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违法是
A. 行政越权的具体表现
关于行政越权的具体表现,可阐述为如下几类:
1.无权限
无权限是行政越权中的最严重违法形式,它是指越权的主体实施了根本就不具有的职权的行为,亦是指一个行政机关侵犯了其他行政机关的权限而做出行政行为,该类越权行为是一种当然无效的行为,可形象地概括为无权行使了有权。无权限的情形主要有:其一,行政机关行使了非行政权力的行为。行政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权和立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否则就表现为无权限。如行政机关对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实施强制执行,就属于此种情形;又如对于刑事案件决定是否起诉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决定不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则属超越了行政权范围而行使了司法权;再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了对药品价格和药品广告的处罚行为,这都属于无权限。其二,其他国家机关越权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的行为。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其三,内部行政机构行使了外部行政机关的职权。如行政机关的内设科、处、室及派出机构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其四,行政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无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情况下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五,行政机关被撤销或由于被分解、合并,其行政职权已丧失或转移后,仍以原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原行政机关的职权。其六,受委托人的行政委托权限终了后,仍继续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七,党组织直接行使行政权或者与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权。其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未任职前或免除职务后的时间内实施行政行为(1)。
2.层级越权
层级越权或称纵向越权,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上级或下级行使了另一方的行政职权。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其一,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可形象地概括为小权行使了大权。其二,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可形象地概括为大权行使了小权。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下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属于违法行为。从目前立法关于上下级行政机关职责权限的划分来看,表现为四种状况:一是立法明确规定职权属于上级行政机关;二是立法只规定职权属于该行政机关系统行使,并未区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权限范围;三是上下级职责权限划分不清;四是立法明确规定某种职权属于下级行政机关行使(2)。上级行政机关享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但不能认为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代行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这是因为:上级监督权的存在是为了避免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矫正其违法;下级行政机关并非上级行政机关的地域代表,其设置及其权限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如果允许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那么下级行政机关也就没有设置的必要了。
3.事务越权
事务越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 在我国,法律按行政机关主管事项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其行政职权范围,不同的部门有着不同的事务主管权限。超越了本部门的主管范围而行使了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属于事务越权。事务越权又可称为横向越权(2)。如工商行政机关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即属于事务越权,应由卫生部门去执行。行政执法过程中,超越主管权限应注意避免。
4.地域越权
地域越权是行政机关超越了其行政职权行使的空间范围。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着一定的地域限制,即其空间界限,行政机关只有在其管辖的空间范围内行使其行政职权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即属超越地域管辖范围而应归入无效(2)。如税务机关到其他税务机关的管辖地域征收税费属于这种情况。
5.内容越权
内容越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超越了法定的范围、程度等内容。内容越权的具体情形主要有:(1)超越法定的时间范围。例如,对违反《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扣留船长职务证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六个月时间即为有效时间的范围,否则就构成越权。(2)超越法定的裁量范围。 即行政机关不在其法定的裁量范围内选择或决定。范围包括超越法定行为的种类、超出法定的数额幅度和对象适用范围等。(3)被授权组织超越法定的授权范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即为越权无效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被授权组织承受。(4)受委托组织超越权限委托范围(2)。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行政机关所依法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委托,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6.内部越权
内部越权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互间逾越职权。行政主体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互相间的职权逾越并不必然引起行政主体本身的越权,只有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职务或利用职务进行的行为越出了行政主体法定权力时,该行为才属行政越权之情形(3)。这样,对内部越权是有探讨的必要。法律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在对外行使职权时必须在其法定界限内行使,而且还要求行政主体中的内部机构及其人员也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还需要在其内部机构及其人员中进行具体的再分配,法律并不允许其各种内部机构及其人员可以相互逾越权限。
B. 派出所实施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是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
派出所是可以作罚款2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并没有违法。
C. 派出所越权执法是什么行为
派出所越权执法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派出所有作出警察和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权利,如果违反了此规定,即为越权执法。
所谓越权,包括种类越权,和幅度越权,前者指是派出所超越职权,作出了警告和罚款外的处罚决定,如拘留;后者是违反了有权作出罚款的限额,如罚款一千。对于前者不服的,可向县区公安局或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后者不服的应当向其上一级公安局或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D. 什么是越权违法
个人认为是指超越权限,职权的不合法行为。一般是指2种情况:1,超越权限,例如你没有权利拘留,却拘留了。2,超越权限幅度,例如你只能罚款100,却罚了200。
E. 派出所对某人实施罚款200元,是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
属于越权违法理由:其一:主体资格违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实施的行为;而越权违法是指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下实施了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行为;其二:该公安派出所已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实施的200元罚款已超过了其法定权限。
F. 股东越权是否违法
当然可以,但要有证据
首先要召集股东开股东会,最好让其它股东达成共回识
一致认为确是越权造成的答,形成股东会决议,最好先内部解决
起诉太费时间。实在不行,再向法院起诉。有大多数股东的支持才会有胜诉的可能
就怕那个是大股东,有更大的发言权,你们说了不算
G. 派出所越权执法怎么处理
派出所的行为代表的国家行为,是公法法律规范,法律对于公法所规定的原则是“法无规定即禁止”因而派出所越权执法是违法行为
H. 什么是越权使用它与侵权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越权
关于行政越权,国内大多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称之为“超越职权”。目前关于行政越权的认识,我们认为还存在如下欠缺:
其一,只将其视为一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越权的概念界定上,从目前学者们和实践部门的专家的理解来看,大多将其限定于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内。这些具有典型性的观点如:(1 )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权限和权能)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注:朱新力:《论行政越权》,《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第116页。)(2)超越职权,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出了法律、 法规规定的权力范围;(注:黄杰主编《行政诉讼法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9页。)(3)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授权、委托范围。(注: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8页。 )我们认为,将行政越权这种违法形态仅限定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是不完全的。不仅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越权之情况,而且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创制行为也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如超越法定的立法权限范围、事务范围、超越授权范围等。这些情形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并且也为行政越权的具体表现。
其二,将程序越权也视为行政越权。人们一般认为,行政越权不仅包括实体或内容上的越权,还包括程序上的越权,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期限等情况即属程序上的越权。(注: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426 页;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第392页。)我们认为, 越权是对权力及其界限的超越,它应是对实体权力或管辖权的超越,而对未按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将其归属于程序违法或方式违法更为妥当。
其三,将行政越权的主体只限定在行政主体或行政机关。从目前对行政越权的界定来看,各种观点都将其在主体方面作了限定,只限于行政主体或者行政机关。我们以为,无论何种组织或者人员,只要它们无权而行使或者行使超过法定的权力及其界限,皆应属于行政越权之范围。
鉴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超越法定的权力及其限度而作出了不属于自己行政职权范围的行政行为,或者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及其人员在无法定授权或委托(或者超越授权或委托的范围)的情况下而越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关于行政越权的具体表现,可概括为如下几类:无权限、层级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内容越权、内部越权。
(一)无权限
无权限,是行政越权中的最严重违法形式,它是指越权的主体实施了根本就不具有的职权的行为,该类越权行为是一种当然无效的行为。这类无权限的越权行为可以形象地概括为“无权行使了有权”。在实践中,无权限的具体情形主要有:
其一,行政机关行使了非行政权力的行为。在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存在着国家权力的分工,行政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权和立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否则即表现为无权限。如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于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却自己强制执行的,就属于此种情形;又如对于刑事案件决定是否起诉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而行政机关决定不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则属超越了行政权范围而行使了司法权。
其二,其他国家机关越权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的行为。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也属“无权限”行为。
其三,内部行政机构行使了外部行政机关的职权。如行政机关的内部科、处、室及派出机构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有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对外行使职权。
其四,行政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体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无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情况下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
其五,行政机关被撤销或由于被分解、合并,其行政职权已丧失或转移后,仍以原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原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丧失作为行政主体的资格后,如仍以原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的,就造成了一种无权限的越权行为。
其六,受委托人的行政委托权限终了后,仍继续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其七,党组织直接行使行政权或者与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权。党的各级组织应依照党章的规定进行活动而无权对公民或组织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否则即超越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
其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未任职前或免除职务后的时间内实施行政行为。
(二)层级越权
层级越权或称纵向越权,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上级或下级行使了另一方的行政职权。实践中,层级越权主要表现为两种具体情形:
其一,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此种情形可形象地概括为“小权行使了大权”,对此类行为属于越权并被认为违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没有异议的。
其二,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此种情形可形象地概括为“大权行使了小权”。对该类行为是否属于越权或违法行为,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原则上,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下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也应属于违法行为。从目前立法关于上下级行政机关职责权限的划分来看,表现为四种状况:一是立法明确规定职权属于上级行政机关;二是立法只规定职权属于该行政机关系统行使,并未区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权限范围;三是上下级职责权限划分不清;四是立法明确规定某种职权属于下级行政机关行使。我们认为,当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第四种情形(即属于下级行政机关行使的法定职权)的权力时,属于越权。虽然上级行政机关享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但并不能以此认为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代行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这是因为:上级监督权的存在旨在避免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矫正其违法;下级行政机关并非上级行政机关的地域代表,其设置及其权限并非出自上级行政机关,而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如果允许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那么下级行政机关也就没有设置的必要;另外,将会妨碍到公民救济权的行使(上级行政机关是复议机关,而上级行政机关直接代行会使复议失去意义或者变得更加复杂)。当然,上级行政机关直接行使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并非绝对排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承认它的合法性。例如在德国,依据下列理由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1)事实上或法律上之原因, 致下级行政机关难以行使权限;(2)上级行政机关的指令无从到达时;(3)或因情况急迫有由上级行政机关介入的必要。(注:参见洪家殷:《论违法行政处分-以其概念、原因与法律效果为中心》,《东吴法律学报》第八卷第二期,1995年3月,第29页注释。)
(三)事务越权
事务越权,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在我国,法律按行政机关主管事项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其行政职权范围,不同的部门有着不同的事务主管权限。如果一行政机关超越了本部门的主管范围而行使了应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则属于事务越权。事务越权又可称为“横向越权”。如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属于卫生部门的权力范围,工商行政机关却作出此种行为即属越权。在行政执法活动实践中,行政机关超越其主管权限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地域越权
地域越权,即行政机关超越了其行政职权行使的空间范围。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往往有着一定的地域限制,即其空间界限,行政机关只有在其管辖的空间范围内行使其行政职权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即属超越地域管辖范围而应归入无效。这种越权一般发生在不同地区的两个职责相同的行政主体之间,如甲地的税务机关到乙地税务机关的管辖地域征收税费。
(五)内容越权
内容越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超越了法定的范围、程度等内容。内容越权的具体情形主要有:(1 )超越法定的时间范围(并非指超越程序上的法定期限,此种情形属于程序违法,在此不予涉及)。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扣留船长职务证书,但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六个月时间即为有效的时间的范围,否则就构成越权。(2)超越法定的裁量范围。 即行政机关不在其法定的裁量范围内选择或决定。超越法定的裁量范围包括超越法定的行为的种类(如公安机关在治安处罚中作出拘留、罚款和警告以外的处罚)、法定的数额幅度和对象适用范围等。(3)被授权组织超越法定的授权范围。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否则即为越权无效行为,这类越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被授权组织承受。(4 )受委托组织超越权限委托范围。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行政机关所依法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为,也应属于越权行为。在实践中,受委托组织有三种情形:一是非属于行政机关系统的其他组织;二是属于委托行政机关系统的内部机构;三是其他行政机关(如在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县或市公安局可以将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委托乡政府行使)。人们一般认为,受委托组织自行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行政机关承受。我们认为,这种将该类越权情形都视为委托行政机关的越权行为是不适当的,而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对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越权以其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其法律后果应由行政机关承受;至于非属于行政机关系统的受委托组织和其他行政机关的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为应由它们自己承受。
(六)内部越权
内部越权,即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的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互间逾越职权。人们一般忽视对此种越权行为的探讨
I. 行政机关越权处罚违法商户属于行政行为吗
构成行政行为违法侵权。
J. 政府部门是否越权违法由谁来界定
由法律来界定,如果你认为政府的某个行政行为违法,那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