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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机械违法

发布时间: 2021-03-11 12:22:42

⑴ 个人持有安保器材违法

不违法,只要是安保器材,不是警用器材就不违法

⑵ 随身携带甩棍违法吗

持有防身电棍并不违法,但用以犯罪另当别论

防身用品,市面上是可以买到的,而国家也没有明确规定买卖或者持有属于违法,如果市民购买了用以防身并不算违法,但如果用来犯罪,这样的防身用品就成为了“犯罪工具”,性质改变了,当然就算违法。

在网上购买的高压电棍和持有防身都不算是违法,但是,这些威力极大的用品如果使用不当,是会带多少危险的。

“在民用标准,购买限制和使用规范等方面,国家的相关部门都应该针对这些商品进行更加规范的规定,保证防身用品真正用来‘防身’。

(2)警用机械违法扩展阅读

《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3]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器材。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⑶ 汽车内有警用,警报器犯法吗

您说呢?你都知道警报器是警用的,就不知道那是非法安装吗。

⑷ 购买警用防身物品犯法吗

情节轻的,是违法,查到没收并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⑸ 地铁内携带警用设备是否够成犯罪

根据《人 民 警 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管在什么地方,除 公 安 机 关的 人 民 警 察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 警 用 设 备的,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根据《 人 民 警 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人 民 警 察法》:
第三十六条人 民 警 察 的 警 用 标 志、制 式 服 装 和 警 械,由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统 一监制,会同 其 他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管理,其他个人 和 组织 不得非 法 制 造、贩 卖。
人 民 警 察的 警 用 标 志、制 式 服 装、警 械、证 件为人 民 警 察专 用,其他个人和组 织 不 得 持 有 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 收 非 法 制 造、贩 卖、持 有、使 用的 人民 警 察 警 用 标 志、制 式 服 装、警 械、证 件,由公 安 机 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警告,可以并处违法 所 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⑹ 警用器材的使用规定

保安部经理负责对对讲机、警用器材的申购、发放、送检、保养。
保安部内勤负责对讲机、警用器材的保管、发放并予以记录。
当值保安员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对讲机维护与管理
保安部内勤负责建立对讲机通讯器材台帐。
对讲机只能提供部门管理者、巡逻队、消防专员和当值保安员使用,严禁用作其它用途,特殊情况由保安部经理同意方可。
对讲机严格规定使用频率、严禁保安员、干部私自乱拆乱调其它频率否则按专违纪处理。
对讲机电池充电6小时以上再使用,充电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交班时要用布擦拭机身,并将音量调到适当(清晰听到)位置。
保安员在交接班时应做好对讲机交接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部门经理。
专人领取使用对讲机自行负责维护保养。
头盔、警棍的使用
保安员要爱护使用头盔、警棍,严禁使用警棍嬉戏打闹或给他人玩耍。
所配头盔、警棍只提供保安员紧急情况下防卫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
严禁头盔、警棍提供给他人使用,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保安部经理批准,严禁携带警棍外出。
交接班时,对头盔、警棍进行检查并记录于《值班记录》上。
手电筒、雨衣的使用
保安员要爱护使用手电筒、雨衣,非晚间或下雨时不得使用,严禁将雨衣、手电筒、电池占为已用。
对雨天用过的雨衣要及时用布擦拭干净并折叠整齐后交当值中队助理保管,对使用完毕的手电要用布擦拭干净并将电池卸出。
交接班时,对雨衣、手电筒进行检查是否完好或正常,并记录在《保安部值班记录》上,发现问题及时报部门经理。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网店各种防狼器在热卖,除了防狼喷雾器,还有电击器、远程防身自卫器、致盲手电筒和个人报警器等,五花八门。
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颁布和实施了《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销售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的通知》,要求对这类器械必须严格管理。之后颁布的《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也明确规定: “仿真手枪式电击器和仿真手枪式催泪器均属于仿真手枪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持有,各地邮政部门均不得邮寄。各种电击器 (除电警棍外)目前均未列入公安装备,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也一律禁止邮寄。”
警棍等警用器材是不能公开销售的,因为警用的防狼棒功率太大。一些带有警用标志的防狼器同样不允许买卖,如果买卖这类防狼棒等防狼器,是属于违法的。如果需要防身用,也只能是购买没有警用标志、功率较小,且在国家允许范围的防身器材。如购买喷雾器,也要看喷雾的成分,对人体造成伤害的,也是不允许的。
民警表示,防狼棒有两种,一种是带有电击功能的电击器,有主动攻击能力,但属于国家管制物品,普通市民不能随意购买;另一种是强光手电筒,拥有暴闪功能,依靠快速闪烁的强光使对方眼花,普通市民可用来防身。

⑺ 防身电棍违法吗

淘宝网就有 途行者户外器材 问下

⑻ 销售警用电击枪违法吗严重吗

销售警用点击枪是犯法行为,严重。警用电击枪属于警用器材,想销售一定要办理《警用器材销售许可证》才可以销售。

⑼ 用甩棍犯法吗

截止2020年12月,我国使用甩棍不犯法。甩棍属于民用品,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但是禁止携带甩棍乘坐火车,飞机等。

甩棍源于短棍,或者说,甩棍就是短棍的一种,但是它也有着一些自己的特性。甩棍,正规全称战术伸缩警棍统称为伸缩棍,普遍用于世界各地的执法部门以及个人防卫。

因绝大多数的出棍方式均为用力甩出,甩棍这个俗称因而得名。甩棍的历史可追溯至二战时期的德国。



(9)警用机械违法扩展阅读:

甩棍的特性

1、杀伤力:与普通短棍相比,如果使用相同的力量挥动,由于甩棍第一节较细,接触面积小,相同压力下产生的压强较大,而本身又是钢制,杀伤力比普通短棍肯定要强一些。因此切忌使用甩棍击打人体的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

2、重心:普通短棍重心在中间,在握持时需要在尾端空出大约一握的距离,使重心靠近握持手,以提高操控性。而甩棍的重心本身就比较靠后,在第二节靠近手柄处,可以说是具有与生具来的良好操控性。

3、锁定:市面上所见甩棍多是靠节与节之间重叠处锥面的摩擦力来锁定(机械闭锁式除外),衔接处加工精度越高,接触越紧密,锁定也越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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