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违法行为
⑴ 给公安局收钱违法行为在媒体怎么曝光
你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否则,他们可以告你诽谤,你就麻烦了。如果有证据,可以向反贪污贿赂局举报。
⑵ 给我推荐股票,但收取费用,是违法行为么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应该是诈骗吧,不要相信别人推荐的股票,月初就发生过微信群推荐盛洋科技,老庄大举出货导致连续跌停,投资者几天损失惨重,请独立思考,谨慎入市。。。
⑶ 如何认定行政收费违法
在城管执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同一违法事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对人参与,他们共同合谋、互相分工或互相参与利益分配。此类案件中,从表面上看行为人有多人,似乎存在多个违法事实,其实不然,这类案件整个事件为一个整体,实为“一事”,多个相对人共同参与,其行为构成了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一、“共同行政违法”与“一事各罚”的概念共同行政违法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共同故意地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一事各罚”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共同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对各个行政相对人分别处以行政处罚。适用“一事各罚”原则的前提是要对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虽然行政处罚不同于刑罚,不能完全套用《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但却不妨可以借鉴。一般认为,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为两人以上;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同一个;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故意。当然,在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中,行为人的作用未必相同,根据各行为人在违法事件中的作用,可以分为四个状态:一是均等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各个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大体相当;二是主从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各个行为人在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中有轻重,有主有次;三是胁骗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有的违法行为人是受其它违法行为人的胁迫或诱骗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是教唆性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即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有的违法行为人是受其他违法行为人的教唆而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一事各罚”原则的适用对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人适用“一事各罚”,是因为行政相对人都参与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理应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共同行政违法人彼此的行政责任是相互独立,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由其中一个承担所有行为人共同的行政责任。对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实施“一事各罚”,也不是简单地对行政责任平均分割,而应如前所述,按照行为存在的不同状态,根据违法行为人情节的轻重,违法行为的性质,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罚款幅度内,分别对各个行为相对人给予处罚,做到“责任自负、过罚相当”。对此有的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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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事各罚”在城管执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违法事实为一个整体,理应立“一案”查处,即同案查处,共同行政违法行为人均为本案的当事人。城管执法部门应该对行为人在共同行政违法案件中实施的行为进行全面深入调查,了解其分工,并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行为人在违法事件中发挥的作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与违法责任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⑷ 乱收费,违法收费,由公安管制应当吗
我觉得很有必要管制一下。因为现在这种违规行为太多了,很多都不配合。
⑸ 公司规定不让乱收费,有收费行为属于违法吗
属于违法!可以投诉!
⑹ 宪法收费违法吗
违法的。但是你在网络知道发也没用啊,你可以找媒体曝光一下,看看到底是怎么处理。比如说京东报啊,澎湃新闻啊,观察者网。等等等。我记得以前视觉中国用国旗收费,然后被处罚。要不你向新闻出版署举报一下。
⑺ 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无超范围收费、重复收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
⑻ 私人圈地收费是什违法行为
违规收费
⑼ 向应聘者收费是违法行为,为什么还有人上当呢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第2条、第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退还劳动者。
另外,1995年7月,原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在联合答复吉林省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交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劳办发[1995]150号)中明确指出,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劳动保证金”等行为应予以制止。
所以,劳务派遣公司收取劳务费、培训费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你可以要求该公司退还交纳的200元。若该公司坚持不予退还,你可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⑽ 像学校的违法收费行为说不有错吗
教育乱收费,一个令无数家长诟病的问题。尽管针对教育乱收费的各类文件、政策、法规层出不穷,但教育乱收费的状况仍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
要根治教育乱收费,首先必须改革学校管理制度,目前学校的决策由行政部门作出,受教育者(及家长)没有基本的知情、参与、表达和决策权,这就是乱收费畅通无阻的基础。如果改革学校内部管理,赋予受教育者参与学校管理、评价的权利,这一基础当不再存在。
国家规定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学生和家长要坚决反对乱收费行为,同这种违法行为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