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违规出租
这个如果是业主的土地产权的话,是要进行补偿的,而且不可以擅自出租的,其余的可以处理
B. 租户在出租物业中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出租房需要付怎么样的责任
如果房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般要承担未尽看管与限制义务,要承担一部分行政责任,例如:一般是罚款,只有在情节严重时候会有行政拘留。
为了保险起见,建议房屋出租者在租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C. 以社区名义把社区地方租给私人合法吗
不合法,中央和省市一般会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开发商或者建设单位按照居民户数,按一定比例配套社区办公及服务用房,开发商在建设及规划备案时就必须按照这个比例来建设社区用房,移交给街道社区时会签订相关合同,里面会规定不能用于经营。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现行的财务制度,社区作为一个居民自治组织,会有正归的财政预算经费用于开展工作和服务居民工作,不能有收入。
所以总而言之是不合法也不合规。(纯收工敲入,希望采纳,不足的望补充)
D. 违规出租房屋属于非法所得吗,属于刑事犯罪吗
违规出租只是构成民事上的无权处分,谈不上刑事犯罪,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E. 社区居委会把房子低价租给个人,个人再高价租给别人的人,居委会收受好处,合法吗
您好,只要社区居委会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所在社区没有禁止此类做法的规定即可
F. 怎么算违规租房,怎么群居算违规
那要看大小啦,房子大点,你只要躲好点,就找不到你
G. 社区有权随便查出租户资料吗
入住社区,社区会要求住户交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存档。这是社区对住户基本信息的掌握,不知道你说的资料是哪方面的。
H. 社区书记违规出借集体资金违反了什么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行为分别做出了规定。
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构成。行为人主观上处于直接故意。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违反财经管理法规和纪律,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行为主体既有单位,又有个人;既有特殊主体,又有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需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上多是故意的。
本案中,涉案单位向职工出借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行为,应根据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挪用公款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财经制度,不经合法批准,私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本案中,该单位出借公款是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的涉案单位向职工出借公款的行为是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并非个人决定,因此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款的情形,与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符,对该单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行为。
该单位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具体分析。财政部曾明确规定“国家预算资金、企业生产资金等所有公款一律不准用于职工借支。”该单位的领导明知此项财经制度,仍违反规定,向职工出借公款,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符合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中该单位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出借给职工的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及行为人的责任大小认定其行为性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还应该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是否构成单位违纪,同时应及时追回出借的公款。
I. 未同意卖地社区私自圈地出售,对村民说出租,村民不同意如何处理
我胃疼的话,应该是及时进行处理,是可以为你提供相应的一些比较好的一些路径的。
J. 经济适用房违规出租问题,法院会如何判审有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八)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十六)购房人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承租人 能 讨回装修花费的费用,承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租赁了该经济适用房属于受害方,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有权向出租方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自己的合法损失。理由:该租赁合同违法,因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