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物权处分
A. 出租行为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又可称之债权、债务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有为单独的行为,如捐助行为,也有契约行为,如买卖。它的特点是一旦负担行为成立有效,债务人付有给付的义务,而债权人有基于契约或是法律的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如出卖人有交付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有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有为契约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准物权行为指以债权或者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如债权的转让,债务的免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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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为什么说《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处分”仅包括物权行为,而不包括债权行为。
根据物权法的总则的阐述,我们知道这个法律主要针对的物的归属及专相关权利,属不涉及债权行为,所以说《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处分”仅包括物权行为。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 对租赁的处分是属于物权行为的处分还是债权
租赁是通过对所有权的出租获得财产性收入,属于债权;对租赁行为的处分直接使租赁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了,属于物权。
D. 出租他人房屋是否属于无权处分为什么
物权法规定,公民对属于自己的财产有处置权。物权法有明显的排他性。既然不是你的,你当然没有权利处置了,否则就构成诈骗罪。
E. 出租是属于物权法96条的管理行为还是97条的处分行为
出租属于物权法97条处分行为,即将物品的使用权转让给租赁方并且收取使用费。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F. 民法问题 关于擅自出租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的关系
民法上来将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自和负担行为这两种。
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物权或者准物权发生移转、变更、消灭的行为。负担行为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而出租并没有导致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发生移转,所有人还是原本的所有人,当然就不是处分行为。不是处分行为,就更谈不上无权处分。出租只是发生租赁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已,是负担行为。
G. 为什么说出租行为不是处分行为
出租是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主要不同有三点:(1)关于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主义,即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至迟于行为生效时标的物需确定,并且一个标的物只有受一个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处分(一物一权原则)。而负担行为不受限制。(2)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无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的,为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必要,如出卖他人之物,则买卖契约仍为有效。(3)物权行为,应采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须有足由外界可以辨认的形象,一维护交易安全,避免使第三人遭不利。
望采纳
H. 物权中处分行为包括出租吗
我想你是问的是08年四川卷三第58题,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版财产的权,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但是《合同法》第228条构成了51条的例外,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只要不属于非法转租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举这个例子:甲将10台机器租给乙,乙未经甲同意卖给了知情的丙(不构成善意取得),丙又将其出租给了丁,问丙丁之间的合同有效否,两种办法,第一就是51条的例外228条的规定有效,第二就是不要将出租行为看成处分行为,即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是有效的。所以处分行为不包括出租这种说法是通说。谢谢
I. 租赁权为什么不是物权
因为立法者没有必要将租赁权设计成一种物权,租赁权的根本存在价值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政策只用给与租赁权一定的物权效力即可,如“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根据占有法律关系享有的自立救济权等,享有了这部分权利,基本就可以保障承租人的利益,赋予承租人完整的物权权利既不必要也超出了承租人权利的应得范围,同时也会妨碍出租人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处分权。所以说租赁权被认为是一种“物权化”的权利,而非物权本身。
对于楼上的回答,不太同意,租赁权不是针对物的权利,而是针对权利的权利,即权利客体是“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这种权利,故租赁权是可以处分的,比如转租,承租人将自己的租赁权通过转租合同部分或全部让与了第三人,处分了自己的租赁权。
J. 既然出租不是处分行为,为什么很多题目里还会出现"某人的出租行为是无权处分"这句话
“处分复行为”这个词,是制在“物、债二分体系”之下的用语,也就是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或者说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情况下会说“处分行为”。现在多数学者主张出租不是处分行为。
但我国是没有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主张“一体把握”,就说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一些题目中出现的“处分”其实是指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能(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处分权)原则上不与所有权相分离。
无权处分即是指没有处分权能而为处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