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违规举债
A. 关于地方政府债务法规法规有哪些
2014年10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该意见提出,要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意见提到,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财政部将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意见称,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意见还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意见强调,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即将于实施的新预算法,允许省级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也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通过政府债券以外方式举债。
201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
B. 审计署多久对地方性债务进行审计
十万亿债务黑洞:呼唤地方政府信用评级
上海证券报 2013年09月17日 09:55
在审计署8月开始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大审计”之际,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也在悄然酝酿中。
记者日前获悉,近期监管层正在研究探讨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未来有望逐步推广。业内人士称,审计署审计仅为摸清“家底”,而解决地方债务问题关键还在于地方政府举债约束机制的建立,而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则将为未来市政债的市场化奠定基础。
逾十万亿地方政府性债务陷资信“黑洞”
尽管目前审计署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结果还未“出炉”,但业内人士基本判断债务总额不小,较2010年底的10.7万亿大幅增加。中诚信集团执行副总裁闫衍对上证报记者表示,据其估算,截至目前,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约在15万亿-18万亿之间。
这其中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可以根据公开数据测算的显性债务,主要包括财政部代发地方债、城投债、平台贷、信托等;二是难以公开数据统计的隐性债务,包括垫资施工、BT(建设-移交)、发行理财产品、私募等隐性债务,而后者占了“主角”。
不仅如此庞大规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尚未摸清,作为发行人,地方政府信用资信情况也尚不明晰。闫衍表示,目前对地方政府评级主要分两部分,但都未明确公开。
“一部分是财政部代发和试点的地方债,这部分监管层未要求评级,也没展开评级;另一部分则是评级机构在进行城投债评级时,根据需要对地方政府评级,但仅作为融资平台公司等政府类发行人评级时的参照,限于评级机构内部,也未公开。”他告诉记者。
这与海外评级市场情况大不相同。地方政府虽然为一类特殊的受评群体,但目前包括标普、惠誉、穆迪在内的三大国际评级机构对不同国家的地方政府都进行了评级,而我国针对地方政府的信用评级在评级领域仍为缺失。
但这种缺失有望被逐步填补。今年7月份,财政部就宣布,未来在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过程中,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建立信用评级制度。近日记者也获悉,监管机构正在研讨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未来有望逐步推行。
很少有地方政府主动公开财政预算
“我们在评级过程中了解到,很少有地方政府愿意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国内某评级机构公共融资部门负责人对上证报记者表示,无据可依,也为给地方政府评级带来了难度。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对地方政府信用评级首要考虑的就是,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是否透明,财政透明度是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的关键要素。
C. 由于资不抵债,国家要怎样控制债务风险
一、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尽快实现经济性分权
一是地方政府要尽快退出竞争性领域。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职能应主要限于作为市场竞争的裁判,公平、公开、公正地维持市场秩序,弥补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缺陷,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对于市场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一般不再介入。因此,就竞争性领域而言,其配置资源的主导机制理当是市场机制。而事实上,对于地方政府,特别是市县级政府而言,不仅其所属的绝大部分业处于竞争性领域内,而且这些企业多为些小企业,根据国家“抓大放小”的国有企业战略改组的大政策,也应当属于放开之列。应当看到,在目前我国经济处于不景气的时期,地方国有企业在强大的竟争压力下,亏损状况日益严重,由此带来的亏损补贴也日益增大,因此,转变地方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的最佳时机已经来临。而且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早己经自愿或被迫地踏上了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进程。
二是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要尽快从“替代市场”转变到“服务市场”的行为上来。随着区域性市场的初具规模,地方政府对市场机制的过多替代,只会日益削弱地方经济发展的后劲。所以,今后地方政府在抓好各类市场硬件建设的同时,应将其工作重点转向健全市场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各类软件。如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交易的规则,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培育各类行业管理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市场中的服务功能、监督管理功能及沟通企业、市场与政府的功能,为政府还权于市场创造条件。在中介组织的培育中,要保证其民间组织的独立性,切忌将其培育成“准政府机构”成为政府不规范的市场干预的新手段;扶持和引导各类流通组织形式的创新,改变市场组织化水平低,市场交易扩展受阻的状况等。
二、完善财政体制,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的范围
一是要进一步明晰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应该由中央政府承担的,在划分责任时,明确由中央承担。各级政府都应遵循“谁出政策谁拿钱”的原则,改变“中央出政策,地方出资金”的局面。多数国家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都由宪法和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避免了不必要的相互推楼和争取资金的不正当手段。我国在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中,应当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完善预算法、转移支付法规,以立法形式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硬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举债和担保行为,加强地方债务的法制化管理。应当看到,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职责,包括债务责任的进一步明晰和合理划分,不仅可以促进各级政府之间财权与事权的统一,而且可以减少各级政府间的“侵权”行为,增强各级地方政府的偿债意识,防止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失控,为规范各级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创造条件。
二是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不断提高地方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是导致地方政府举债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了防范新的、不合理地方债务的累积,应当保证地方能够通过正常、规范的收入来源确保其正常的支出需要。要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必须完善地方税体系,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引入不动产税。在省级以营业税为财源支柱的同时,市、县级以财产税为财源支柱。不动产税是最适合基层地方政府掌握的税种。这类不动产税可形成非常稳定的税源,只要地方政府一心一意优化投资环境,自己地界上的不动产就会不断升值,每隔3-5年重新评估一次税基,地方政府的财源就会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不断扩大。地方政府职能的重点和其财源的培养吻合,正好适应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调整的政策导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应该看重的是优化投资环境,使辖区里的繁荣程度提升,房地产不断升值,同时扩大了自己的税源,而形成稳定的大宗的财政收入来源。第二,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具有地方区域特点的税源开征新税种,提高税收收入。
三是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省、市各级财政都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从经济角度看,目前县乡财政乏力是我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过程中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有利于国民经济和国家财政的长远发展。因此,在此过程中,上级财政给予必要支持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应该的。税费改革后,贫困地区的财力缺口进一步加大,乡镇一级财政收入规模缩小,财政欠发工资问题突出,乡镇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急需要由上级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解决。建议中央考虑贫困地区的实际困难,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在资金上予以倾斜照顾。在此基础上,省级和有条件的市也应该积极想方设法,拿出一定的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三、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
1、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
一是对政府债务进行归口管理。财政部门应担负起本地区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职责,改善目前政府债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权责不明的现状,同时加强对各部门及各类债务的监管。其债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制定政府债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总体规模;调整和优化政府债务结构与债务种类,降低债务风险和融资成本;统一筹集和调度债务偿还资金,确保政府债务的偿还能力;监督各部门对债务资金的使用等。
二是统一地方政府债务的决策权。在目前地方人大普遍未对政府债务实行实质性审查监督的情况下,直接显性债务的举债决策权应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提出举借债务的申请,讲清楚债务的用途、实施项目的可行性,但最终是否举债的决定权应收归政府。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控制债务总量,杜绝债出多门的现象。
三是建立政府债务的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借用还”与“权责利”相统一的债务管理体制;二是建立举债评审制度,对举债规模、项目、成本、偿债渠道等进行评审论证,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三是建立偿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债务的使用偿还要签订责任状,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对盲目举债,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造成损失浪费,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无法按期还本付息,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将债务的借、用、还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作为评价、考核、任用干部的一项指标。
四是统一地方政府债务的统计和上报口径。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尽快研究和确定地方债务的统计和上报口径,明确债务分类,采取措施强制下级政府上报债务情况。只有在分类科学、统计真实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地评估债务情况,及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2、科学调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
地方政府债务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积累日久,只能徐图整治,不宜笼统采取“急刹车”式的解决办法,以避免造成社会震荡,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就中央政府而言,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清理过去的隐性债务,严格执行地方政府不得举债或变相举债、不得为企业举债担保的规定。鉴于中央转贷债务在地方政府债务构成中的地位,中央政府安排转贷资金时,还应着力调控转贷的地区结构,既要考虑该地区借款的信誉,更要考虑其建设性综合财力水平、现有总债务规模和综合偿债能力,对债务负担已经很沉重的地区,严格控制其新增转贷类债务,避免出现局部地区债务负担过重的情况。地方政府债务尤其是违规举债问题的解决,要以县乡为重点,“先刹车、后消肿”,遏制政府债务动之过快增长势头,同时,积极倡导“减债也是政绩”的行政理念,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地方政府不得举债或变相举债、不得为企业举债担保的规定。在现行法规制度的基础上,采取增加收入、调整和压缩支出、清收债权、核减债务等多种办法,逐步推进、分年实施,大力消化长期积累的巨额政府债务。
3、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偿还基金
一个负责任、有信用的地方政府,对于偿还债务通常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增强项目单位的还款责任和还债能力。大部分政府债务项目主要体现是长远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也有一些项目建成投产即后有一定的经济效益,要统筹部分收益资金用于还债。二是财政压缩相关部门的预算支出,挤出财力用于还债。运用债务在一定意义上是将未来的支出提前安排,因此应该对以后的支出进行压缩。一般情况下,应对相关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调整,而对其基本支出预算要给予保障。三是增加财政收入,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增强偿债能力,同时在编制预算中通盘考虑各项政府债务的偿债需求。建立偿债基金是确保政府信誉和财政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需要,确定每年筹集还债准备金的数额,最少应保证偿付当年债务本息所需的风险准备。偿债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债务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中用于相关建设的部分;债务资金的存款利息净收入,等等。偿债基金的主要用途,一是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债务项目或下一级政府暂时无力偿还的到期债务。二是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致使债务项目丧失还款能力,且本级债务人亦无法偿还的债务。三是偿还已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偿还计划的债务。偿债基金由财政部门建立并管理,同时接受审计监督。偿债基金用于垫付应还债务时,下一级债务人必须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协议,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偿债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会计核算,实行专户管理。
D. 财政部通报哪些有关市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等问题
财政部17日晚连发4份通报,公布云南、广西、安徽、宁波等地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责案例。相关地方政-府及时问责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对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涉及云南省的通报点名保山市、昆明市宜良县、楚雄州禄丰县、普洱市景东县等4个地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以昆明市宜良县为例,2016年8月,宜良县金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信托融资协议,计划融资金额5亿元。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出具决议,承诺将该笔融资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公共预算,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宜良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财产信托标的债权”的《债券债务确认协议》,承担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标的债权支付义务;宜良县财政局出具将相关偿付“财产权信托标的债权”列入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预算的函。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4.24亿元。整改期间,相关承诺函被撤回。
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通报点名来宾市、贺州市两起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案例。注意到,上述两地均以市政道路、防洪堤、排洪河桥等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整改期间,来宾市和贺州市政-府都经协商有关方面后按程序撤回相关函件,分别将已到账的7亿元和6亿元资金退回有关方面。
通报显示,除撤回承诺函、终止相关协议,上述地方还对多名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记大过等处分。部分地市被要求向省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被全省通报。
相关地方政-府表示,将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格规范政-府举债行为,积极稳妥处置隐性债务风险,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通报后的后续呢。
消息来自央广网。
E. 政府违法违规举债主要领导责任怎样追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另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F. 财政部为什么追责地方政府违规举债
财政部为什么追责地方政府违规举债,2017年2月23日财政部网站发布的《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查处部分市县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答记者问》一、问:近日,一些媒体报道财政部请部分省级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依法问责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请问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开展这项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事关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防范,事关总体国家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个别市县政府仍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一些金融机构仍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担保承诺,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的精神不符。2016年,审计署对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中反映,截至2015年底有的地区仍违规或变相举债,要求强化问责和公开,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继续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通过问责促进消化债务存量、严控增量。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意见,2016年我部专门印发通知,组织财政部驻相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审计报告反映的违规或变相举债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对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市县政府、金融机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G. 地方性政府债务的规定
2014年10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该意见提出,要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意见提到,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财政部将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意见称,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意见还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意见强调,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即将于实施的新预算法,允许省级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也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通过政府债券以外方式举债。
201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
H. 关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负债规模:审计署和银监会报告的差别在哪里
1、报告中的融资平台公司数量不同。截至2010年底,根据审计署的报告,全国有6576个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然而根据银监会的报告,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一万家融资平台公司。
2、报告中的融资平台公司的负债规模不同。截至2010年底,根据审计署的报告,全国所有的融资平台公司的总负债规模为4.97万亿元。然而根据银监会的报告,截至2010年底,全国所有的融资平台公司的总负债规模达到9.1万亿元。
3、统计的口径大小不同。根据审计署的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但在银监会的统计口径下,机关、事业、企业三类平台法人均被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范围,而审计署公布的平台数及其负债仅限于“平台公司”。
审计署的数据和银监会的数据相比,并不存在严重低估地方政府债务的情况。它们之间的差距,是因为银监会关注的角度是银行系统在地方政府总体的贷款风险敞口,从而采用了更宽泛的统计口径。审计署则对地方政府的负债主体有了更为细致的划分。
I. 审计署揪出154亿隐性地方债近半在哪里
审计署揪出154亿隐性地方债, 近半在邵阳。
也就是说,此次审计署查出的邵阳城投违规举债金额(72.33亿元),相当于邵阳市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47%,政府债务余额的46.8%。对于这笔隐性地方债务的整改问题,赵全厚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邵阳城投可以用其他有价值的资产替换公益性资产,用以偿还债务。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郑春荣认为,以公益性资产融资的举债行为,大部分人寄希望于未来收入大幅增长,但大部分偿债资金并不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邵阳市政府官网显示,2018年4月11日,邵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刘事青就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专题调度。会议听取了关于加强债务风险管控的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制定化解债务风险规划方案、债务偿还年度计划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汇报;关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整顿,改革转型的有关情况汇报等。会议要求,强化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J. 审计署和银监会报告的差别在哪里
[ 在银监会的统计口径下,机关、事业、企业三类平台法人均被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范围,而审计署公布的平台数及其负债仅限于“平台公司”,这可以从两个角度得到验证 国家审计署2011年的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6576个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负债规模为4.97万亿元。然而根据银监会的报告,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一万家融资平台公司,负债规模达到9.1万亿元(见表1)。4.97万亿元与9.1万亿元的巨大差距引起各种猜疑,认为审计署的数据低估了中国地方政府负债的规模。 实际上,这两个数据的差距是由于统计口径的差异造成的。根据审计署的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但在银监会的统计口径下,机关、事业、企业三类平台法人均被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范围,而审计署公布的平台数及其负债仅限于“平台公司”,这可以从两个角度得到验证。 第一,审计署报告的“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主体情况表”显示,除了平台公司的4.97万亿元债务余额外,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的债务余额合计为4.47万亿元。平台公司与这三项合计为9.44万亿元(见表1)。这说明,银监会的平台贷款的统计口径与审计署的平台公司负债的统计口径相比,从举债主体看更宽泛。也正是由此产生了9.1万亿元和4.97万亿之间的差别。 比如,以江西省为例,2008年以前主要以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为银行平台贷款的承贷主体,在2009年中型企业平台公司超过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成为获得银行贷款总量最多的平台公司,年末贷款余额为345.09亿元;而增速最快的是大型企业平台公司贷款,增长109.86%,比增速最低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平台贷款高70.81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平台和平台公司负债是有严格区别的。 第二,银监会的平台贷款数据9.1万亿元,与审计署的地方政府银行贷款数据8.4万亿元,在统计口径上更为吻合。从表2可以看出,银监会的平台贷款统计中需要地方政府支持的部分6.3万亿元,和审计署的地方政府银行贷款统计中需要依靠政府支持的部分6.9万亿元,也是比较接近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审计署的数据和银监会的数据相比,并不存在严重低估地方政府债务的情况。它们之间的差距,是因为银监会关注的角度是银行系统在地方政府总体的贷款风险敞口,从而采用了更宽泛的统计口径。审计署则对地方政府的负债主体有了更为细致的划分。 (作者系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资深研究员。世界银行前高级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