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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纪案件

发布时间: 2020-11-23 05:46:49

①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②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警察违法违纪行为怎么办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警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当地纪委监委移送,由纪委监委处理。

③ 中央巡视组的任务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吗还是所有的违法违纪案件都可以办

按正常情况下,如果是逐级上去就,应该可以办,但实际操作怎么样的,清楚了不

④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是不是就是定刑啦

不是。只是调查取证阶段。定刑是指法院判决,也就是法院正式下达判决书。

接受组织调查的后果

1、接受组织调查后,一般会被双开,开除公职、开除党籍,退回到人民群众之中。

2、随着案件调查的进一步深入,会根据违法违纪造成的后果、贪污的金额大小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走法律审判程序。

在审判程序中,一般由检察院担任公诉人,法院会根据检察院提交的犯罪证据对其进行宣判,一般只涉及经济案件的话会判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出了人命官司的话就会判死缓或死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4)违法违纪案件扩展阅读: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一般流程

一、受理。指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给予恰当处理的活动。

二、初步核实:指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由案件检查部门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

三、立案:指对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工作。

四、案件调查:是指按照规定对已立案的违反党纪和政纪的案件,收集证据,查明违法事实的活动。

五、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对结束调查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是处理之前,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和手续进行审核处理的活动。

六、执行处分:党纪案件经纪委会讨论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政纪案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分别并作出处分决定,被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被处分人的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

纪检监察部门要对送达、宣布、抄送等进行执行监督,有关部门和党组织将处分执行情况上报学校纪委。

七、归档(结案):将处理完毕的案件录入统计系统和立卷归档。

⑤ 如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是纪委和检察院查处的

⑥ 如何做好严重违纪(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们从法律上确认职务犯罪证据的基本依据和标准。也就是说,能否成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关键看其能否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证据效力如何,关键看其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程度。所以,确认职务犯罪证据,首先要看其能否做到供述一致。

⑦ 违法违纪案件中应吸取什么样的教训

一是共产党员必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任何时候都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搞“权钱交易”。党的纲领和性质,决定了党必须把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自己全部的出发点和归宿。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权力越大,越应以党性原则严格要求自己,越应为人民做出更多的贡献。
二是共产党员必须不断增强党性、党纪观念,任何时候都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中国共产党是有严密的组织纪律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是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违法违纪者,对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我行我素置若罔闻,教训是深刻的。
三是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世界观的改造,要真正解决好思想上入党的问题。共产党员不仅要在组织上入党,更重要的是在思想上入党。作为一个共产党员,组织上虽然入了党,但要真正的在思想上入党,做一个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还必须不断按照党员的标准和条件在实践中努力改造世界观,从一点一滴做起,时时处处按照党章来从严要求自己。

⑧ 申会的违法违纪事件

今年4月27日,山西省晋城市政协副主席、沁水县县委原书记申会,沁水县政协主席、嘉丰镇党委原书记马刘勤同日被双规,这让一直联名举报沁和能源集团公司董事长吕中楼侵吞巨额国资的沁水县39名老党员拍手称快。在接受采访时,党员代表说:“双规这两名官员,让我们看到了党和政府反腐的决心,我们相信党和政府一定能够顺藤摸瓜,揪出‘三矿一站’改制过程中侵吞巨额国资的沁水罪人!”
在39名老党员的举报材料中,一直指证沁和能源集团公司董事长吕中楼在10年前勾结时任沁水县县委书记申会和嘉丰镇党委书记马刘勤,利用永红、永安、侯村煤矿和嘉丰煤炭集运站这“三矿一站”改制的机会,恶意侵吞国有资产达800亿元。“虽然从2005年开始就有人持之以恒地举报申会、马刘勤和吕中楼,但是直到今年,申会和马刘勤才被双规,而吕中楼一直逍遥法外。”党员代表说。
尽管山西省纪委方面并没有透露双规申会和马刘勤的原因,但是民间一直有消息说,他们二人被双规,与当年“三矿一站”改制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或许,这可以表明,在10年前的“三矿一站”改制中“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传言并非是人为杜撰。那么,“三矿一站”改制的参与者和最大受益者吕中楼自然难逃干系。
这位举报了吕中楼的党员代表义愤填膺地说:“‘三矿一站’改制,首先是恶意低估价值,然后将5亿元的国资作价1250万元入股沁和能源公司,然后吕中楼再强行清退职工的股份……这种种行为都可以表明,这是‘官煤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的典型案例。现在,一直和吕中楼紧密勾结的申会和马刘勤这两名贪官被双规,让我们看到了党和政府深挖彻查的决心,也让我们看到了夺回国有资产的希望。我们衷心盼望党和政府能够顺藤摸瓜,揪住侵吞800亿元国有资产的罪人,将那些道貌岸然的所谓‘儒商’绳之以法,把那些被侵吞的国有资产还给国家,还给人民。同时,我们也盼望这件事的严肃处理能够给那些勾结在一起的官商敲响警钟,千万不要视法律和人民的意愿不顾,党和政府一定会清算你们的罪行的!”
7月31日下午,省纪委监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今年上半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情况和部分典型案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上半年,全省处分违纪党员干部4314人,其中市厅级干部6人,县处级干部119人。其中,决定给予晋城市原政协副主席申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泽州县县长常广智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被省纪委监察厅立案调查;晋城市物价局原局长谢保国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被市纪委立案调查。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突出位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办了一批违反“八项规定”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维护了党纪国法的尊严,纯洁了党员干部队伍,为全省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据统计,今年1—6月,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举报15689件(次),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9.06%;初核案件线索383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2.2%;立查案件398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4.8%;结案3895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3.3%;处分违纪党员干部431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7.13%,其中市厅级干部6人,县处级干部119人。
发布会上,重点通报了已经查处的11起典型案件,其中包括晋城市原政协副主席申会。具体处理情况如下:晋城市原政协副主席申会在担任沁水县县长、县委书记、晋城市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10.3万元、美元1.5万元、500克金条一根、售价49.14万元房产一套;收受他人礼金15.9万元;生活腐化、道德败坏,包养情妇并生育一女。经研究批准,决定给予申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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