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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考试试题

发布时间: 2021-03-15 10:57:19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坚持哪些

坚持党管干部、集体讨论决策的原则。党的领导是行政处罚工作的脊梁和灵魂。党的领导一切工作,党的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官员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中国国家治理系统,当他们被给予行政处分,党的原则管理干部应坚持,和审批程序进行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中国国家机关应遵循的宪法原则。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都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者批准。同时,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行政处罚和行政批准决定的有效执行。

(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考试试题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第六条行政处罚法律明确规定这一要求,这是具体体现法治的理念和思想工作的行政处罚。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公务人员的行政处分依法实施。这些规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保护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防止公职人员不负责任、无所作为。

这一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情节必须是合法的,不能确定不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也应当是法定范围,不得擅自改变和突破。

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调查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反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只有在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前提下,才能防止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可能出现的任意性、倾向性和无权性,才能促进行政处罚依法进行,才能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立法目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抄法的立法目的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

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2)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考试试题扩展阅读

《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其中,《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党的领导是政务处分工作的纲和魂。党领导一切工作,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公职人员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政务处分工作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同时也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政务处分的决定、批准等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

(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考试试题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政务处分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这一要求,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必须依法实施。这一规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保护公职人员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也有利于防止不担当、不作为。

这一要求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据以作出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应当法定,无法定事由不受政务处分。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幅度,也应当以法定幅度为准,不得在法外任意加以改变、突破。

另一方面,对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程序规定的政务处分活动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导致政务处分决定无效。只有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才能防止政务处分决定机关可能出现的武断、偏见和擅权,才能促进依法开展政务处分,保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什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考试试题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5. 适用于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

(5)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考试试题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到四十一条,用十四个条文为公职人员的行为划定了红线。具体是:

1、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对以上行为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回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答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6)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考试试题扩展阅读: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立法目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立法目的是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专容转化为公职属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法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监察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7)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考试试题扩展阅读:

作为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政务处分范围的同时,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有关党员纪律处分。

以及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处分的规定,进行充实、完善,明确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和程序等,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降级撤职的政务处分期间为多少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降级撤职的政务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8)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考试试题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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