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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1-23 06:08:37

1.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适用于企业吗

首先你要弄清是什么性质的企业,比如“国家电网”,“中国邮政”,“中国电信”金融机构等适用于该规定,至于其它工厂企业非公务员或国家工作人员为法人代表的企业都不适用些规定。

2.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的解读

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但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地方和单位津贴补贴发放逐渐失序。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水平相互攀升,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发放津贴补贴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2006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统一了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初步缓解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建立了规范化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了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同时,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阻力和问题:一是部分地方调控指导力度不够,少数地方市地以下机关存在盲目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的倾向;二是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惩处制约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以提高改革性补贴标准、滥发各种奖金或有价证券等形式,突破政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逐步显现;三是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城市中不同层级之间收入分配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四是财政支出压力明显加大。改革规范工作需要统筹考虑的问题越来越多,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防止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现象死灰复燃,前清后乱,甚至边清边乱,扎实推进下一步工作,有必要就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如何给予处分进行规范,以严明纪律,惩治和预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发生。
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出台后,与《解释》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体系。 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践中发现,有的地方和单位为规避相关规定,不以津贴补贴而以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各种名义或形式发放钱物,致使这些违规乱发钱物的行为难以处理。为便于在实践中掌握,避免以各种名目乱发钱物行为的发生,《规定》将各种津贴、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均纳入“津贴补贴”的范围,在第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中,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要求,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发放的货币补贴。这样规定,做到了与现行津贴补贴的项目、分类相对应,与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相关文件相衔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构成
按照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实行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即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和相当于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三是规范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项,各地标准各不相同。四是改革性补贴,即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向公务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租补贴、供热采暖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包括班车补贴、公务用车补贴。因各地改革进展不一,其具体项目和标准也不相同。
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三是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事业单位原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在核定总量内自主分配;四是改革性补贴,各地补贴项目和标准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比照机关发放,有的地方与机关发放项目和标准不同。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两类人员,即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此,《规定》第三条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作为适用对象。
对于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实施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实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这样规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因为处分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种制裁,离开了自然人这个条件,处分就不能存在。单位本身不能承担处分的后果,因此,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主要考虑是:第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对除“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应当适用该规定;第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章规定了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第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为便于操作,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给予处分时,可以参照《处分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 综合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从定性方面可以将其归纳为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廉政纪律、失职渎职等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处分规定》设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此外,为挽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造成的损失,《处分规定》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如何处理专门作了规定,即“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3.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适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吗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但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4. 对团干部发放津贴会违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吗

如果抄你们企业属于国有独资袭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给兼职团干部发放200元/人的津贴肯定违反相关规定,已经举报或被监察机关发现,决策者必将会受到相应处分,并且将已发放津贴收回。如果你们是民营企业,只要公司同意发放,并且纳入个人收入总额,照章纳税,就没有违反规定之说。

5. 请问按照《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年底能否发放年终奖和过节费,我们是国有企业

以货币的形式,按照绩效考评的结果,是可以发放年终奖的。

6.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适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吗

1、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但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
2、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7. 如何理解违规发放加班费,值班费的规定

是指按照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未休年休假补贴就不算违规; 或:人为存在的人情,发放金额不足或超额发放,发放范围扩大(本没有休年休假补贴的,走后门发放的)。

8.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不适用企业吗

企业老板不可能随便增加津贴补贴,除非是国营企业老板, 国家的钱没有人心痛,私企老板绝对不会多发津贴。

9.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属于违反什么纪律的行为

这是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9)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扩展阅读

违规发放补贴的原因

分析原因,除了客观上存在的资金管理漏洞、监督管理缺失、执纪不严等,在主观方面的认识误区,也是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

思想认识不到位。“本以为发放补助是为了调动同志们的工作积极性,不是出于私心,我个人没拿一分钱,没想到还是违反了纪律。”因提议并促成给镇里部分工作人员发放3万元补助,河南省鲁山县赵村镇党委书记曹大伟受到了处分,他在反思问题时这样说。

这是典型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深刻理解中央狠抓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坚定决心和重大意义,依然用老观念、老思维应对新形势、新局面。

侥幸心理在作祟。“钱不多、事不大,不会引起纪委注意”,“我们操作得很巧妙,纪委也发现不了”,这些念头经常出现在违规者的心中。

2013年10月,湖北省武汉市环保局机关组织职工运动会,该局下属的武汉市车防中心以参赛人员每人1000元、不参赛人员每人500元的标准给全体工作人员购买了一批运动服装,共花费3.2万元。虽然他们遮盖得很巧妙,但面对“升级换代”的党内监督、无处不在的群众监督等,最终还是“露出了尾巴”。

执行规定不坚决。“八项规定出台后,我知道发放过节费是违规的。但是考虑到我刚调任不久,一来就把单位惯例打破,大家对我会有意见,于是就同意办公室造表,发放了中秋过节费。”江西省会昌县皮肤病防治所所长刘健民向调查人员的“坦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按照“惯例”,经刘健民批准,2013年,该单位给职工发放了共计10250元的中秋节“福利”。明明知道不对,却为了所谓的“惯例”,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抛诸脑后,慷公款之慨、迎下属之好,等来的只能是纪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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