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集资合作建房
㈠ 买卖一套房子,房屋性质是集资合作建房,有房产证,买卖后房产的性质:
集资建房必须有两证才能交易过户,买方要承担交易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收益金等税费
㈡ 房产证房屋性质是集资合作建房是否可以转商品房
集资合作建房俗称小产权房,土地性质是村里土地;商品房的土地性质是开发商通过政府招牌挂正常渠道获得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集资房是未向政府缴纳土地转让金,所以政府不承认,所以转不了商品房。
㈢ 集资建房是违法的吗
集资建房不是违法,把证件都补齐不就可以了
㈣ 为什么国家不允许集资建房请问这样有法律依据吗请问这样是否违反宪法精神
楼主,你好!
请你耐心看完我的分析,虽然有点长,但是是高分哈,不详细不行啊。我尽量分段分开一点,层次分明一点。
其实你对集资建房的概念就有所误解。集资建房分两种: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二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这两种都没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单位建房中部分条款被禁止,且审查严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没人会去碰钉子而已。我先来分析一下这两种方式。
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另一种就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场上炒的非常火热的个人集资建房,就是许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环境但由资金不足的人组成一个群体,通过个人集资去购房国有土地再委托开发商建造房屋的一种行为。从法律上分析,这种集资建房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集资建房。
单位建房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个人集资建房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从总体政策上来看还是支持的:
政策支持: 1991年12月31日,由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六条:“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问题。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的改革,就是把现行由国家、企业统包的住房投资体制,转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住房投资体制。各地政府应大力支持单位或个人的集资、合作建房,特别是结合“解危”、“解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计划、金融、财政、税收、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支持,通过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价。……” 1994年7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六条:“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以上从政策上阐述了国家对个人集资建房的态度是鼓励与支持的。
法律支持: 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这两个法律是目前我国对城市建设管理的最重要的法律,是直接适用各种建筑物的统筹规划、立项许可、施工审批等法律。在这两部法律中,没有任何禁止个人可以建房的规定。
行政法规支持: 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行政法规。该条例的第二条非常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也就是说,以上法律从理论上支持了个人集资建房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由此可见,这两种建房方式都是合法的,就是在实际操作方面是障碍重重。
个人集资建房简单的说,就是城市居民自发的联合起来进行住房建设。个人集资建房是居民个人为了居住而建,因而不存在商品房销售环节。这样就使房子的商品性不存在,减少了商品流动环节的税收和开发商的利润,房价总体大幅度降低。从经济竞争和利益角度讲,个人集资建房的大面积发展会损坏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有关的统计数据显示:房地产开发活动中,开发商利润最高可达60%。不仅如此,整个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的炒作和倒卖,房屋销售的炒作等使商品房的土地成本增值,房价不断上涨。开发商获利的同时,地方政府取得了很多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交易税等。而个人集资建房的兴起首先使政府损失大量的税收,还不说土地的增值税和房地产交易对相关产业的带动损失。因此,从地方政府的主导思想来说,地方政府不会支持“个人集资建房”。
“个人集资建房”的另外一层意思还意味着“集资建房者”对房地产产业的破坏和冲击外,同时将获得低价的土地使用权资源,这对于多数商品房购买者来说也是一种资源占有和使用的不公平。因而不解决个人集资建房中的地方政府依靠房地产行业获利和税收问题,地方政府不会痛快的支持“个人集资建房”。
可以看看个人集资建房的流程手续:
一、首先,城市居民(不是户籍概念的居民)发起集资建房活动,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某某个人集资建房合作社”。同时对“集资建房合作社”人数做出限定,如集资户不低于200户。
二、按照社团法人登记管理要求,对个人集资建房合作社发起人数量做出要求。“个人住房合作社”建立章程,核心是构筑财务管理制度,监事会制度和社长负责制、产生、罢免程序等。
三、“个人住房合作社”达到法律规定的集资户,并交纳了首期集资款后(首期款的数额以能够满足购置土地和合作社管理运作经费为限)。住房合作社社长为“个人集资建房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进行土地购置和房屋建筑设计、以及其他房地产建设的报批手续。
四、住房合作社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和开工建设手续以后,就可以和建筑公司联系施工事宜。集资建房者按照事先约定好缴纳集资款的办法和比例分期缴纳集资款。住房合作社按照章程和财务制度使用集资款,并接受集资户和监事会的财务监督。需要明确的是住房合作社的发起人对集资建房的成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允许住房合作社社长和日常管理人员有适当的报酬。
五、个人住房合作社在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屋建筑成功后房屋首次产权登记上,以民政部门登记的“个人住房合作社”名称为权属所有人,房屋竣工后过户到集资户个人名下。这样房管和土地部门的流转税收不会因为集资建房而大幅度减少,便于实现土地价值和房地产开发的适当税收回报。地方政府在此没有理由不支持“个人集资建房”。为了鼓励地方政府支持“个人集资建房”,甚至允许地方政府征收一定的“个人集资建房”土地或房产税收补贴。
六、允许个人集资建房过程中,允许房屋设计套数适当多出集资户一些,将来允许销售或者公开招募集资户。因为房屋建筑设计不可能说是200户集资人,就设计出来是200套房子。将来还有社区共有房子和其他临时调剂问题。但是可以限制集资建房中多余住房的销售价格,或者按市场销售价征收多余房子的销售税收。
七、个人集资建房的集资款应当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土地使用权价格和税收;二、房屋建筑装修成本和税收;三、办理产权登记的税费;四、成立住房合作社的必要管理和运作经费;五、房屋的设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服务的费用;六、其他的不可预测费和有关税收支出。
个人集资建房的风险主要在于:时间成本和集资户的数量限制,以及发起人操作不善,或者非法使用集资款时给集资人造成的损失。当然,在个人集资建房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也可以出台金融业的信贷支持政策帮助集资户在集资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其实,当你看到这里也就明白了,两种集资建房的不易操作性在于个人所承担的风险和政府部门方面的障碍。说白了,个人集资建房是和政府抢钱呢?地方政府还要依靠土地财政创收呢,怎么能让你给分了这杯羹呢?
㈤ 单位集资建房的法律关系
单位集资建房与职工间的法律关系
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
对于职工集资所建房屋,在未将房屋分配给职工之前,单位系合法的权利人。在将集资房屋分配给职工后,单位对于集资所建房屋的物权即已丧失。单位将集资所建房屋分配给职工的行为,既是对自己物权的行使,又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完全根据职工的意志。因此,在分配房屋的决定权上,单位与职工并不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因而,单位集资建房既非福利分房,也非一般性的买卖房屋,更不是商品房买卖。当然,由于单位集资建房只面向企业内部职工,因此更不是保障房。 职工对于集资建房的权利分析
单位将所建房屋出售给职工后,职工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其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职工对于自己拥有物权的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所以,单位集资所建房屋,只要职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虽然有许多单位对于职工处分自己的房屋有不同的限制,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是对于职工权利方面的限制,与法律是相悖的。 单位集资建房在当前的状况
作为经济适用房有益补充而存在的单位集资建房,在政府住房保障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得以继续存在。虽然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但该通知并未明确要求党政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所以单位集资建房现象仍会继续存在。 如何平衡单位集资建房与市场的关系
单位集资建房虽然可能带来不公平,但是在房价高企的今天,能改善广大人民的住房条件是最为主要的,广大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买房难问题,而发展合作集资建房,让它在住房建设中占有一定比重,应是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一种可行的办法。并且,单位集资建房所能产生的不公平可以通过监管的措施来堵住漏洞。
同时,为改变单位集资建房被变相“偷梁换柱”,必须明确集资建房对象为企业住房困难户。针对居住困难职工较多,企业和职工双方资金压力均较大的情况,可通过片区自助拆迁,建成收益按照事先投资比例分配的模式,解决土地资源、业主和单位资金的问题并且解决职工更多的后顾之忧。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联合颁发
㈥ 集资建房和集资合作建房是一个概念吗
集资建房是指单位内部职工集资.
合作建房可以在全社会的法人、
自然人参与。二者的产权没有区别
㈦ 国家允许个人集资建房吗!
国家允许个人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政策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集资建房政策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集资建房政策其次,集资建房建设与一般商品房在各种手续的申办上也存在区别。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 、 《建设规划许可证》 、 《开工许可证》 、 《土地使用证 》、 《房屋销售许可证》 。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
(7)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扩展阅读:
个人集资建房很难操作。
首先是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需要有一定资质,而获得资质的前提就是成立公司实体。否则连地块都那不到,更不要谈后面一步一步获得各项审批,招投标、施工过程、各项市政配套、验收程序了
其次,房地产开发是专业性较强、投资数额很大的项目,也有一定的项目风险,单靠没有多少经验的个人或小团体,难以顺利进行。
第三,一个风险大、专业性强的项目,靠个人或小团体力量操作,产生利益分配不均、操作过程无可控性的机率相当大,不要用利益试炼人性。
总之,集资建房可能帮你节约40%的金钱,但是如果正规购房的风险只有5~10%,集资建房却高达60~90%。
虽然集资建房听起来不错,但还是经不起推敲,各方各面的问题都会接踪而至,所以国家暂时是不提倡个人集资建房的。
(7)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扩展阅读:网络-集资房
㈧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建设用地如何解决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严禁新征收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对单位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
㈨ 建设企业可以不执行建设部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吗
建设企业不可以不执行关于非法集资的通知,目前国家再严厉打击建设企业非法集资的活动。
㈩ 集资建房真的合法吗
不能全说合理,也不能全不合理,
集资有两个称呼:“集资”“非法集资”,这么说你就明白了吧,下面给你简单解释一下。
首先你说的这个非法性不在于是集资上,而在于是用地上,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就算你说这房是你买的,那你回家看产权证和土地证上怎么写就知道了,是房屋产权归你,但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你是使用权,而且上面有写你的使用权限是多少年。这么说我想你就该明白为什么村里不同意你们集资在那盖房了吧,愿意是那个地不是你的。
下面给你简单说一个什么情况下是非法集资:
1、集资要到税务部门去申请,当同意了,你们才可以去集资,如果没同意那就是非法集资,所集的资金有权利没收。原因很简单,如果大家都去集资了,那国家的银行贷款的钱都贷给谁去?
2、集资所盖的房子必须要先出售给集资人,当集资的群体都选择完成后,才能进行出售。简单解释下,就是说因为盖房子的利润比较大,如果产生集资了,那么出现的高额资产会被一些人所占有,国家也是为了保护群众的利益,就是说不产生剥削,虽然他们给了你东西,但是给你的东西远远的少于了你产生的劳动力的价值,也就是说集资的号召者赚取了大额的剩余价值,也就是说他们靠剥削了大家的剩余价值而发财了,就是所说的资产阶级的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