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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类型

发布时间: 2020-11-23 14:28:46

A. 交通违章行为有哪些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3)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4)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5)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6)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7)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离带掉头、转弯的; (8)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9)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 的; (2)逆向行驶的; (3)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4)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5)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6)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7)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8)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9)在高速公路上客车开车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0)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11)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12)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13)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的哪些违章行为,一次记3分 (1)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2)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3)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4)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6)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7)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8)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9)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10)不按规定掉头的; (11)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12)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13)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1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15)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16)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17)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18)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 (19)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20)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21)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22)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3)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2)违反车速规定的; (3)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4)驾驶后视镜、排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5)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6)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8)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9)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的; (10)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11)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12)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13)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14)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15)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 (16)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17)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2)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3)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4)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B. 其他违法类型有哪些

近年来,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呈现多样化趋势,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擅自建造别墅;有的地方政府违反法律法规擅自为别墅供地;有的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名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植树木等;有的以承包地流转为名,擅自将农村集体农用地在“流转”后出租,改变农业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
本章选取的案例,旨在通过案例评析给基层同志以启发,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基层执法中,会不断遇到新类型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应不断梳理、总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在查处时必须依法依规,调查清楚、准确定性,遇到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寻求帮助。同时,要定期总结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新表现、新特征,便于国土资源部掌握了解情况,出台相应规章制度。
擅自改变用途又违法转让,国有农场被查处——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转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案2008年,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261亩国有农用地的用途,用于建设南山花园小区、椰岛阳光小区、南海嘉园小区3个房地产开发项目。2009年8月,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国营南滨农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35万元。2010年7月,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08年6月,国营南滨农场与海南海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协议书,违法转让国有农用地50.27亩用于南滨花园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开发楼房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2008年7月开始建设,已基本建成。2010年6月,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国营南滨农场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1500万元,并处罚款100.54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7月,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送三亚市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南滨农场的土地违法行为,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批准逮捕4名正处级涉案人员和2名开发商责任人,并通缉在逃开发商。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国营农场违法占地开发房地产、违法转让土地的案件。案件事实不够清楚、定性不够准确、处理值得商榷等问题。
本案中,南滨农场擅自改变261亩国有农用地用途开发房地产项目,但并未描述占用土地的具体地类、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单位等具体情况。缺少这些关键的信息难以判断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恰当。
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3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处罚内容包含责令限期改正及罚款的,应为第七十四条(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破坏种植条件)、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第八十一条(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从本案的事实描述看,国营南滨农场的占用261亩国有农用地开发房地产的行为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应定性为违法占地,再依据占用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作出处罚。处罚的内容应是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拆除或没收(根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的定性不准,处理偏轻,存在避重就轻的嫌疑,应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法律精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罚。
同时,该农场与海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协议,转让50.27亩国有农用地开发住宅项目,开发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该行为形式上是合作建设,实质上国营农场是土地提供方(即转让方),海旅公司虽然表面上负责建设,但实际以建成后房子分成作为对价取得土地,即受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前提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本案的土地却是国有农用地。因此,本质上双方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其他形式违法转让土地”,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应根据第七十三条作出处罚,包括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而不应适用第八十一条。对此,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存在处罚适用条款不当,避重就轻的嫌疑。上述问题应在深入调查事实、准确理解法律基础上予以纠正。
规避房产开发禁限令,依法查处整改到位——江西省德安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批准行政许可、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开发房地产案
2008年10月,经德安县政府批准,德安县国土资源局公开拍卖一宗位于德安县城曾家洼大道西侧,面积22.55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德安县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0.6,建筑密度≤24%,用途为住宅。2008年11月,德安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6.1万元/亩的价格竞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009年6月,德安县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为该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10121.1米2,其中住宅37套,物管用房1套,均为三层建筑。2009年9月,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工建设“东佳名苑”住宅小区,已基本建成建筑物21栋,其中双拼住宅17栋(34套)、独栋别墅3栋、物管用房1栋。
调查认定,德安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设定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以及建设规划许可、挂牌出让等行政审批行为,批准供应房地产项目用地,违反了国家关于停止别墅类房地产用地审批的有关规定。德安县政府组织拆除了拟对外销售的独栋单套商品住宅房,并对独栋物管用房进行了改建。
九江市监察局给予德安县分管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的原副县长徐礼云行政记过处分;九江市国土资源局给予德安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陈广达行政记大过处分;县监察局给予德安县建设局原局长戴开明、发改委原主任罗颖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德安县建设局副局长李桂香、发改委副主任沈桂侠行政记大过处分。
评析
本案是一起政府及相关部门违规批准行政许可和房地产公司违规开发别墅或低容积率、低密度房地产的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查处比较到位。
本案中,德安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住宅项目,部分属禁止类的别墅,部分属限制类的低密度、低容积率项目。德安县政府已拆除拟对外销售的独栋单套商品房,对独栋物管用房进行改建。如果该“双拼住宅”占用的是耕地,根据《限制供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规定“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米2的住宅项目)”,属限制供地项目。对此,德安县政府可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在不影响建筑质量的前提下,对已建的双拼住宅改建。
德安县政府及规划、国土等部门违规审批供地用于建设别墅、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的房地产项目,违反2003年以来国家的土地调控政策。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案中,九江市监察局已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对人的处理比较到位。
平整土地是否违法,目的和后果是关键——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政府违法平整土地拟建煤电铝厂案
2008年6月,萍乡市湘东区政府为建设国电江西萍乡煤电铝项目,在未依法获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情况下,安排萍乡陶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湘东区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施工单位对下埠杞木村、大陂村集体土地进行平整。共平整土地204.65亩,其中耕地85.6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对湘东区政府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122.4万元(已缴纳)。萍乡市监察局已给予湘东区政府副区长胡志纯行政警告处分。目前,被占用的耕地已复耕。
评析
本案是一起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占地案件。本案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平整土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占地,种植条件是否遭受破坏,以确定罚责是否恰当。
在土地开发中,平整土地有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概念,“通”一般指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暖、通燃气,“平”一般指平整土地。平整土地通常指自然地貌平整,通过拆迁、土方工程对地表层状况进行改造,如拆除建(构)筑物、人工堆土等,将其平整至与自然地貌相平,已达到后续施工的要求。在土地整治中,也有平整土地的概念,此时平整土地是为了形成更好的种植条件。因此,不能孤立地判断平整土地是否构成违法占地,而应结合目的和后果来判断。首先,从平整的目的看,如果是为农业,就不能认为是违法占地;如果是为非农建设,那么平整土地是建设行为的先期环节,未经批准平整土地则可能构成违法占地,当然还要结合平整行为的后果进行认定。其次,从平整的后果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6号)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立案。如果平整土地没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也没有造成损失,且及时纠正,也可以不予立案。
湘东区政府未经批准平整204.65亩土地是为建煤电铝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违法占地。本案中,江西国土资源厅已对湘东区政府违法占地平整土地行为作出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萍乡市监察局已给予该区副区长行政处分,对事、对人的处理比较到位。但是,本案并未说明省级或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对被平整耕地的种植条件的破坏程度作出鉴定,如果造成严重破坏,则涉嫌构成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是“红线”,违法占用必严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水产产业化示范基地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案
2009年10月,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观音桥村“高坪区水产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占用基本农田100.77亩,已建18个鱼塘,鱼塘底部均未硬化;曾马桥村“五彩湖生态农业观赏体验源”第一期工程占地622.65亩(含基本农田128.8亩),现已建成的9个鱼塘和道路共占地208.7亩,其中鱼塘占地190.2亩、道路占地18.5亩,均为一般耕地,不属于基本农田。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调查认定,“高坪区水产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属于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南充市委、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①在全市通报批评。②责令高坪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高坪区区委常委、副区长赵亩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区农业局局长黄国平、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曾长卫、东观镇党委书记杨家权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③给予南充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二队队长刘嘉陵行政记过处分。④给予东观镇原党委书记李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东观镇镇长何正根行政警告处分、东观镇党委副书记周之恩撤职处分。⑤免去观音桥村刘安月支部书记职务、依法罢免观音桥村刘云德村委会主任职务。当地政府已组织对基本农田回填复耕,已栽种蔬菜22.5亩,被占用的一般耕地也全部种植了秋粮秋菜。
评析
本案是一起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案件。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查处比较到位,对同类案件的查处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本案中,南充市高坪区水产产业化示范基地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等一系列规定。
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行为,南充市委、市政府在全市通报并责令高坪区政府及领导书面检查外,还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党纪和政纪处分,对人处理比较到位。同时,当地政府已对被占用作为鱼塘的基本农田回填复耕,已种植蔬菜22.5亩,被占用的一般耕地已全部种植,对事的处理也比较到位。但部分细节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应对挖塘养鱼对基本农田、耕地造成的破坏程度进行鉴定,这涉及是否应作出行政处罚、是否构成犯罪的判定;其次,应有相关部门对已复耕地块及其质量进行评估。
圈占耕地建养殖场,公司法人难逃法网——山东省汶上蒙牛现代牧场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养殖场案
2007年3月,汶上蒙牛现代牧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圈占郭仓乡沙沟村、续村、徐堂村基本农田465亩建设奶牛养殖场,并将部分地面硬化。2007年4月,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茹小军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9月,汶上县纪委给予郭仓乡乡长张淑星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评析
本案是一起企业违法占地建养殖场的案件。本案定性准确,查处较到位,但缺少落实情况。
本案中,汶上蒙牛现代牧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圈占沙沟村、续村、徐堂村基本农田465亩建奶牛养殖场,并将部分地面硬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汶上县国土资源局已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因案件并未描述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因此无法对处罚是否合法恰当作出判定。
本案对事对人处理上尚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对事处理上。该公司违法占用基本农田465亩建养殖场,部分场地硬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且属情节严重的范畴,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汶上县国土资源局虽已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缺少是否落实的情况。二是对人处理上。汶上县纪委追究了郭仓乡乡长的党纪责任,但应明确说明乡政府及相关人员在蒙牛现代牧场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中所起的作用,以确认对责任人是否罚责相当。
定性准确,才能处理正确——陕西省汉中玛丽酒业公司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建休闲山庄案
2010年4月,勉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将玛丽酒业公司“10000吨葡萄酒生产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变更为“强氏庄园休闲山庄”,涉及土地40.45亩;2010年8月,勉县政府将未依法批准的该宗土地登记为国有土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勉县政府注销了该宗土地登记,撤销了该土地使用证。汉中市政府、汉中市国土资源局给予勉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秦显成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处分,对涉案的勉县副县长毛建平进行诫勉谈话、勉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李均调离原工作岗位、勉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总工程师朱永德行政记大过、勉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科长晏小明行政记大过处分。
评析
本案并非一起普通的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案件,涉及政府相关部门违规变更项目、违法发证等行为。本案描述信息不全,案件定性存在疑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的构成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是用地已依法批准,主体是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宗地未经批准,单位或个人并未取得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则占用土地改变用途的行为属典型的违法占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如果该宗地经合法批准,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则属于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等规定处理。
本案中,勉县城乡建设局将“10000吨葡萄酒生产线”项目变更为“休闲山庄”,勉县政府将该宗土地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这说明玛丽酒业公司的建设行为是基于建设局项目变更、县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前提。因此,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属于违法批地行为的范畴,并非玛丽酒业公司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批准文件无效,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如果玛丽酒业公司拒不归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则可以违法占地处理。可见,本案在定性上存在瑕疵,主要责任方应是政府及城乡建设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案件事实,准确定性,依法依规查处。
本案相关处理已落实,注销土地登记、撤销土地证,并处理了相关人员。
如此“流转”集体农用地,实属违法占地——河北省迁安市九江工贸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钢铁厂案
2009年8月,九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公司”)拟利用迁安市彭店子乡柏庄村、南丘村3600亩土地建设九江粮油菜肉蛋奶供应基地。2009年9月中旬,村委会与村民陆续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之后,村委会与九江公司达成用地意向(但未签订相关协议),使用两村集体经营的土地1500亩,村民承包地2100亩(地类有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2009年11月13日,九江公司擅自将粮油菜肉蛋奶供应基地项目改为食品加工项目施工。圈建2334米围墙、挖土坑和堆放了石料,占地6.36亩(耕地1.2亩,林地5.16亩)。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后,于11月17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行为,撤出施工设备、车辆和人员,拆除院墙,并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恢复。11月22日,九江公司停止施工,施工人员及设备撤离现场。
迁安市政府采取了整改措施:一是恢复地貌。11月27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院墙实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截止到11月28日,两个村流转土地上建设的院墙已全部拆除,违法占用的6.36亩土地已全部恢复了耕种条件。二是解除协议。11月27日,迁安市农牧局解除了彭店子乡柏庄村、南丘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恢复村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三是作出行政处罚。12月4日,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对九江工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6.36亩土地的行为,作出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和罚款12.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四是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迁安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彭店子乡乡长高雅利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主管副乡长田立军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副乡长职务。
评析
本案是一起以集体农用地流转为名实施违法占地的案件,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查处比较到位。
《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本案中,九江工贸有限公司和迁安市彭店子乡掰庄村、南丘村达成用地意向,拟建设粮油菜肉蛋供应基地,但在实际上,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为食品加工项目,改变土地原有用途。九江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决定》的有关要求,且施工中又因围建围墙,挖土、堆放石料占地6.3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九江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属典型的违法占地。
本案中,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在巡查发现后,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迁安市政府随即组织拆除院墙、恢复违法占用土地的耕种条件,并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解除两村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本案对事处理及时、到位,避免了违法用地进一步扩大,且恢复了土地原状;对人的处理罚责相当,起到了处理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矿产资源篇

C. 常见交通违章种类有哪些

常见的就是闯红灯,压线,超速。

D. 违法行为可以分为哪几类怎样归类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亦称“非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中只有违反刑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对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按其性质和程度依法处理,必要时给予法律制裁。
违法就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按照其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
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狭义的违法,则是指严重地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我们在这里是从广义上对违法进行论述的。
违法与犯罪的联系是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区别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违法行为严重,犯罪行为大多数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与其他一些行为的存在着区别。首先,违法行为不同于违反道德的行为。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其次,违法行为不同于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违法行为当然不能发生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希冀的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结果。但是,不能认为法律上无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有些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也并不构成违法。

行政违法

概念和特征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行政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广义的行政违法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我们采用狭义说。据此,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这一概念反映了行政违法的三大特征: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主体身份或以行政主体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构成要件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条,且这四条必须同时具备
一、违法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为人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违法的前提。只有行政主体的行为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非行政主体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二、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管理的权力,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某一行政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并不一定适用其它行政主体。因此要确定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必须首先确定其是否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三、行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义务,那么没有履行或者承担这项义务的时候,才能构成行政违法。也就是说,必须存在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持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统称为“过错”。

分类
对于行政违法,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因为不同的分类有不同的意义,不同类型的行政违法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一)根据违法的程度,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前者是指不具备行政行为实质要件的行政违法,如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后者则是不具备行政行为形式要件的行政违法,如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
区分实质行政违法与形式行政违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从法律效力看,实质违法一般属无效行为,从该行为发生之时即没有法律效力,而形式违法一般属可撤销行为,它经有效补救可转化为有效行为;其次,从法律后果看,实质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担惩罚性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而形式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如撤销违法)。
(二)根据违法的范围,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违法与外部行政违法。
前者是指内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越级指挥;后者则指外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如公安机关非法拘留公民。
内部行政违法与外部行政违法在救济手段上是有区别的:内部违法仅限于行政救济,不受司法审查;而外部违法不仅可借助于行政救济,还可借助于司法救济。
(三)根据违法的形式,行政违法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与不作为行政违法。
前者表现为积极地作出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如税务机关违法征收税款;后者则表现为拒不作出行政法规范所要求的行为,如工商机关对企业申请营业执照不予答复。
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均是行政法律的规范对象。就行政诉讼而言,作为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不作为违法同样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违法与不当区别
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有较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一、侵犯的行政关系的性质不同。行政违法侵犯的是行政关系的合法性;行政不当侵犯的是行政关系的合理性。
二、范围不同。行政违法则既可能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中,也可能发生在羁束行为中;而行政不当仅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中,不发生在羁束行为中。
三、责任不同。行政不当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即使行政不当行为人必须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一般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承担惩罚性行政责任;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如果是违法的,违法行为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责任(包括补救性行政责任和惩罚性行政责任)。
四、法律效力不同。行政不当并非绝对无效。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合法性审查,不做合理性审查。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和责令重作的复议决定;而行政违法行为一概无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拘束力,而且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行政行为就没有效力。

民事违法

概念
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

构成条件
主要有两条:
(1)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2)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违法行为分为违反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两大类,前者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合法事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后者指合同以外的,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违法的作为是指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的不作为是指不实施法律所要求做的行为。

特征
(1)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为;
(2)某些民事违法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同样构成民事违法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违法行为,本人虽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要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某些情况下,违反国家民事政策和社会共公利益的行为也可构成民事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

概念
犯罪行为指违反刑法且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交通违法
机动车违章查询目前有四种方式: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陆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E. 12种交通违章行为具体有哪些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3)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4)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5)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6)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7)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离带掉头、转弯的;
(8)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9)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 的;
(2)逆向行驶的;
(3)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4)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5)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6)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7)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8)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9)在高速公路上客车开车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0)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11)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12)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13)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的哪些违章行为,一次记3分
(1)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2)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3)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4)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6)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7)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8)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9)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10)不按规定掉头的;
(11)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12)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13)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1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15)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16)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17)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18)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
(19)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20)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21)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22)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3)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F. 交通违章有哪些种类,代码各是那些

交通违法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按交通法中通行原则进行分类,排列顺序从左到右依次为一位行为分类代码,一位计分分类代码,二位数字顺序码。第一位代码:行为分类代码,
交通违法代码图解
表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处的分类代码;第二位代码:记分分类代码,表示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分类代码;第三、四位代码:顺序码,表示在同一行为分类中出现的行为的顺序码。例如:1303——“1”表示机动车行为,第2个数字“3”表示要扣3分,后面的“03”表示在扣3分这一类里的第三个行为,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第一位代码即行为代码共1到5及7、8几种,1表示机动车通行,2表示非机动车通行,3表示行人、乘车人通行,4表示高速公路通行,5表示其他规定,7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规定,8表示各市(地区、自治州、盟)的地方法规。
第二位代码即记分分类代码共0、1、2、3、6、7几种,0表示不记分,1表示记1分,2表示记2分,3表示记3分,6表示记6分,7表示记12分。
公安部原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表共有违法行为337种,其中:机动车通行175种,非机动车通行55种,行人、乘车人通行30种,高速公路通行28种,其他规定49种。

交通违法代码表
编辑
注:车主可通过交通违法代码表查询具体交通违章行为,也可以使用车轮查违章[1] 等手机app软件,查询交通违法代码和具体交通违章行为。
交通违章代码查询:

违章代码
扣分
罚款金额
违法行为
依据

1001 0 1000吊销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A:驾驶拼装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法》第100条第2款、《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0项第1种行为
1001 0 1500吊销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B:驾驶拼装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法》第100条第2款、《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0项第1种行为
1002 0 1000吊销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A: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法》第100条第2款《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0项第2种行为
1002 0 1500吊销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B: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法》第100条第2款《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0项第2种行为
1003 0 吊销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A: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法》第101条第2款
1003 0 吊销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B: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省条例》第65条
1004 0 吊销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法》第101条第1款
1005 0 1000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A: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
1005 0 1500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B: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
1006 0 1000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A: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第2种行为
1006 0 1500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B: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第2种行为
1007 0 1500可以并处吊销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第1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2项第1种行为
1008 0 1500可以并处吊销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第2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2项第2种行为
1009 0 1500可以并处吊销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第3种行为、《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2项第3种行为
1010 0 1000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A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条例》第28条第3种行为、《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
1010 0 1500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B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汽车的 《条例》第28条第3种行为、《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
1011 0 1000 非法安装警报器的 《法》第97条第1款第1种行为、《法》第15条、《省条例》第63条第1种行为
1012 0 1000 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 《法》第97条第1款第2种行为、《法》第15条、《省条例》第63条第2种行为
1013 0 200 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条例》第28条第1种行为、《法》第90条、95条
1014 0 200 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条例》第28条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15 0 200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条例》第28条第4种行为、《法》第90条、95条
1016 0 200 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条例》第28条第6种行为、《法》第90条
1017 0 150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 《法》第98条第1款
1018 0 150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法》第36条第1种行为、第90条
1019 0 150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法》第37条、第90条
1020 0 200 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法》第38条第1种行为、第90条
1021 0 20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 《法》第45条第1款、第90条、《条例》第53条第2款第1种行为
1022 0 20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 《法》第45条第1款、第90条、《条例》第53条第2款第1种行为
1023 0 10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法》第45条第2款、第90条、《条例》第53条第3款
1024 0 100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法》第45条第2款第2种行为、第90条
1025 0 10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条例》第53条第2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26 0 50 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法》第46条、第90条
1027 0 150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法》第48条第1款第1种、第90条、《条例》第54条第1款
1028 0 150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法》第48条第1款第2种行为、第90条、《条例》第62条第5项第1种行为
1029 0 150 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法》第48条第2款第1种行为、第90条
1030 0 150 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法》第48条第2款第2种行为、第90条
1031 0 200 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法》第48条第3款第1种行为、第90条
1032 0 200 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法》第48条第3款第2种行为、第90条
1033 0 200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法》第48条第3款第3种行为、第90条
1034 0 200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法》第48条第3款第4种行为、第90条
1035 0 200 载客汽车载货违反规定的 《法》第49条第2种行为、第90条、《条例》第54条第2款
1036 0 200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法》第50条、第90条、《条例》第55条第2项
1037 0 200 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法》第52条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038 0 50 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法》第54条第1款、第90条
1039 0 200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法》第56条第1款、第93条第2款、第90条、《条例》第63条
1040 0 150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条例》第13条第3款、《法》第90条
1041 0 200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条例》第35条第1款、《法》第90条
1042 0 200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条例》第44条第1款、《法》第90条
1043 0 200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条例》第44条第2款、《法》第90条
1044 0 200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条例》第49条第1款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045 0 200 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条例》第49条第1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46 0 200 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条例》第49条第2款、《法》第90条
1047 0 50 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条例》第59条第2款、《法》第90条
1048 0 150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条例》第62条第8项、《法》第90条
1049 0 50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条例》第62条第2项、《法》第90条
1050 0 50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条例》第64条、《法》第90条
1051 0 100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 《条例》第65条第1款、《法》第90条
1052 0 100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 《条例》第65条第1款、《法》第90条
1053 0 50 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 《条例》第65条第2款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054 0 50 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条例》第65条第2款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55 0 200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法》第53条第2款第1种行为、第90条、《条例》第66条
1056 0 200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 《法》第53条第2款第2种行为、第90条、《条例》第66条
1057 0 100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 《条例》第67条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058 0 100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 《条例》第67条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59 0 150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条例》第62条第6项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1060 0 150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条例》第62条第6项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1061 0 150 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法》第55条第1款第2种行为、第90条
1062 0 150 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法》

G. 违章现象分为哪几类

大的分三类,俗称的三违
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
从性质来讲分四类:
管理性违章
装置性违章
作业性违章
指挥性违章
一般说的习惯性违章又是另外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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