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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

发布时间: 2021-03-10 07:51:58

1. 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领导责任是什么

根据《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原文: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信访工作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对信访工作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三、本解释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九、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有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十一、有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简明表释的作品目录

前言
上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表释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编 附则
下篇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简明表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
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
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3. 如何贯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家信访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10月25日,国家信访局召开《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新闻通气会。国家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恩玺出席会议,就社会关注、媒体关心的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解读。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等15家在京新闻单位出席会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中央对加强问责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抓住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今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施行,党内问责工作更加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需要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二是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需要进一步压实信访工作责任。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根本原因是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一些地方和部门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这就需要严明责任、严肃问责,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需要固化提升。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紧密结合实际,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失职追责的成功经验,为《办法》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同时,原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相关规定,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进行调整完善。
中央对制定《办法》高度重视,列入2016年党内法规制定计划。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稿,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后,经中央同意,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正式下发。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5章19条。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分别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第二章为责任内容,共5条,将信访工作责任按照主体划分为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属地责任、信访部门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并对各责任主体责任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第三章为督查考核,共2条,分别对信访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作出规定。第四章为责任追究,共6条,明确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第五章为附则,共3条,明确了授权规定、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
问:《办法》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二是对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频率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每年至少就信访工作开展和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三是完善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同时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四是强化了信访工作问责力度,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受到诫勉方式追责的相关责任人,取消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
问:《办法》对责任主体明确了哪些责任?
答:领导责任中,分别对各级党政机关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作出规定。部门责任中,既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作出规定,也明确了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属地责任中,分别从源头预防、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教育疏导等4个方面,对信访问题发生地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作出规定。信访部门责任中,明确了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强化了履行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建议的责任。同时,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责任作出规定。
问:《办法》规定哪些情形要受到追究?
答: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集中在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群众纪律、信访工作程序,以及对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方面。据此,在梳理整合《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基础上,《办法》提出了应当追责的6种情形。对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处理办法和程序的其他问题,以及涉及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再重复规定。
为体现“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的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
问:《办法》对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对问责主体、方式和程序均作出明确规定。问责主体上,明确了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进行处理。问责方式上,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问责程序上,明确规定按照问题的性质、程度确定追责方式,同时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采取逐级递进的方式,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

4. 信访事件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的该不该赔偿误公费和精神损失费

信访事件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不该赔偿误公费和精神损失费,无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第九条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的重大时事政治

7月16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7月24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7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召开十七届三中全会。
7月29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7月30日~31日,2008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在广西北海举行。
8月1日,京津城际高速铁路正式开通运营。
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
8月5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新条例取消了对境内机构的强制结汇规定。
8月6日,新华社报道,商业银行下半年在信贷方面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原有信贷规模基础上调增5%,对地方性商业银行调增10%。
8月8日~24日,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北京举行。
从8月20日起,除西藏、新疆外,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不做调整。

6. 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怎样处理

查看条例规定不就行了。

7. 除宪法外还有什么法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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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英文版)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残疾人权利公约
·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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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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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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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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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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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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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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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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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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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提存公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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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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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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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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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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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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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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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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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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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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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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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血站管理办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英文版)
·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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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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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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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访条例(英文版)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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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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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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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电力监管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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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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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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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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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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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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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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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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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8. 打处人员是什么意思

打击处理人员的意思。

公安打击处理包括:起诉、劳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当然,广义上还有行政拘留。

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

1.不管上访人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先;

2.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无理取闹;

3.凡是进行依法处理的,批准权归省里,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4.依法处理后,还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做工作,不能一抓了之;

5.中央政法机关对省级政法部门批准依法处理的上访人又以此为由上访的案件,不在向下交办。

(8)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扩展阅读

国家明确规定群众事件滥用警力可被“双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归纳概括了16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就信访工作究责作出规定,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同时发布。《解释》和《规定》分别适用于党员和公务员。根据这两个文件,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事件可被“双开”。

《规定》明确,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针对这一行为,《解释》中单列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9. 纪委案件处理有哪五种方式 要结果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9)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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