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考核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是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二)督促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施;(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五)完成市里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水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第九条 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进行核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园林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的行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劝阻物业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参与违法建设中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工商、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第十条 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责任案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参与违法建设的案件。
② 如东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内禁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东政发〔2010〕35号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县城规划控制区内禁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县城规划控制区内禁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建设行为的管理,预防和禁止违法建设行为,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置以及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划控制区范围暂定为东至东二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环路,北至洋口大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内容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维修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第四条 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管理责任前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掘港镇、如东经济开发区、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城管执法局等镇(区)和部门为主的长效目标责任管理体制,在处置上以属地监督管理与职能部门查处相结合、行政推动拆除与依法拆除相结合、查处违法建设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实行职能部门与镇(区)、街道办、以及村(居)自治监督管理的有机统一,确保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和违法建筑早拆除。第五条 如东县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下设的办公室主要负责督促行政执法部门、掘港镇、如东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村(居)建立防控工作网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目标考核等工作。县违法建筑集中清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在县城管执法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六条 掘港镇、如东经济开发区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一)镇(区)是禁止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监督管理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禁止违法建设监督管理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和落实巡查监管违法建设责任制度、考核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推进、检查考评。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片包干办法,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镇(区)、街道办事处、村(居)三级联动,建立村(居)违法建设兼职或专职监督信息员制度,形成有效的违法建设监控网络,使违法建设始终处于动态监控中。(三)组织并充分发挥镇(区)相关单位的职能作用,帮助和引导违法建设者自拆,有效制止违法建设的初始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当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制止违法建设,并通过行政推动予以拆除。拆除不了的,报县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予以拆除。(四)积极做好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出现矛盾的调处和信访、安全、稳定工作。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村(居)是禁止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和第一道关口,具体落实巡查和监管制度,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二)健全台账资料,明确专人负责本村(居)内违法建设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和反馈,全面反映违法建筑的发生、制止、报告和处置情况。(三)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做好思想工作并及时制止住,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同时上报镇(区)分管负责人。动员辖区内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自拆,对自拆有困难的,负责帮助拆除。对不愿自拆的,协助镇(区)、街道办及有关部门拆除。(四)不得为违法建设出具相关经营场所等证明。(五)监督建设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相关许可证颁发的内容进行建设,并建立管理档案。第八条 县城管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机制。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是违法建筑查处与依法拆除的第一责任人,城管执法局与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考核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形成城管执法中队包街道,城管执法人员包村(居)、社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责任管理体系。(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负责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具体范围至主次干道两侧第一排建筑物及其院墙内)、城市公共广场、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部位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拆除。(三)接到违法建设的报告、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组织帮拆或者依法强制拆除。(四)发现县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违法建设的,可通知相关单位协同做好工作。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用地监管,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对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第十条 县住建局、规划局、建工局要依据各自职责对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建设行为加以监管。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向其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审批,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划审批内容的建设行为作出认定;负责对违法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证据登记保存,依法查封扣押。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要查验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资料。无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在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对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构筑物),不予补偿。第十一条 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对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审批手续的,不得供电、供水、供气等;发现私拉私接行为的,相关部门必须依法从严查处;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采取措施断电、断水、断气。第十二条 工商、质监、卫生、文化、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经营许可、文化经营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等手续时,要查验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资料,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许可;负责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执法保障,并做好维持现场秩序工作,坚决打击阻挠执法的行为。第十四条 县级各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和掘港镇、如东经济开发区要确保本单位和单位职工不得有违法建设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人员有违法建设的,及时有效地做好教育疏导及自拆工作,必要时可采取组织手段,确保限期拆除。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掘港镇、如东经济开发区和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一)巡查监管责任制不健全或不落实,造成违法建设不能及时处置的;(二)接到村(居)报告或举报,未及时到达现场采取措施或因工作措施不力等原因,致使违法建设行为继续实施的;(三)因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而放任、纵容、包庇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四)对单位和个人申请临时建设或危房维修审核把关不严、超越职权审批,或者对审批报告的实施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违法建设后果的;(五)本辖区一个月内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大于200平方米,或全年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大于400平方米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分别扣发年终目标考核奖20%和40%;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区)制定实施细则,对村(居)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一)不按照镇(区)要求建立巡查监管责任制或巡查责任制度不落实,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违法建设,致使违法建筑形成的;(二)因工作措施不力等原因,致使违法建设行为继续实施,又未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的;(三)对明知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建设条件,而隐瞒事实、滥用职权、同意上报审批材料,造成违法建设后果的;或者放任、纵容、包庇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四)为违法建筑出具经营场所证明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城管执法局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一)因监管不力导致主次干道两侧、城市公共部位内出现违法建筑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拆除的;(二)自接到举报、报告等,因工作措施不力,致使违法建设行为在查处过程中继续实施的;(三)一个月内主次干道两侧、城市公共部位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大于200平方米,或全年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大于400平方米,或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未及时向县政府或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拆除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分别扣发年终目标考核奖20%和40%;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一)违规审批、发证或以罚代批、代拆的;(二)谎报、瞒报、迟报、漏报违法建设情况的;(三)对违法建筑查处或依法强制拆除过程中,不支持、不配合,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放任、纵容、包庇本部门(单位)人员进行违法建设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九条 建立由县城管、国土、住建、规划、监察、公安、法制等部门(单位)和掘港镇、如东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与监督,定期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对重大违法建设案件会商会办。第二十条 建立群众监督机制。掘港镇、如东经济开发区、县相关执法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 各镇(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③ 城管对违章建筑怎样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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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如何查询上海已拆除违章建筑处理结果
咨询相关部门或者官网查询《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6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乡、村庄规划区外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的拆除。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进行考核。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其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发现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拆违实施部门、各区县承担城市管理巡查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筑并依法予以查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的房屋管理部门。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市违法建筑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举报,也可以向拆违实施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转告所在区、县的拆违实施部门。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反馈举报人。第六条 区、县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及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汇总后,纳入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作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依据。第七条 拆违实施部门发现违法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正在搭建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八条 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拆违实施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第十条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代为拆除。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拆违实施部门等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第十二条 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第十三条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后,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在清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建筑垃圾;逾期未清理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予以清理。第十五条 拆违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在拆违实施部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承揽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配合查处。第十七条 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年度预算。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拆违实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在拆违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拆违实施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和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二)依法应当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而未作出的;(三)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推诿的;(四)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五)违法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二十二条 阻碍拆违实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者阻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由拆违实施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并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 乡、村庄规划区的违法建筑拆除,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如何查询上海已拆除违章建筑处理结果
⑤ 上海市违章建筑举报电话
上海市违章建筑举报电话可以拨打12319。
12319是城建服务热线,是国家建设部和信息产业部确定的全国建设行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热线服务内容涉及城市规划、城市房管、违章建筑、建筑质量与安全监督、市容、市政、城市交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供水、供气、供热等多种行业和社会各个方面,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1、对于一般的信息,市民通过12319电话、传真、网络将其需要的服务、投诉、建议接入到热线中心,中心受理人员根据本中心储存的有效信息,直接与市民沟通,解决处理市民来电。
2、对于需进一步落实的信息,热线中心接入市民相关信息后,根据实际情况,经服务中心加工处理后,直接通过热线服务网络将此信息传递至相关责任单位的二级网络平台(包括主管部门)及有关的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
(5)违章建筑考核扩展阅读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中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进行考核。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其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⑥ 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可以不拆吗
不可以,首先是违章建筑,其次是历史遗留,这个问题不拆的前提是:历史遗留但不违章。
1、违章建筑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是需要拆除掉的,原因可能是影响市容市貌或者是影响整体规划等。
2、违章建筑之所以被遗留肯定是因为有问题交织,历任领导都不愿意去碰这个烫手山芋所以遗留。
3、以前没拆现在要拆很可能是因为当下这个领导在任期间的文件有了更严格的要求,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施加压力,领导们出于对政绩考核以及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的考虑,必然会拆掉的,不拆掉这个建筑,上面问责下来,他是要追责的。一旦进入追责,会有更多问题暴露。
(6)违章建筑考核扩展阅读:
违建简介
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⑦ 违章建筑执法队管理范围
城管会让违规建筑者在规定时间内将违规建筑自行拆除,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拆除,城管会强制拆除。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城管执法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地区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地区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地区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地区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地区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政府及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
⑧ 违章建筑超平方是什么局管的
一、要树立一种理念,增强做好办公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要有责任意识。要做好办公室工作,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树立零距离服务和零差错服务的理念。办公室工作无小事,如果哪一个环节出现差错,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全局的工作。如编发信息、传阅文件、呈办文件、拟草公文等等,这些看起来都是小事,但件件事关全局,耽误了就是大事,就会贻误工作。高度的责任心是做好办公室工作的前提。作为办公室主任,必须保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一丝不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作风,认真对待和切实抓好每一项工作,以保证全局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要有真诚情感。要牢固树立真诚服务的理念,对外要热诚,对来单位办事的人要热情接待、礼貌待人,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暖心、一片赤诚待人,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对内要真诚,大家在一起共事,是事业的需要,也是一种难得的缘分,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互相理解,互相尊重。要在办公室着力营造一种团结和谐、温馨融洽的氛围,要加强品德修养,顾全大局,谦让包容。要多看他人之长,常思自己之短;以责人之心责己,以恕己之心恕人。充满真诚之心,满怀真挚情感是做好服务工作的关键,服务要热情诚恳、耐心细致,要多联系、多商量、多协调、多沟通,坚持以诚待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三要有效率观念。要树立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理念,要有强烈的时效观念和求真务实、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做到遇事不推诿、不扯皮、不拖拉、不敷衍,不留工作过夜。要切实推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结办制,立说立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事快办,按时按量、保质保效完成各项任务。要注重探索和把握办公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形成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工作机制。
二、要找准一个定位,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一)勤于调查研究,注重总结分析。办公室主任要围绕中心工作,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在工作中注重把握分寸,做到责任到位不失职,工作主动不越位,这既是一条工作原则,也是一个工作方法问题。要学会在繁忙紧张的工作中调查研究,勤于资料积累,善于总结分析,及时准确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多出点子、想办法。要深刻把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握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把握领导的工作思路,留心领导平时在不同场合的讲话和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看法,善于将领导零零散散的思路进行系统总结和归纳,从中把握领导的思想脉搏和思维走向,从而有效地为领导决策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做到想领导之所想,急领导之所急,帮领导之所需,把办公室工作的重点转到当好领导决策参谋这一高层次的服务上。通过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全面地为领导提供有效信息,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二)善于管好事务,发挥协调作用。办公室主任要始终站在全局的高度,坚定地贯彻上级精神,协助领导做好协调工作。一是服务不添乱。要尽力为领导减少琐碎性事务,让领导集中更多的精力想大事抓大事。在处理日常事务中,要依法依理、中规中矩,揽事不揽权、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帮忙不添乱。二是解难不添忧。注重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把矛盾控制和解决在萌芽状态,不能一有问题就上交,一有困难就绕道,要敢于面对矛盾,要善于化解矛盾,为领导遮风挡雨、分忧解愁。三是成事不误事。办公室主任必须胸怀大局、心细如发,学会弹钢琴,统筹兼顾,科学安排,致力办公室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做到忙而不乱,繁而有序,大事不误、小事不漏,各项工作井井有条,环环相扣。
(三)敢于抓好督查,推动工作落实。督办工作是确保领导决策落到实处的重要一环,是办公室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敢于督办、善于督办是办公室主任的基本职责和要求。如何抓好督查工作,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突出重点。围绕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紧贴全局重点,工作方式应从被动性向主动性转变,工作重点应从重布置向重督查抓落实转变。不要不分轻重缓急,本未倒置,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找准关键环节,做到主次分明,条理清晰,提纲契领,带动全局。二是要完善机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明确工作职责。要认真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做到年初有方案,每月有安排,每季有通报,年终有总评。三是要严格考核
。按照人员分工,将每个人的工作目标进行量化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和完善机制、推进工作的意见。加强全局性工作的督查,做到事前有预案,事中有跟踪,事后有反馈。坚持不懈地抓好督查,抓好工作落实,针对工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三、要强化一种素质,充分发挥办公室的综合效能
当好办公室主任,做好办公室工作,关键在于自身的综合素质,这是充分发挥办公室综合效能的基础和前提。
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首先要勤学。把要我学的被动消极行为转变为我要学的自觉主动行为,坚持不懈地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治素质。要系统地学习法律法规,学习方针政策,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学习现代科技知识。通过学习,拓展视野,更新知识,不断提升参谋服务水平。其次要活学。学习要有计划、有重点,增强学习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为解决工作忙、事务多的矛盾,可采取化整为零、见缝插针的方式挤时间学;要诚恳向领导学,虚心向同行学;向报刊学,向典型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勤学多思,通过点点滴滴的日积月累,聚沙成塔、聚腋成裘、积少成多,实现质的飞跃。办公室主任必须不断提高敏锐发现问题、辩证思考问题、科学解决问题的能力,要不断强化综合协调能力,文稿起草要有精品意识,努力克服空洞、呆板、冗长的文风,力求思路新、角度新、意境新,增强文稿的政策性、生动性,努力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锻造高尚的人格,具有丰富的知识,掌握高超的协调艺术,这是当好办公室主任的基本要求。
二要强化奉献意识,搞好后勤服务。办公室工作不仅琐碎忙乱,而且处于上下左右的夹缝之中,既有来自上面的批评,又有来自下面的埋怨,众口难调。为此,办公室主任必须从思想上增强甘当后勤部长的服务意识,不计名利、任劳任怨的无私奉献意识和脚踏实地、勤勤恳恳的务实作风。要把握工作的前瞻性,明确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先干什么,后干什么;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把握分寸,适时适度。要学会艺术性地传话,注意针对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表达方式,务必客观公正、坚持原则,态度亲切、语气和蔼、语意明确,从而达到协调关系、促进团结,增进合作、化解矛盾、改进工作的目的。
三要加强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要把公正办事、干净干事作为自己的基本准则。办公室主任本身不是单位领导,本身没有权力,但由于身处领导周围,身处各种利益关系的中心,往往被人高看一眼、厚爱一分。对此,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注重加强党性和品行修养,严于律己,不贪不占,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不断淡化领导身边这个岗位带来的光环,强化岗位赋予的责任,抵制不良风气,自觉接受监督,筑起拒腐防变的牢固防线,树立良好形象。一是要敢于开展自我批评、诚恳接受他人批评。乐于接受批评,才有自知之明,才能正确认识自己,明确工作中的差距。只有经常剖析自己,才能修正不足,弥补差距,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二是要保持锐意创新的高昂斗志。要不断解放思想,努力开拓创新、克难奋进。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在面临繁重工作压力、面对困难和挫折的时候,不后退、不畏缩,勇往直前,充满坚定的信念、充满乐观的心态,充满胜利的希望。三是要淡泊名利。办公室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辛辛苦苦、忙忙碌碌,办公室主任要有甘于清贫、甘于奉献、甘于吃苦的精神境界,要看淡权位、看淡名利、看淡荣誉、看淡得失,吃得起苦、吃得起亏,心态平和、宽容大度,把工作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作风一尘染、清正廉明作为自己的座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