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违法
『壹』 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吗
人们从楼上往下扔东西造成路人受伤或死亡,这种结果往往是由于肇事者应当内预见但没有预容见,或者能够预见但过于自信。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应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肇事者有可能被判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民事上,《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假如找不到责任人,则推定所有住户都有“抛物”的可能,应由所有住户一起赔偿——除非住户能举证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受害者如果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可以将整栋楼居民作为被告人起诉,要求对造成的人身损害给予赔偿。
『贰』 高空抛物犯法吗
违法。
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两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或者确认是谁抛弃的物品。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
1、承担责任的主体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2、赔偿的计算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
3、高楼抛掷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4、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高空坠物违法扩展阅读:
案例
2014年11月20日下午,武汉市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楼,一块从天而降的水泥块砸中楼下刚出生44天的婴儿欣怡的头部,造成婴儿7级伤残,留下了脑萎缩、肢体偏瘫、颅骨缺损等严重的后遗症。
由于无法找到肇事者,今年7月,婴儿的父母将11栋楼上128户居民告上了法庭,11月10日,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80名涉案楼栋的业主补偿原告共39.5万元。
在本案审判员提供的34页的判决书上,被告信息就占了一半以上。这些被告人都是涉案楼栋——武汉市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楼2单元的业主。他们中有的持有一户,有的持有多户,按照一户补偿4079.94的原则,共补偿原告39.5万余元。
对于需要平摊这39.5万元补偿款,大部分住户的态度比较激动。面对住户们的反应,欣怡爸爸表示最后还是尊重法律判决。
『叁』 为何高空坠物不纳入刑法
自中国进入告诉发展时期以来,短短十几年时间城市就换了一个模样。现在已经是遍地的高楼大厦,人人都与高楼产生了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高楼的建设,越来越多的安全事件产生了。其中的高空坠物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有人建议将高空坠物纳入刑罚,但是时至今日依旧没有将其纳入刑罚。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无法判断高空抛物行为的入罪标准。
目前中国城市已经可以说是到处都是摄像头,也正是这些摄像头的存在为一些违法行为提供了可靠地证据。同样高空坠物一个取证的关键就在于监控,而目前的监控很少是对着高空的。高空坠物的难以有效发现和查处取证也是其不能入刑的一个原因。
刑法并不是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他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最后手段。我们应该更多的从道德教育、素质教养、技术手段、法律宣传等方面来解决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不要轻易言入刑。
『肆』 高空坠物属于犯法的国家有哪些
小区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伍』 高空抛物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在今年3月实施的新民法典里,高空坠落也算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陆』 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
这个如果砸死人了就是过失杀人罪,砸伤了人就是过失伤害罪。砸坏了东西就是经济赔偿。什么都没有砸到,只要证明不是故意的就是批评教育,证明是故意的行为,但是没有造成后果较真的话最高就是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