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人员行政处分法解读
Ⅰ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之间的关系是怎样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应该执行
Ⅱ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6月20日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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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比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Ⅲ 政务处分法的争议
纪委是党的纪律组织,只能下达党纪处分。职务处分有监委下达,各司其职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党的领导是政务处分工作的纲和魂。党领导一切工作,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公职人员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政务处分工作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同时也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政务处分的决定、批准等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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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政务处分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这一要求,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必须依法实施。这一规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保护公职人员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也有利于防止不担当、不作为。
这一要求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据以作出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应当法定,无法定事由不受政务处分。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幅度,也应当以法定幅度为准,不得在法外任意加以改变、突破。
另一方面,对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程序规定的政务处分活动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导致政务处分决定无效。只有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才能防止政务处分决定机关可能出现的武断、偏见和擅权,才能促进依法开展政务处分,保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回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答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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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Ⅵ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立法目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抄法的立法目的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
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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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其中,《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Ⅶ 政务处分法解读
《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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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其中,“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坚持哪些
坚持党管干部、集体讨论决策的原则。党的领导是行政处罚工作的脊梁和灵魂。党的领导一切工作,党的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官员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中国国家治理系统,当他们被给予行政处分,党的原则管理干部应坚持,和审批程序进行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中国国家机关应遵循的宪法原则。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都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者批准。同时,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行政处罚和行政批准决定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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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第六条行政处罚法律明确规定这一要求,这是具体体现法治的理念和思想工作的行政处罚。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公务人员的行政处分依法实施。这些规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保护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防止公职人员不负责任、无所作为。
这一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情节必须是合法的,不能确定不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也应当是法定范围,不得擅自改变和突破。
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调查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反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只有在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前提下,才能防止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可能出现的任意性、倾向性和无权性,才能促进行政处罚依法进行,才能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Ⅸ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9)政务人员行政处分法解读扩展阅读: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一是整合规范政务处分法律制度。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规定政务处分的主体既包括监察机关,又包括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
单位,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三是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立法目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立法目的是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专容转化为公职属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法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监察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10)政务人员行政处分法解读扩展阅读:
作为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政务处分范围的同时,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有关党员纪律处分。
以及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处分的规定,进行充实、完善,明确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和程序等,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