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列违规
① 【请淘宝达人店家回复】我在自己店铺的宝贝陈列里做一个试吃宝贝,算违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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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列举八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违规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七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第八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制法人;
(二)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
(三)有能够保证中小学教科书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能力,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仓储场所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相适应的自有物流配送体系;
(四)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网络。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所属出版物发行网点覆盖不少于当地70%的县(市、区),且以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具备相应的中小学教科书储备、调剂、添货、零售及售后服务能力;
(五)具备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七)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五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审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的结构、布局宏观调控和规划。
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企业章程;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有关发行人员的资质证明;
(五)最近三年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证明企业信誉的有关材料;
(六)经营场所、发行网点和储运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过程中能够提供的服务和相关保障措施;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经营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承诺书;
(十)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的核实意见;
(十一)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申请人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合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经营范围后加注“凭行业经营许可开展”;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在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后加注相关内容,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
(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六条 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三)设立临时零售点的地点、时间、销售出版物品种;
(四)其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临时零售点的材料。
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
(三)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二十一条 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面向社会公众发送。
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三)不得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四)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六)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进销货清单应包括进销出版物的名称、数量、折扣、金额以及发货方和进货方单位公章(签章)。
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发行从业人员应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依法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的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五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发行非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须按照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网络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网络交易平台出具备案回执。
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交易风险防控机制,保留平台内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营主体的交易记录两年以备查验。对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展销活动主办单位;
(二)展销活动时间、地点;
(三)展销活动的场地、参展单位、展销出版物品种、活动筹备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发行任务,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受到影响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出版行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不得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
(五)不得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
(六)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
(七)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发行费用;
(八)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
(九)应于发行任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
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足量供货,不得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出版物发行单位、个人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不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
(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
(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
(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
(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
(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
(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报送统计资料的,按照《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包括中小学教科书的征订、储备、配送、分发、调剂、添货、零售、结算及售后服务等。
第四十三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的设计、印刷、制作与发放等,按照《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③ 图片 转载违法吗
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说
而且,你标明转载就没问题,如果没标,那就不一定了
具体你看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你这种情况和第一、六项规定有关联,是供学习用的。但应该著明出处和作者。
④ 超市收进场费,陈列费,违法吗怎么处罚
你好,超市收取进场费,陈列费不违法,处罚不了,因为这是你自愿的,如果你不愿意可以不进店,所以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处罚,因为无法可依。
⑤ 政府强烈禁止违法毒品的影响,最好是有具体影响的陈列
远离毒品,是对生命的珍爱,是对社会应尽的责任,是民族振兴的需要。
要做到远离毒品,首先要了解吸毒的原因。
一、产生吸毒的因素
吸毒的原因很多,有生物因素和非生物因素。生物因素大都是涉及中枢神经系统中的对药物激动作用的某些反适应表现,常见的学说有:多余通路学说、神经元超敏感学说、受体数量变化学说、酶诱导学说、细胞内传递理论等。非生物因素有个体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概括起来共有六个主要原因,即:好奇心、受诱惑、被欺骗、寻求刺激、无知、解脱烦恼。吸毒的原因往往是许多因素交互作用的后果,下面仅对非生物因素进行探讨。
(一)好奇心
好奇心的驱使往往会产生多种尝试行为。20岁左右的青少年在生活上开始趋向于独立,对社会上的许多事物都有极大的兴趣,加之对毒品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轻信自己有足够的毅力和控制能力,此时如不加以正确引导,一旦和吸毒者接触,很容易染指毒品。
(二)受诱惑
处在吸毒环境中的人,受诱惑的可能性很大,一些知识层次低、认识能力差、判断力和预见性不强的人,极易被诱惑。
(三)被欺骗
吸毒者常常向那些社会经验不足的人把毒品夸得天花乱坠。诸如:吸毒可以成仙;吸毒是高档人的生活方式;吸毒能提神减肥;吸毒可治百病;吸上毒可以使性生活满意等等。一开始慷慨解囊、免费招待,一旦致人成瘾欲罢不能后,便可不断地在受害者身上攫取毒品的巨额利润。
(四)寻求刺激
毒品能使人产生欣快感;毒品对人体的刺激一般都强于其他行为的刺激。生活无聊、喜欢寻求刺激的人,往往容易吸毒。
(五)无知
法律知识差,认为吸毒是一种时髦的生活享受,不认为吸毒违法;社会知识差,认为吸毒没有任何社会危害;生理知识差,认为毒品不会成瘾或成瘾后可轻易戒除;一种无知的心理驱动致使染毒。
(六)解脱烦恼
一些人生活中的挫折和烦恼接连不断,不是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以客观、正确的态度去对待挫折,而是为了得到心理上的解脱,加之对毒品的无知或受欺骗、受诱惑,用毒品来麻醉自己,结果是求得暂时的解脱,而最终陷入更大的烦恼之中。
二、如何做到远离毒品
(一)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惩。全国人大《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吸食、注射毒品是违法行为。因此自觉学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时刻清醒地认识到行为的合法与非法性,凡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坚决不沾不染,牢记“涉毒违法,违法必究”这个概念,不侥幸、不好奇,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自觉地将毒品拒之门外,这是远离毒品的第一道,也是关键的一道防线。
(二)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战略决策。“依法治国”是前提和基础,“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补充。每个公民在知法守法的同时,必须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才能正确看待生活,抵制一切诱惑,做到洁身自好,远离毒品和暴力。
1、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人类历史上真正科学的人生观是无产阶级人生观。它具有四个特征:一是把正确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为实现共产主义和全人类解放而奋斗,看作是人生的目的。二是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看作是人生最崇高的价值。三是主张按照无产阶级的集体主义原则来选择人生的道路。四是提倡把革命乐观主义作为人生的态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后还要把正确认识落到实处,体现在行动中,从现在做起,从头做起,从日常生活的小事做起,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彻底抛弃错误的人生观。
2、要树立远大的理想
人的生活有两大内容,其一是物质生活,其二是精神生活,而精神生活的核心就是理想。人树立了某种理想,并愿为实现这种理想而奋斗,生活的道路便由此展开。没有理想,青春就将枯萎衰老;没有理想,生活就会暗淡无光;没有理想,人就如同一只没有舵的小船,只能在生活的海洋里随波逐流。
3、要树立正确的前途观
人们对前途的理解多种多样,抱负也各不相同。错误的前途观会使人心胸狭窄,患得患失,在个人愿望得到暂时满足时狂妄自大,目空一切;在个人目的不能实现时就悲观失望,妄自菲薄,甚至自甘堕落。只有树立正确的前途观,才能使人心胸开阔,意志坚定,奋力进取,事业有成。
4、要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荣辱观是指人们对荣誉和耻辱的基本理解和看法。一个人对社会、对国家、对人类的贡献愈大,其获得的尊严和荣誉便愈多,每一个人都可以在献身于人类的进步事业的活动中去追求应有的尊严,从而成为道德完善、情操高尚的社会主义发展新人。
5、要树立正确的友谊观
友谊是人类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在相互接触和交往的基础上产生的亲密的感情交流的关系,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力量。在社会交往中,要建立健康、高尚的友谊,交朋友要有原则,不交“毒友”,同时,必须把友谊和“哥们义气”严格区别开来。在吸毒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受毒友诱惑,为了给所谓的“哥们”面子,又自认为吸一、两次没关系而陷入毒海的。
6、要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
我们中华民族有许多传统美德,如爱祖国、敬父母、重气节、知羞耻、讲诚信、守节制、励志图强、从善自新、风节自律等。良好的道德习惯是指明辨是非的能力和坚韧不拔的意志。有的人在纷繁芜杂的社会生活中模糊了对与错、善与恶、美与丑、光明与黑暗的界限。具备明辨是非能力的人面对种种社会现象时能够对正确的良好的行为感到崇尚和敬仰,对错误的行为感到不满、愤恨,并能自觉地抵制不道德行为、不良嗜好的诱惑。
7、不好奇,千万不尝第一口
毒品的特性决定了一旦沾染,无法自拔。“一朝吸毒,终身戒毒”已被无数事例证明。某戒毒所一医生,终日与戒毒人员接触,面对一个个一次次复吸的吸毒人员,产生了好奇,不相信毒品有那么大的诱惑力,自信毅力非凡的他想亲身体会后再戒掉,便开始尝试。几次吸食后,就被毒品俘虏,再也无力自拔,在毒品面前屡屡缴械的他,最终在叹息、悔恨和无奈中选择了自杀,摆脱了毒魔。
8、自觉抵制毒品,和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斗争
和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就是净化我们生存、生活的社会环境。毒品危害之大是常人难以想象的,自觉抵制毒品,就要从和自己身边的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做起,全社会每一个人都行动起来,我们身边的毒品和悲惨的故事就会越来越少,最终创造一个没有毒品的和谐社会,最终保护的是我们亲戚、朋友、家人和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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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济南华联超市一级违纪和2级违纪还有3级违纪都包括那些要说全一些
超市公司违纪细分及处罚规定 细节问题等级划分及考核标准提示杂物外露(抹布等),POP悬挂不规范,看到孤儿,购物车、筐不及时送回,配件及设施(护栏、价格压条、堆头)损坏未及时更换。一级违纪纸箱未拆平、叠放,随意丢弃,垃圾、纸屑不及时清理,设备使用不规范(如叉车、卡板车等),促销桶摆放不规范,未按规定时间收孤儿,上货后未及时整理区域,架存商品摆放不符合标准,存储标签粘贴不规范,卡板、叉车未及时送回,堵挡通道,发现索赔商品未及时填写索赔小票,上货前(商品、货架、促销桶)未清理干净,价签及各种单据乱放,价签、爆炸花等未按规定放置,店内宣传品、标示(POP、海报、价签)破旧未撤换,营业时间使用购物车上货。二级违纪货签不符(错误、过期),补货不及时,商品陈列、摆放不规范,卷帘门下放置物品堵挡消防阀门,未执行先进先出原则,纸箱及促销桶内有遗漏商品,营业时间商品无标价签,捆绑商品不合格,人为原因造成商品缺货、断货,不了解区域内商品库存情况,交接班、打烊后未达到丰满陈列,区域内存在不安全因素,未经允许,进行销售查询,工作未及时跟进,海报撤换不及时,赠品断货,区域内同种商品存在两种以上销售形式,未做好交接班工作,卖场内、堆头边长时间放货,市调情况差、价格不准确,周转仓未做到时时整理(开箱、杂乱、卫生),未按规定断电。三级违纪出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过期、早产、三无),将赠品签、样品签、试吃标签等乱贴、乱放及带入卖场,人为原因造成部门工作滞后(在规定时间未按标准、要求完成工作)。处罚:一级违纪每人次罚款10元;二级违纪每人次罚款30元;三级违纪视情节轻重罚款50-30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 违纪行为等级划分及考核标准提示:证章佩带不规范,站姿不规范(稍息、背手、单手扶货架),口红颜色过深或过浅(如黑红色、银光色),残妆上岗,发型不规范,吃异味食品上岗,工装不整洁、不规范。注:一月内员工发现两次同样提示或三次提示按一级违纪处理。一级违纪:仪表仪容不规范:女员工未淡妆上岗,指甲长、染指甲、戴两枚戒指、两对耳环。男员工头发过长、留胡须、鬓角、戴装饰品。未按规定着装(工装、鞋),在专柜内换工装、换鞋、戴头巾、口罩、围裙,未戴证章,在卖场内补妆、梳头、照镜子、剪指甲。站姿不规范:前后扒靠柜台、货架、工作橱,双手撑柜台,脚蹬货架,插兜、卡腰、抱膀、双脚交叉站立。不按规定喝水(饮水卡),无故不参加例会,未按规定迎、送宾,迟到、早退。在卖场内接打手机、看信息,看抄考题,将个人物品带入卖场(如口红等)。上班短时间会客、围堆啦呱、在卖场内做不礼貌动作。接待顾客不讲普通话。接到商品变价通知后,未及时按要求修改价格、标签者。注:一月内员工出现两次同样违纪按二级违纪处理。二级违纪:戴他人证章,三声服务不到位(服务台人员、收银员、迎宾员、稽核员)。收银员未唱收唱付,商品知识、业务技能不熟练。上班空岗、串岗、上班打闹。长时间会客、闲聊(三分钟以上)。不按规定乘坐扶梯、电梯,穿工装外出就餐、回家,用餐超时。在仓库内休息、坐货箱,发现顾客坐到商品上未及时劝阻。长时间在卫生间逗留,接待顾客使用服务禁语,员工之间讲粗话、脏话,未按退换货规定接待顾客。无证介绍商品。私自挪借、预留商品、拾遗不报,发现市调人员不制止、不上报,发现无证介绍商品者不制止、不上报。下班后无故在工作区逗留,并与在岗人员闲聊。未培训私自上岗。对顾客的困难视而不见,不主动、热情的帮助并有效的给予解决。理货期满未办理手续(厂商促销人员)。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名,盗用印信或未经核准撤回擅自使用印信者。防损员工让非本商场人员进出员工通道,没有及时制止,导致物品被盗者。进出商场拒绝接受防损人员检查或无理取闹者。注:一月内员工出现两次同样违纪按三级违纪处理。三级违纪:上班干私事(购物、做与营业无关的事、看书看报、乱写乱画、空岗办私事、促销期间违规休息等)。上班时间吃东西,工作时间吸烟,上班时间(包括就餐时间)购物。出入卖场未经过员工通道。对顾客进行误导性宣传及贬低其他产品。发现盗窃行为不制止、不通报。私自对顾客做出承诺(未能兑现或超出公司承诺范围),隐瞒错误未及时上报。因服务不到位引起顾客不满。遗失公用钥匙、保密文件、内部资料、单据不及时报告处理者。在盘点、做帐、报表工作中虚报、瞒报、谎报数据者。注:一月内员工出现两次同样违纪按严重违纪处理。严重违纪:因服务不到位引起顾客信件投诉、通报批评。私自挪借财务,以权谋私(积分等),私自变价、打折。讥笑、顶撞、嘲弄顾客、与顾客吵嘴、打架。故意损坏商品、设备、偷窃、偷吃、偷用商品及赠品。泄漏公司机密、信息,不服从领导指派工作、员工之间打架,无故矿工。对抓获小偷私自处理或隐瞒罚金不上交者。索取员工、供应商礼品和现金者。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未经公司批准在公司外兼职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处罚者。服务事故:因服务缺陷引起的媒体曝光。处罚:一级违纪;每人次罚款10元;二级违纪每人次罚款30元(自营员工口头指导一次);三级违纪罚款50元予以辞退(自营员工书面指导一次);严重违纪及服务事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300元并予以辞退。
⑦ 未经允许对他人进行拍照违法吗
对方侵犯了您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可以起诉要求道歉、赔偿。
(7)陈列违规扩展阅读:
根据民法通则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肖像权有两个前提,一是未经本人允许,二是为营利为目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因此可以判定,对方侵犯你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作为公民权利,你可以要求其删除所拍摄到的照片。如果,你在公共场合发现有人使用的照片或者图片中确实有你的话。那么,你可以报警、控告他侵权。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你的损失。
⑧ 开服装店哪些行为违法
第一步、选址。
选址是做服装最重要的条件,选址会直接影响营业额。
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在合适的地段销售是至关重要的,做折扣女装一定要选择在人流密集的地段,但这种地段并非一定卖高档商品的地段,这种地段往往人流不一定密集。
第二步、店铺整体的形象、灯光及产品的陈列。
人靠衣妆,佛要金装,卖衣服也需要包装。再好的衣服放在地摊上卖就是地摊货,让人相信他是品牌货就非常困难了。
1、不要认为便宜的衣服,就可以随随便便装修一下就可以,整体的形象就应该要到位,总体一看就是品牌专卖店,门口醒目的广告明确店内销售产品的价格,让路过的人一目了然店内是卖什么东西。装修旧了就应该要花钱重新弄过,顾客的心理都是这样,装修差的店铺肯定是卖便宜货的,装修好的店铺肯定是卖高档货的,在装修好的店铺里能买到便宜货就是物超所值
2、灯光等硬件配备也非常重要的,晚上门头的灯一定要亮,一下子能吸引路过的顾客的眼球。灯光也能让衣服更动人,但是不同的灯光会有不同的效果,冷暖结合是服装店最适合的,如果全部是冷光(也就是平时所看见的白色灯光)店铺虽然亮堂,但是给人的感觉惨白不够温馨,衣服会显得不够柔和。加上暖光灯(平时看见的射灯之类的黄色光)能中和惨白感觉,照射出的衣服也更动人。空调在夏天必需要具备,不然店里很难留住顾客有耐心挑选衣服的,身上粘滋滋的,试衣服也不会有心情的。
3、做折扣女装产品关键要品种多,给客户有足够的挑选余地,这与其它品牌专卖店不同,不是依靠主要几个款的来销售。产品陈列上要突出自己服装的特点,把上衣,裙子,裤子,套装等分开陈列,除了店铺看上去整齐外也给有目的性购买的客户挑选提供方便,如果只想买裙子的,只需在裙子类挑选,如果买了裙子又想配上衣,直接可以到上衣类去搭配。量多的款可以用模特出样,往往出样的衣服是卖得最快的。
⑨ 进商场拍照录视频违法吗拍的都是服装款式和陈列价格,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吗不听劝阻怎么办
拍的都是服装款式和陈列价格就有点那个啦
通常来讲要是有禁止拍照就不行的啦
再讲之后就是劝阻之后基本就停下来的
不听劝阻报警吧,别自己来,你没有这样的能力
⑩ 不经过当事人同意把铺头门面及当事人照片放到微信朋友圈及抖音,是违法吗
不经过当事人同意私自盗用别人的照片,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