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处分的申诉
㈠ 党内警告处分本人不同意,怎么申诉
可以申诉。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实施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给予党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需要本人签字。但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并可以在送达的处分决定上说明。
㈡ 本人对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决定不服的,几日内可提出上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规定本人对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期限,在处分下达后即可提出申诉。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处分的申诉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这应该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处理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做到以下点: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违纪事实为根据,以党的纪律为准绳,使所给予的纪律处分与违纪错误的性质、情节相适应。
(2)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从严治党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贯方针,也是实施党纪处分的一项重要原则。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必须做到: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违犯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内的有关制度和程序办事。不论对任何党员的纪律处分,都必须按照处理党内违纪案件的批准权限,由党的组织或纪律检查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4)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党员的权利都受纪律的保护,任何党员的行为都受纪律的约束,任何党员的违纪错误都必须受到纪律的追究。党内没有凌驾于纪律之上的特殊党员。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执纪工作中,惩前毖后,就是指对违犯了党纪的党员,一定要不讲情面地指出其错误。
一定要按照党纪的规定给予恰当的纪律处分,以便使后来的人们引以为戒,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治病”的目的,是为了“救人”,任何犯错误的党员,只要他不讳疾忌医,不坚持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就是好同志。
参考资料: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㈢ 不服行政处分,向哪个部门申诉
不服行政处分,向哪个部编辑同志:因我犯有错误,单位对我作出记大过处分回决定。我对该行政处答分决定不服。请问: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诉?福建:江宇江宇同志:你单位对你作出记大过处分决定在性质上属于主管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如果你对此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有以下几种申诉渠道:(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二)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不服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三)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不服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起三十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对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
㈣ 党员不服党纪处分提出申诉如何给予申诉人答复
很简单,复查以后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的,予以维持,处罚过重的,减轻处罚,如果处罚不当的,撤销处罚,把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就行了!
㈤ 求问关于公务员不服处分向谁申诉的问题。
为什么是环保局。。。。。。。 不服处分的申诉,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所受专到的处属分决定,依法申请法定受理机关予以重新处理的活动。申诉的途径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的途径有以下四种: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向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B选项为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C不是一级单位,更谈不上同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 那个C项 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这个不属于一级单位,只是人事局的一个下属科室而已,没有受理申诉的权限
㈥ 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应提交什么证件
如果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相关证据和理由,由上级机关审查,内上级机关只是对于处分的容过程事实进行审查,并不是推倒重来,更不是提交什么证件。
如果处分真的有问题,复查以后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的,予以维持,处罚过重的,减轻处罚,如果处罚不当的,撤销处罚,把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就行了。
㈦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不服决定提起申诉以后,纪委应该怎样处理有正式的文件吗
重新复查,党章里有规定(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专参加和进行申辩属,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四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㈧ 对开除公职处分不服,向哪个部门申诉
一般情况下复,是先向制本单位提出申诉,然后向主管人事单位复核,或者是直接向监察部门申请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㈨ 单位记过处分不服怎么申诉
服行政处向哪部编辑同志:我犯错误单位我作记处决定我该行政处决定服请专问:我通哪些渠道属维护自权利向哪些部门提申诉福建:江宇江宇同志:单位作记处决定性质属于主管行政机关家公务员作行政处行政处决定服几种申诉渠道:()根据《务院关于家行政机关工作员奖惩暂行规定》家行政机关工作员所受纪律处服应该接通知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权直接向级机关申诉(二)根据《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规定家公务员服家行政机关行政处决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关机关提申诉(三)根据《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规定家公务员服家行政机关行政处决定接行政处决定书起三十内直接向管辖权机关申诉;原处理机关复核决定服接复核起十五内向管辖权机关申
㈩ 不服行政处分,向哪个部门申诉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这里所谓的不服处分的申诉,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所受到的处分决定,依法申请法定受理机关予以重新处理的活动。(1)申诉的途径。 根据《公务员法》及《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出申诉的途径有以下四种:①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②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③向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④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但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例如,受到某地级市教育局处分的公务员对该市教育局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该市教育局申请复核,也可以不经过复核直接向该市人事局或者监察局申诉,对市人事局或者市监察局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该市政府或者省监察厅提出再申诉。(2)申诉的期限。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法定期限有四个:一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二是自收到原处分机关的复核决定之日起l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三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四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 Et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超过这四个法定期限,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就失去了法定的申诉权。设定申诉时限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时主张权利,同时避免行政机关不必要的工作支出,提高行政效率。(3)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 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申诉案件的办理期限分别是:①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②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即加上延长时间最长时间为90日。③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复核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④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这里需要注意两点:①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此复核决定不服仍然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同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不是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出申诉的必经程序,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可以不经过此复核程序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被处分人只能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而不能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中专司监察职能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和权限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行政监察法》中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如何提出申诉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4)最终决定权。 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再申诉处理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以及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在有关机关作出上述最终决定后,被处分人就失去了法定申诉权。当然这时被处分人仍然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但这时的反映只是一种日常的信访活动,不具有促使有关机关受理申诉的法律效力;有关机关同样也没有启动申诉程序的义务。(5)复核、申诉期间处分的效力。 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立即执行。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的目的在于保证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样规定也符合行政法的一般原理。(6)申诉不加重处分原则。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还设定了一项处分工作中的“申诉不加重处分”原则,即:“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规定这一款的目的,是为了体现“任何人不能自证其罪”的法律原则和防止申诉人因提起申诉而受到打击报复。在理解这一款规定时,必须注意:如果在实践中确实遇到了原处分决定量纪过轻,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况,受理申诉的机关也不能加重被处分人的处分。但是,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受理申诉过程中,发现新的违法违纪事实,予以立案并作出的处分重于申诉的处分时,不适用此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