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违规大棚房
1.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大棚房”难以整治
2018年8月23日报道,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动员部署会,部署今年8月~12月在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蔓延势头,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据两部委初步调查,京津冀“大棚房”70%以上的购买者是城市居民。这些城里人为了花较少的钱实现“田园梦”,趋之若鹜地购买,最终让“大棚房”利益链条形成闭环。这种构筑在违法基础上的“田园梦”终有破灭的一天。但是,城里人偶尔回归田野、入梦乡村的休闲需求,总得有人来满足。正规合法的农家院满足不了的话,“大棚房”还会有拔地而起的冲动。
两部委此次专项行动突出一个“严”字,要求敢于负责、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对于触碰耕地红线获得个人违法利益,或由于渎职、失职导致违法问题后果严重的责任人要坚决查处。
2. 我想知道不违规的大棚房乡政府能拆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以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除了人民法院外,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以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行政强制拆迁。不符合上述主体条件作出的行政强制拆迁决定都是违法。
3. 京津冀发现相关违法建设项目多少个
经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对京津冀三地初步排查,发现违法建设“大棚房”项目2799个、棚数3.6675万个,涉及土地面积9869亩,集中分布在京津的郊区县和河北省涿州、大厂、广阳、安次、宣化等环京市县区,购买者70%以上是城市居民。京津冀“大棚房”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三是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
“大棚房”占用的土地70%是耕地,其中也有永久基本农田。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如不及时制止,将对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造成重大冲击,背离国家农业扶持政策的初衷,有些还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专项行动安排,8月为准备阶段,9—10月为排查清理及调研督导阶段,11—12月为完善政策及查处纠正阶段,12月为工作总结及完善监管阶段。根据部署,两部将强化联合督导,对部分重点地区清理排查及查处整改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实,对地方有关部门在清查整治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将采取措施严肃处理,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并适时组织公开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4. 北京农家大棚里为何能建私家别墅庄园
500平米私家庄园,在北京只需十几万一套,不仅能住人,还能种菜、烧烤、垂钓,打造都市人的田园梦想,这样诱人的短信相信很多人都收到过,但这样实惠的房子真的有吗?所谓私家庄园又是怎样的呢?
所谓的100平米房子,其实就是用原来的大棚改建的,而在距离“玫瑰农庄”不远处的“百合谷”,原本的种菜大棚已经被改建成了一套套功能齐全的住宅,有的还十分豪华。
花上10余万元就能在繁华的城市边缘拥有一处“世外桃源”,听起来的确让人心动,但在看房过程中,各地的销售人员都一直在强调同一件事,不管怎么装修,大棚的外观不能改,棚顶外的材质也得是薄膜或者阳光板一类的材料,这又是为哪般呢?
园区销售人员:这土地性质就是农业用地,这里边建房子没事,只要你不把这个外观改变就没事,航拍能看见这个棚就行了。咱们说白了,航拍就是十天半个月一个月转一圈,国家不有这种政策吗,你以农业性质全盖上楼房了那能干吗?
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按照法律规定,这样在农业大棚内建设“大棚房”的行为,属于破坏耕地或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它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大棚房违反了我们国家所执行的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他把这样的农田,实际上是变成了一种带有农家乐生活的这么一种别墅,非经法定的程序批准,不能把农业用地变为其它的产业、娱乐的用地,所以是大棚房是违反农业方面的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
这叫阴阳合同,就是阳合同中间一般都不会出现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文,但是他的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心里面默认的那个合同,就是我说是给了你一个大棚,实际上我是给你带了一个农地的小别墅。因为事实上是违反了我们国家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和这个农业承包管理的禁止性的、强制性的规定,所以这样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将来一旦被查处,你的投资,你的合同中间交的钱,全打水漂了。
像这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承租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障。对于此类“大棚房”,依据规定,应退还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应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违法破坏耕地情形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近年来,北京、天津、河北都已经对违规“大棚房”进行了多次整顿和拆除,然而,这些被明令禁止的违规“大棚房”却并没有因此绝迹,屡禁不止的背后,主要在于强烈的利益驱动。与普通违规建房不同,“大棚房”是以建造正规农业大棚为掩护建设的违规项目。因此除了租金外,很多大棚还以设施农业的名义申请政府部门的政策补贴。
5. 大棚房违法吗
您可以具体下是哪一类大棚房,像蔬菜等大棚房只要取得了相应的手续资质,是完全合法的。
出现这样的问题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个人:出现这样问题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如达到刑罚量刑标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公务人员:出现这样问题以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国家规定大棚房多少平方米
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主要包括:
1、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2、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其他情形 。主要包括:
1、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附属设施占地5%,最多不超过10亩)农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符合农村道路标准(8米宽),但含农村道路的附属设施超过127号文规定上限的。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
2、与大棚不相连的“看护房”。按附属设施用地排查清理以上各类建设包括地面直接建设和架空建设情形。
不纳入清理整治类:
1农民自建自用房;
2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如农村文化礼堂、村两委办公场所,农村道路、农村公园、广场、农村停车场、体育设施、学校、水利设施、污水处理站等;
3宗教用地,殡葬用地;
4国家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大棚房”整治标准
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分为以下五类情况
拆除类
1、对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特别是别墅、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的,坚决拆除。
2、在连栋温室或大棚内建有商品住宅、休闲度假住房、体闲娱乐设施的,坚决拆除。
3、对于改变日光温室耳房用途,进行商住开发出租的,坚决拆除。
4、在看护房旁建设的用于长期居住的设施坚决拆除。
5、将原养殖圈舍,改造用于工矿仓储等经营活动,或者直接在原养殖用地上进行其他建设的,坚决拆除,恢复农用地用途。因政府原因或养殖户自身原因弃养的,依法妥善安置。
整改类
属于设施农业的,以下六种情形必须整改:
1、大类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超上限(5%、10亩)必改;
2、农业园区道路(宽度8米)超标必改;
3、单栋种植大棚“耳房”(含多栋农业大概共用一个看护房)超标(19.5平方米)必改;
4、单栋种植大棚内便道(60公分,破坏耕作层的硬化)超标必改;
5、大类设施农业项目标识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必改。大期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6.、共它需要整治类型。
以上整改进行登记,建立台账管理。
完善手续类
1、符合 [ 2014127 ] 号文件规定的设施农业和农业园区,手续不完善的,完善手续。
2、符合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真正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项目、违法的,查处到位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大事上报省市审定,依法完善手续。
其它情况、一事一议类
对重大的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向省上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请示和确定整治方案。
严肃查处
1、追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必须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追缴。对前期发放的涉农资金补助的项目,由所在区县(开发区)的农业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进行调查甄别,确认将扶持资金用于违建的,由农业、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追缴。
7. 农村白送的大棚为啥不能要
农村白送的大棚不能要是因为这些温室的质量绝对不合格,也没有他们造的那么好。
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禁止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将土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
现在很多温室都闲置了,不是因为寒冷,我努力工作了一年,在我卖不出去的烂地方,许多蔬菜滞销,我一想到它就觉得累。
8. 全国如何整治大棚房
1、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蔓延势头,必须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折不扣地坚守“农地农用”原则。
2、坚守“农地农用”原则,就要坚持农地农业用、农地农民用,这是落实中央土地管理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贯彻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必然要求。
3、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必须准确把握清理整治范围,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如期保质完成任务。
4、坚持“谁破坏、谁恢复”原则。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5、坚持全面整改原则。对清理排查出的问题,认真梳理归纳,全面吸收消化。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确保按时完成。
6、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整改工作中注重结合我区实际,大胆改革创新,以整改促发展,以耕地保护促进行业调结构、优布局、转型升级,力求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同步同赢。
7、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玻璃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落实批后监管。
8、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
9、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严防“资本下乡”以各种形式侵占耕地,做好“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8)河北违规大棚房扩展阅读:
在整治过程中,在互联网上也随之产生了这样一种声音:“无论是一号文件还是农业农村部的文件,都在鼓励农村发展休闲农业,进行乡村旅游升级,促进农民增收。但是在全国开始大棚房清理行动的同时,休闲农业或将遭遇灭顶之灾!打碎了农庄人的美梦。
”一方面,这种声音看似反映了民众的矛盾和困惑,实则是对“大棚房”问题的危害认识不够深刻;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各地在贯彻落实整治工作的过程中在工作细节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大棚房”问题是指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建设“私家庄园”、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商品住宅等非农设施,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直接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底线,直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大棚房”的出现不但扰乱了农村用地的管制以及土地开发市场,同时也会造成耕地红线的失控。对“大棚房”进行整治,对国家有利、对社会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