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规违法医疗行为
❶ 查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要遵循哪些法律上的要求
您好,这一方式是违法的,我将在下文中展示相关的规定,希望对题主有所帮助。
❷ 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4日
是国家、地方政府执法部门查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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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如何举报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可向当地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城管、工商执法站、派出所举报,也可以拨打信访、投诉部门和市卫生计生热线12320,或非法行医热线12356进行举报。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政府鼓励市民积极主动发现非法行医线索,并创建无证行医线索有奖举报、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摸排、监督执法人员暗访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行医工作机制,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3)查处违规违法医疗行为扩展阅读: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2013年09月27日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自2013年10月开始,为期一年,分为集中整治和深入巩固两个阶段,主要包括四项工作任务:
一是严厉打击“黑诊所”、“游医”等5种形式的无证行医以及假冒军队名义行医的行为;
二是重点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3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四是坚决打击“医托”行骗行为。
❹ 举报非法行医需要什么证据
《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只要被举报人有以上行为,任何公民都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举报一般不需要提供证据,只要说明非法行医人姓名、行医地点等要素即可.
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非法行医人有以上行为之一,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4)查处违规违法医疗行为扩展阅读: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你要首先要参与卫生部组织的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注册才能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满五年后才能进行个体行医,个体行医还需要医疗机构构执业许可证。
在经当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个体行医。否则就是非法行医,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执业医师法》: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❺ 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工作。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是指划定区域内的具有当地户籍的供血浆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情节严重"予以处罚:
(一)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12个月内两次发生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三项以上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四)因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五)造成第(四)项以外人身伤害后果的。
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擅自采集血液用于临床的,视为非法采集血液,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❻ 医疗不作为是违法行为吗
选项在哪里啊???那你不给选项我就给你介绍下啥叫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亦称“非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中只有违反刑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对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按其性质和程度依法处理,必要时给予法律制裁。
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
按照其违反的法律 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就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对于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法理论上并无确切的判断标准,这一点与刑法理论中的四个判断标准(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对于构成行政违法的标准,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规定也极不一致。在实践中,要判断某行为是否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依据的是规范这一违法行为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
一般来说,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具备以下特征: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做出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如药品经营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劣药销售的行为,有人认为这是两个违法行为,但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时间、地点单一,违法事实清楚,购进、销售这两个环节合在一起才能构成经营行为,购进的目的是销售,销售的前提是购进,这两个阶段不能截然分开,不能因为违反了两个条款就变成了两个行为。所以同一个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数个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既包括单纯的法条竞合的行政违法行为,也包括一个违法行为的手段、方法等触犯其它规范的构成牵连情形的行政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所谓独立是指行为从开始到终结的一个完整过程。一般认为违法行为的终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终结,即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顺利结束,实施过程中没被执法部门发现,结束后被发现而受处罚的情况。另一种是非自然终结,即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由于执法部门的查处而终结。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整体。如果在查处时,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向执法部门作了隐瞒或重大欺骗,导致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失全面、准确,执法部门在第一次做出行政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二)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的区别在实践中,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的界限容易混淆。同一类违法行为一般是指在性质上相同的多个违法行为。因此,首先判断是否构成了一个违法行为,然后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了多个违法行为。
按照前文的分析,判断是否是一个违法行为的关键和标准是单行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违法行为的成立,一般情况下是在该违法行为实施的当时,如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假药、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但有的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则该违法行为在终了之日起成立。 如何认识违法行为的终了?当事人在一个违法行为结束后,又实施了相同的违法行为,表明其实施了一个新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即日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日期,就是违法行为结束的日期。在该期限过后,如果当事人不改正,就构成新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可再次做出处罚。如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受到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无视行政处罚决定,继续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就又构成了新的违法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再次做出新的行政处罚。因此,区别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的标志在于:某一个违法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在继续状态下的违法行为是否已经终了或者已经被行政机关查处,行政机关限期改正的期限是否已经届满。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而对当事人实施的多个同一类违法行为,则可以处罚多次。
(三)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再罚的理解原则上,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是,由于实践中的复杂性,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完全彻底地实施这一原则,而在有些情况下,又可能有例外。实践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再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同一个执法部门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强调同一个执法部门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和根据对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并不违反这一原则。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由两个以上的执法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的执法部门不得同时给予罚款处罚,但是其它种类的行政处罚仍然可以采用。这种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在实践中和法律规定上比较多见。如前文中谈到的某药品经营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一种药品,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然后高价出售牟取暴利的案例,药品监管、物价、工商部门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行政法律规范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一旦先处罚机关做出的决定包括罚款种类,其它的执法部门就不能再做出罚款的处罚,只能做出其它种类的处罚,如吊销许可证等,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适用。
虽然很长,但希望能帮到你`
❼ 什么人可以举报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针对你批评家个问题,一般情况下,要是你发现有违法医保、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你可向当地医保部门或拔打12333电话进行举报,这举报是不分你我的,只要是真实的就可以,目前只能这么回答你,希望可以帮到你,祝你愉快。
❽ 医疗卫生违法行为类型有那些
卫生局设的量化打分表,一共是将近100项吧!无照行医。出租科室。乱打医疗广告。超审胎儿性别鉴定。违法开展计划生育项目。消毒不严。违反处方法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违反药品管理法。违反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等
❾ 重庆查处民营医院违法358户次都有那些
手术室杂工为阑尾炎患者实施麻醉,医院院长无证行医还伪造病历。
璧南医院在为“住院号201701658”患者行“阑尾切除术”时,因无麻醉医师,遂请程某为患者行硬膜外麻醉,并在麻醉记录医师处签名。院方支付给程某100元操作费。
经调查核实:“麻醉医师”程某从社区医学专业中专毕业后,参加过半年麻醉专业培训,但一直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现为某公立医院在编人员,从事手术室杂工岗位。
鉴于程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为患者开展硬膜外麻醉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璧山区卫计委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
得100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工作单位被处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扣罚奖励性绩效的行政处分。同时,璧南医院也因聘用非卫生
技术人员被行政处罚。
院长无证行医被罚后继续行医
2017年3月,沙坪坝区卫生监督员在专项行动中发现,重庆德爱中医医院儿科诊疗室中,彭某身穿白大褂正在开展诊疗活动。
经核实,彭某为该院院长,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其开具的处方笺上有其本人签名且均加盖医师陈某某的印章。进一步检查发现,医师陈某某当时因休息并未上班,现场发现盖有陈某某印章的处方笺,实际为彭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加盖。
该院无证人员彭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伪造病历的2项违法行为,沙坪坝区卫计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合并处罚,该院被处1万元罚款,并被责令立即改正。
经核实,彭某2014年因无证行医曾被行政处罚,此次发现其有伪造病历的行为,被沙坪坝区卫计委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❿ 哪些情形属于非法行医犯罪行为
非法行医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有两种:非法行医违法行为和非法行医罪。
违法和犯罪不是一回事,这两种行为的差距非常大。既然你的题目说是“犯罪”,那么我就从非法行医罪的角度去解释。
非法行医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界定依据是《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很多,请自行网络书名号内的文字,搜索结果第一条一般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