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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违法

发布时间: 2020-11-22 20:10:34

㈠ 目前打着免费体验医疗器械而后销售医疗器械的行为违法

您好,这一方式是违法的,我将在下文中展示相关的规定,希望对题主有所帮助。

免费体验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监管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免费体验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障医疗器械的合理安全使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医疗器械GSP》)等规定,结合监管实际,特制定《免费体验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监管办法(试行)》。

一、把握经营条件

1.经营场所。《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根据相关规定,体验场所作为经营企业对其所经营产品实施广告、推销及试用等行为的场所,应视为企业的经营场所。包括对声称“只设立体验场所进行医疗器械体验,无实际销售行为”的,应视为经营环节的一部分,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场所,不得设在未经消防验收的场所,不得设在军事管理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的办公区,不得设在各类院校等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2.经营场所和库房面积。经营企业提交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资料时,应在经营场所示意图中明确体验场所和库房的区域及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计,下同)。

3.经营范围。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其《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应标注“三类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或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的销售(不包括疾病的诊疗、咨询服务)”;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其《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上的经营范围应标注“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二类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的销售,但不包括疾病的诊疗、咨询服务)”。

4.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符合《医疗器械GSP》要求,同时企业应配备监控设备,对经营场所、体验场所和库房实施无死角监控,能利用外部存储媒介对监控信息进行逐月备份,备份至少保存至备份之日起后4个月。

5.配备专业人员。经营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医师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并在职在岗。原则上,按照1人/30m2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足 30m2的或超过部分不足30m2,均以30m2计算。

6.规范库房设置。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在向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变更的基础上,再向库房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强化广告监管

7.核查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应核查企业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是否已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

8.广告批准文件备案。企业应将相关广告批准资料提交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备案。

9.广告内容设置。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应张贴至少放大2倍以上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等复印件文本。不得张贴、悬挂感谢信、锦旗、中医教学挂图等。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三、强化日常监管

10.开展现场核查。申请经营许可的,按照《医疗器械GSP》和本指导意见要求开展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申请备案的,应按照《医疗器械GSP》和本办法要求到现场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对其开展现场核查。

11.严格现场监管。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全项目检查,加大其他形式的日常监管(飞行检查、日常检查、监督抽验及跟踪检查)频率。现场检查应关注企业配备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备份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企业是否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校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12.建立销售记录。企业应在开具发票的同时给消费者开具加盖企业印章的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至少记录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经营企业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销售日期等,以便进行质量追溯。企业自留的销售凭据保存期限参照《医疗器械GSP》中第九条对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规定。

四、营造共治环境

13.建立协同共治机制。由于对医疗器械进行体验的过程同时必然涉及医疗器械的使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要求,企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应将企业名称、地址、体验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名称同时抄告企业所在地卫生部门;为形成群众安全、理性消费医疗器械的意识,逐步形成群防群控、营造社会共治氛围,监管部门也应将企业的上述信息在许可(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抄告企业所在地镇综合治理办公室。涉嫌“免费理疗”、“诊疗”的,及时移交卫生部门查处。

14.强化综合执法力度。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

15.建立公开曝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引导理性消费。发布消费警示,防范使用风险。与公众媒体互动,及时对违法违规经营企业的信息(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经营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案例曝光,增强震慑力;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申请。

㈡ 非自愿医疗属于违法吗

是。

㈢ 医疗不作为是违法行为吗

选项在哪里啊???那你不给选项我就给你介绍下啥叫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亦称“非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中只有违反刑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对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按其性质和程度依法处理,必要时给予法律制裁。
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
按照其违反的法律 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就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对于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法理论上并无确切的判断标准,这一点与刑法理论中的四个判断标准(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对于构成行政违法的标准,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规定也极不一致。在实践中,要判断某行为是否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依据的是规范这一违法行为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
一般来说,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具备以下特征: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做出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如药品经营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劣药销售的行为,有人认为这是两个违法行为,但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时间、地点单一,违法事实清楚,购进、销售这两个环节合在一起才能构成经营行为,购进的目的是销售,销售的前提是购进,这两个阶段不能截然分开,不能因为违反了两个条款就变成了两个行为。所以同一个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数个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既包括单纯的法条竞合的行政违法行为,也包括一个违法行为的手段、方法等触犯其它规范的构成牵连情形的行政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所谓独立是指行为从开始到终结的一个完整过程。一般认为违法行为的终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终结,即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顺利结束,实施过程中没被执法部门发现,结束后被发现而受处罚的情况。另一种是非自然终结,即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由于执法部门的查处而终结。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整体。如果在查处时,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向执法部门作了隐瞒或重大欺骗,导致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失全面、准确,执法部门在第一次做出行政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二)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的区别在实践中,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的界限容易混淆。同一类违法行为一般是指在性质上相同的多个违法行为。因此,首先判断是否构成了一个违法行为,然后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了多个违法行为。
按照前文的分析,判断是否是一个违法行为的关键和标准是单行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违法行为的成立,一般情况下是在该违法行为实施的当时,如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假药、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但有的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则该违法行为在终了之日起成立。 如何认识违法行为的终了?当事人在一个违法行为结束后,又实施了相同的违法行为,表明其实施了一个新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即日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日期,就是违法行为结束的日期。在该期限过后,如果当事人不改正,就构成新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可再次做出处罚。如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受到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无视行政处罚决定,继续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就又构成了新的违法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再次做出新的行政处罚。因此,区别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的标志在于:某一个违法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在继续状态下的违法行为是否已经终了或者已经被行政机关查处,行政机关限期改正的期限是否已经届满。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而对当事人实施的多个同一类违法行为,则可以处罚多次。
(三)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再罚的理解原则上,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是,由于实践中的复杂性,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完全彻底地实施这一原则,而在有些情况下,又可能有例外。实践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再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同一个执法部门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强调同一个执法部门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和根据对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并不违反这一原则。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由两个以上的执法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的执法部门不得同时给予罚款处罚,但是其它种类的行政处罚仍然可以采用。这种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在实践中和法律规定上比较多见。如前文中谈到的某药品经营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一种药品,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然后高价出售牟取暴利的案例,药品监管、物价、工商部门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行政法律规范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一旦先处罚机关做出的决定包括罚款种类,其它的执法部门就不能再做出罚款的处罚,只能做出其它种类的处罚,如吊销许可证等,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适用。
虽然很长,但希望能帮到你`

㈣ 医院违法国家医疗规定 治死人命拒觉赔偿

涉及医疗纠纷的问题,国务院有明确的规定,是需要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是因为医院的错误而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如果是医院有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医院不负相关的赔偿责任。但是维权应理性,不能出现围堵医院的情况,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和行政拘留。

㈤ 农村合作医疗被套取违法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确保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我县顺利实施,根据认府后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第三条 违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除要以通报批评、罚款等方式处理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造成基金流失的要全部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农村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药费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目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合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双好合作系户定点医疗机构,非法谋利的;
(六)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为。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力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_气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做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基金流失的单位或个人,除如数赔偿外,处以3一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宣传工作深入,有违规行为,影响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倭病人,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三)工作人员不验证、不登记,故意隐瞒冒名就医者或为其提供方便的;
(四)不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或发生合作医疗医患纠纷的;
(五)不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种目录》、《基本用药目录》和《入、出院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六)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弓。造假用处方药品调换成自费药品、保健药品等其它用品的;
(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十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九)私自编造假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转院证明或以各种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十)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业务工作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基金流失的,除如数赔偿外。处以3—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敷衍了事,或自作主张,造成基金流失和重大失误的;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时拨付补助款或不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的;
(四)不执行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擅自制改文件资料或擅自公布有关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资料不全,账目不清;出现账、款不符或擅自改变补助项目和补助比例的;
(六〕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十给予纠正式等意隐瞒的,造成基金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1。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一.员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该工1卜员调髦本岗位,该单位内不得评为先进。
第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专项收缴,个人统筹基金统一由乡镇(办事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并负责按时如数上解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未按时如数上解个人统筹基金的,除责今按时如数上解外,子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乡镇不按规定发放《合作医疗证》,出现人、证不待或随意乱填乱发或擅自印制发放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现截留、挪用、借支、私吞合作医疗基金的,将以贪污论处.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措施不当,给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对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了定期对全县的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工作中出现冽司题及时给予批评指正。
第十三条 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及时举报并经查实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卫生局负责买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㈥ 医疗卫生违法行为类型有那些

卫生局设的量化打分表,一共是将近100项吧!无照行医。出租科室。乱打医疗广告。超审胎儿性别鉴定。违法开展计划生育项目。消毒不严。违反处方法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违反药品管理法。违反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等

㈦ 医疗机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什么是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和保存、处理尸体的。各级卫生厅(局)是各级医疗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它不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及医护人员的最低资格条件及在取得资格后必须遵守的规则和要求,而且在发生后拥有调查、调解、裁决和处罚的权利。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卫生主管部门是行政主体,各级医疗单位是直接行政相对人,患者在医疗纠纷中是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对医疗单位的行政管理必然会对其产生影响而使其成为间接相对人。实践中,由于畏诉和对诉讼经济的考虑,患者及其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往往先向卫生主管部门(我国目前医疗鉴定委员会设在其中的医政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和鉴定。经调查和鉴定后,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及经济赔偿数额的大小,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医患双方的纠纷主持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再转由司法机构依法处理。同时可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给予医疗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它主要有:1、财产罚。基于违法或违章行医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医疗单位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财产(如未达法定标准的、能严重影响病人安全和健康的医疗器械,各种假药劣药等)。2、行为罚。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重的,或由于医院严重管理混乱而致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机关可暂扣或吊销直接责任人的《医师职业证书》或《护士职业证书》,暂扣或吊销责任医疗单位的行医许可证。3、申戒罚。基于医疗单位管理不善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对于医师责任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执业活动。4、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负有责任的,可依责任大小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处理法》第20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级医效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级医效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三级医效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医疗事故处理法》第21条规定: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法第20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但行政机关是凭借何种权利而对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分的,这有待商榷。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医疗单位承担行政责任的不多,且主要是针对个体行医,这与医疗单位管理水平不高,医疗纠纷频繁发生有着必然的联系。无论是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经济赔偿是必然的,而且必须由医疗单位承担。但是,我国医院大部分属于事业单位,基本上靠国家财政拨款,收费低廉,基本无营利,根本没有专门用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款项。如果再拿出款项支付经济赔偿费,势必影响医院的设备更新、智力投资以及正常工作的开展。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人建议采取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以解决赔偿费用的的来源问题。具体法是,由国家卫生部门与保险公司签订医疗事故保险合同,或专门设立一个医疗事故赔偿委员会,其赔偿经费有三个方面的来源:一是各企业单位按其资产总额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二是卫生部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交纳的一定比例的费用(不宜过大);三是从国家税收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在医疗事故处理中,常有少数患者或其家属借口医疗事故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无理要挟医疗单位的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法》第19条作出明确规定: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产妇死后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处理;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

㈧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医疗机构违法事实后多长时间必须做出立案处罚

1,卫生行政部门在初步调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需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应当在接到立案申请书七天内做出是否立案决定。
2,《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经初步调查,认为应予立案的,经办人必须填写《立案申请书》。报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将批准立案的交监督管理办公室承办。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应在接到《立案申请书》后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

㈨ 医疗事故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内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容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㈩ 医疗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医疗期内严重违法违纪,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如非严重违法违纪,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劳动者医疗期停工治疗,需要医疗机构的证明,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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