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处分
发布时间: 2021-03-12 05:17:09
河北刘屯同志来信提出:嵘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28条中规定,“厂长对违纪职工有权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这种“辞退”是否属于行政处分? 刘屯同志: 关于条例中规定辞退职工,是一种非正常爵退,我认为,这与正常的辞退是完全不同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自主权也日益扩大。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就将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权力下放给了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租赁、承包企业,厂长对本企业人员配置的权限更大一些。与此同时,企业的技术进步,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企业裁减人员。其形式有解除合同、退职等。这种减员实际上也是一种辞退,是一种正常辞退,不具有处分的性质。 非正常辞退,即法律祛规上规定的辞退。如嘴国曹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2条)中所列“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等等,都“可以辞退”。这种辞退就带有明显的行政处分的性质。
❷ 辞退是否还要给予处分
辞退不能还要给予处分,理由如下: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版为,是权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辞退本身就是一种处分行为,是仅次于开除、除名的最严厉的处分行为,因此不应该再给予处分。
辞退后,该员工就已经不是单位员工,单位也无权再对非本单位的员工进行处分。
辞退还要给予处分,是雪上加霜的行为,于情于理说不过去,对社会和谐也产生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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