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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决定

发布时间: 2020-11-23 06:35:40

⑴ 党纪处分决定,不按规定落实决定事项的,给予什么处分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内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容;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⑵ 怎么写党内警告处分决定

主要从6个方面写处分决定:1.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2.违纪的主要事实;3.定性及处理意见,其中包括引用党纪处分规定的依据,处分种类等;4.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及表态情况等;5.申诉渠道;6.落款。
参考范例:
关于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
决 定
XXX,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X人。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月调入XXX工作,1999年6月任XXXXXX至今。
主要事实:
2000年5月,XXX任XXXXXXX期间,在明知XXX翻建住房申请书中XXX的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XXX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XX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XXX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XXX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处理意见:
XXX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XXX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党支部于2011年11月23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
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XXXXXXXXXX
20 年 月 日

⑶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期限不超过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党纪处分决定扩展阅读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2、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3、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⑷ 党员领导干部违纪纪委作出处分决定后组织部门再处理有什么依据

《党章》第42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后组织部门再处理。

1、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

2、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

3、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

4、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4)党纪处分决定扩展阅读:

党章第四十条中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 1 )违纪党员的工作机密程度较高,或者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党支部大会讨论的;

( 2 )违纪党员所在的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主要领导成员犯有错误,或因该组织领导人同违纪党员有直接牵连,难以由该组织执行纪律的;

( 3 )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不经过他们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 4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

( 5 )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处理的;

( 6 )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 7 )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

参考资料: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党章

⑸ 党纪处分决定做出后,对执行处分决定有哪些规定

依据抄有关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有以下的规定:

1.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负责向本人宣布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宣布时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做好相应的思想教育工作,并请其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写意见。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2.同时,处分决定通知及处分决定书要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有关部门负责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及时予以办理。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⑹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对于受到撒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对于受到撒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下:

1、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6)党纪处分决定扩展阅读

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一个职务或两个以上职务,而不是撤销一切职务时,则必须从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从高到低依次撤销,而不能撤销低职务保留高职务。

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让其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⑺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

六个月。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7)党纪处分决定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⑻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怎么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8)党纪处分决定扩展阅读:

根据《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规定:

第三条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

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五条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中央纪委研究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⑼ 中央纪委审理室: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如何宣布和执行

党纪处分决定的宣布和执行,是党组织审查处理党员违纪问题的必经程序。
依据有关规定,党纪处分作出后,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负责向本人宣布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宣布时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做好相应的思想教育工作,并请其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写意见。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同时,处分决定通知及处分决定书要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有关部门负责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及时予以办理。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⑽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进行宣布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10)党纪处分决定扩展阅读:

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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