社,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通报批评、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广告法》第45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根据本规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为违法广告发布提供了合法依据,同时,也损害了广告审查机关的尊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黑龙江省卫生厅对该则违法广告内容作出了审查批准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6案情摘要:1996年10月,哈尔滨制药六厂在哈尔滨电视台,并通过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代理,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发布VEN药品广告。广告中有“已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5108535.0”、“出厂质量高于国家标准”、“近日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仿制我厂生产的VEN药品,同样花钱何不买正宗”、“请认准哈尔滨制药六厂正宗标志,独家生产”等内容。哈尔滨制药六厂共支付广告费用279380元。经调查,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将申请中的专利宣传为已获得国家专利,将专利申请号95108535.0宣传为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号。该则VEN药品广告是经过黑龙江省卫生厅审查批准的。 点评:本案涉及到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认定和发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第1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和第2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以及第12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足以认定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违法。依据《广告法》第40条的规定,应对哈尔滨制药六厂处以罚款,责令其修改VEN药品广告内容,撤掉有关“国家专利”、“正宗标志”、“独家生产正宗产品”等违法内容。对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日报社、新晚报社、生活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哈尔滨广播电视报社,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通报批评、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广告法》第45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根据本规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为违法广告发布提供了合法依据,同时,也损害了广告审查机关的尊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黑龙江省卫生厅对该则违法广告内容作出了审查批准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
Ⅱ 举例虚假广告的案例
宁波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店堂、微信公众号、淘宝网店等场所、平台发布有关介绍“老倪膏药”(医疗器械)功能的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安全性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等内容,且广告内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0万元的处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2)违规广告案例扩展阅读:
表现形式:
(一)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二)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
(三)不公正的广告:是指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此类广告的经营者不但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Ⅲ 可不可以提供一个违反广告法案例要有详细过程,好像打官司那样,要有过程,结案陈词
黄金搭档 上网那个查一下
Ⅳ 下列违规广告案例。请指出下列广告的错误何在违反了《广告法》等广告法规的哪一款条文并做出处罚
广告法第7条之规定,广告用语不得出现最佳\最高级等绝对化用语 .
好像是,处以发布广告费的三倍以下罚款。
Ⅳ 分析下列违规广告案例。请指出下列广告的错误何在违反了《广告法》等广告法规的哪一款条文并做出处罚
1.虚假广告,并不能提及最,第一等字样
2医药企业不能用专家来作宣传,不能说明具体的疗效,
3同样是虚假广告,没有真实的证据表明可以108%,
具体哪一条很好找的,你在课本 上看一下吧
Ⅵ 试着举一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列子
试着举一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列子?虚假宣传就是。
Ⅶ 跪求一份食品违法广告的案例!谢谢
(新闻周报2006年4月18日报道)目前安徽安庆保健食品市场出现一种怪现状:一些保健食品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次发送违法广告通知书,但这些产品仍在大肆宣传。
药监部门负责人无奈地说:“我们没有执法权,处理权在工商部门。”而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科负责人坦言,确已收到药监部门多起移送的违法广告通知书,市公平交易局下过一次“整改通知”。食品药监移送的违法广告通知书,依据的是行业内部规定;我们依据的是广告法,对移送的通知书可以不完全采纳。
保健食品销售全靠广告支持
3月上旬记者以消费者咨询的身份拨通了保健食品“快邦片”在安徽安庆的热线电话,该接线人热情地介绍了一些情况。记者表示出浓烈的兴趣,提出想做该产品的生意。接线人就将负责人李的电话给了记者,记者与该负责人联系上,对方很警惕地问:如何知道这个号码的?记者说:“在报纸上看了你们的广告,对你们的产品很感兴趣,市场上口碑也很好。”记者称是县区的,家属开了一个小药店,想与其合作,电话是接线人员告诉的。沟通一番后,该负责人渐渐随和起来,打消了顾虑,同意下午在安庆大药房见面。下午如约见面后记者问道:“该产品好做吗?”负责人快语道:“当然了,你看我们如果没有实力,能进安庆药品第一品牌安庆大药房吗?我们的位置是最显眼的。”记者一看:果然,大门两边都放满了该产品,很是抢眼,宣传品也很吸引人的眼球。该负责人又说,我们有一整套市场成功的营销模式:在当地首先和相关部门搞好关系;利用当地的药店、超市将产品打入这些场所;药监、工商、媒体我们都有关系。作为经销商不用费神,我们长期进行广告支持,经销商只管发货收钱就行了,产品没有卖不出去的,稳赚钱。记者好奇地问道:“真的像广告上宣传的那么有效吗?”该负责人笑道:“为了促销做生意,广告上当然要夸大点了,保健食品的销售完全是靠广告支持。更何况,我们给媒体的广告费每年很多的。”
食品药监、工商各执一词
“快邦片”真的像广告上说的那样神奇吗?带着疑问,记者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科联系上,食品科负责人说:“目前我市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很多,只要发现了我们就发违法广告移送通知书,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但采访中却出人意料的发现:在7份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移送通知书中,竟有一种产品在短时间内发了多次违法移送通知书,其中“快邦片”产品于去年10月28日、11月30日刊登的广告均因无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含有“安全”、“无副作用”、“权威”等承诺、无“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等问题而违法移送至工商部门。为何出现上述现象?药监部门负责人无奈地说道:“我们没有执法权,处理权在工商部门。虽然我们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了解的还以为是我们的事,但我们的处境很尴尬,形象地说我们只是义务监督员。”该负责人还指出:保健食品的广告发布前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批准文号、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的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并且广告中必须说明或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但更出人意料的是:广告审查机关移送的违法广告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而又公然于近期(2006年3月1日“快邦片”、3月7日“9快9”、3月2日“快邦片”)出现违法广告。后经了解,仅“快邦片”一款产品从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刊发广告就高达25期。
3月10日记者与安庆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了联系,当记者问及为何移送的违法广告得不到查处时,该局广告科负责人坦言,确已收到药监部门多起移送的违法广告通知书,但由于科室人手不够,市公平交易局下过一次“整改通知”。食品药监移送的违法广告通知书,依据的是行业内部规定;我们依据的是广告法,对移送的通知书我们可以不完全采纳。
Ⅷ 虚假广告案例(2007左右)
郭德纲 藏秘排油
著名晚会——央视“3·15”晚会爆出某减肥茶广告涉嫌虚假广告,为该产品代言的著名草根相声演员郭德纲一时陷入了舆论的旋涡之中,明星代言产品广告也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3·15”晚会中揭露,郭德纲代言的产品经专家鉴定,与藏茶没有关系,该产品使用的商标正在受理尚未批准,该产品是其老产品易名后更换包装重新上市的,属未经批准的违规行为。晚会中还播出了一段该产品电视广告的原音:“郭老师,您这一次为某某做代言,请问您敢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吗?”“当然敢了,这是关系到人身安全的问题,不能掉以轻心。”
唐国强为新兴医院作广告
新兴医院如今是尽人皆知。出名的原因是其铺天盖地的电视广告。在广告片中,著名演员唐国强力推自称能够治疗不孕不育症的新兴医院。然而,新兴医院却因为涉嫌虚假广告而被海淀区工商局立案调查,唐国强的公信力自然也是受到公众的强烈质疑。
2.石兰为洗斑魔力祛斑液作广告
影星石兰为洗斑魔力祛斑液作的电视广告曾经在某卫视反复播出,最后几乎尽人皆知。该产品广告最后因涉嫌虚假广告而停播。其实,早在停播之前,观众们就对石兰的广告片产生了质疑。我们不记得过去那个光鲜亮丽的石兰脸上有这么多的色斑,况且她脸上的色斑仿佛是被人打过一样,青一块紫一块的,这化妆技术也有点太假了,蒙人都没人信。
3.刘嘉玲代言“SK-Ⅱ”
刘嘉玲在观众中口碑一向不错,但是因为代言了SK-Ⅱ化妆品,她的名声也是一落千丈。该化妆品被国家质检总局查出含有违禁物质,刘嘉玲的公众形象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不但如此,刘嘉玲还被消费者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4.徐帆代言天使丽人美容胶囊
徐帆曾和众多女星一起代言天使丽人美容胶囊。因为徐帆多年来演技颇佳,观众们对她很是信任。然而,由她代言的这种产品因涉嫌虚假广告却在四川遭到了当地有关部门的查处。这个消息让很多观众都感到意外,对明星们的公信力更是加重了怀疑。
5.李丁代言钙片
很多明星都为某钙片做过代言,但他自己腿脚都已经不利索了,还在广告片中宣传该产品的疗效,说老年人吃这种产品多么多么必要,吃过之后身体多好多好。如此的广告怎么能让观众们信服?大家更多的是同情片中的老艺术家,都一大把年纪了,丢了自己的名誉真是得不偿失。
Ⅸ 征求违反广告法的广告实例,重谢!!
药品、医药器械类广告:冒牌的"专家""医师"与所谓的"患者"交流互动,宣传产品功效。根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使用医疗机构、专家或患者的名义证明产品功效。如果含有这些内容,则属违法广告。
医疗服务类广告:自行印制印刷品,宣称隆胸手术"30分钟完成,24小时恢复,出血量不到1毫升"。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不允许宣传诊疗技术、诊疗方法和诊疗效果。凡医疗广告中含有这些内容的,均构成违法医疗广告。
教育培训类广告:培训机构谎称为上海机场集团、东方航空公司等知名企业定向培养人才,"入学等于就业"。广大毕业生、家长应以平常心对待教育培训类广告宣传,谨慎对待广告中类似"保证就业"的承诺。
珠宝饰品类广告:所谓的"奥地利顶级水晶钻""顶级两克拉美钻",其实是合成立方氧化锆,即"仿钻"。此类广告常常隐瞒珠宝饰品的真实性质,欺骗、误导消费者。
投资理财类广告:用"绝版""升值潜力无限"等字眼,吸引消费者购买。对于各类价格高昂的收藏品,无论是爱好还是投资,消费者都应当具备一定的鉴赏和辨别能力,不能轻信广告宣传。
化妆美容类广告:"七天美白肌肤""十天强韧发质",神奇的功效缺乏科学的依据。
化妆品直接作用于人体,效果因人而异。此类广告非但不能宣传对疾病具有治疗或辅助治疗作用,而且应当标明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提请消费者注意。
房产物业类广告:广告宣称可以"零首付",实际上却要购房者以原有的房屋申请抵押贷款。目前,对房产项目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规划发展、购房优惠、投资回报等作虚假宣传,是房产违法广告的典型表现。
不良文化类广告:按摩服务广告语言文字极具挑逗性,暗示提供"性服务"。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格调低下的涉性广告、不良文化广告,以及炫富广告都不利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