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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交通违法

发布时间: 2021-03-10 05:06:45

㈠ 海上交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修正)

一九九一年三月五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下列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均适用本规则:
(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是指:(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动装置)相互间碰撞致损,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冲击他船致损;(二)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损;(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桩、渔栅等水下障碍物致损;(四)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致损;(五)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致损;(六)火灾:指由于雷击、爆炸、失火等原因,使船舶燃烧致损;(七)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八)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是本规则的执行机关

第二章 报 告
第五条 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有效的通讯手段尽快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及船舶或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对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渔港监督提交《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渔港监督提交;
(二)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以外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到达第一个港口后48小时内向当地渔港监督机关提交。
第七条 《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和捏造。
第九条 因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当地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或鉴定,并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渔港监督机关备案。
检验、鉴定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第三章 调 查
第十条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当地渔港监督进行调查。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渔港监督或到达的第一港口的渔港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渔港监督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渔港监督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
(一)查询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方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其有关设备的证书、船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以及水上设施的技术状况;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七)使用录音、照相、录像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
第十二条 事故当事人必须接受调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渔港监督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渔港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渔港监督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渔港监督机关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材料,应根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五条 渔港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
(六)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对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渔港监督可以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可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
(二)对非渔业船舶及外籍船员或设施上的人员,可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主管机关或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对渔业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渔港监督建议其主管机关或监督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渔业海上交通事故的原因,渔港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管理或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渔港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处置措施。

第五章 调 解
第二十条 对渔业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渔港监督申请调解。调解必须遵守当事各方自愿的原则,调解由当事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渔港监督提交书面申请;渔港监督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赔偿担保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各方应共同签署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的姓名及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责任、协议的内容、调解费的承担、调解协议履行的期限,并经渔港监督盖印确认。各当事方应当按协议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当事人已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民事纠纷,渔港监督不再受理调解。
第二十三条 凡已向渔港监督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向渔港监督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渔港监督自收到事故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宣布调解不成。
第二十五条 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渔港监督调解的,应向渔港监督缴纳调解费,收费标准,由农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经调解签署协议书的,调解费用按责任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各方平均分摊,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求撤销调解的,由申请撤销方承担。
因事故的调查、处理或调解而产生的交通费、电讯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按实纳入事故调查处理费内,由事故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事故纠纷由渔港监督调解,已交纳调解费的,上述费用不再收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舶船籍港的渔港监督报告,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递交《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如果事故在外国诉讼、仲裁或调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诉讼、仲裁或调解结束后60天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副本或影印件递交船籍港的渔港监督备案。
派往外国籍渔业船舶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其派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签发该船员职务证书的渔港监督递交《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产生的海洋环境污染,按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章代码,1637扣多少分

违章代码1637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 。处罚是: 罚款500-2000元、记6分。

扣分依据: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记分分值》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2)轮船交通违法扩展阅读

交通违法代码又称“交通违法行为代码”、“交通违章代码”,是公安部对机动车、行人通行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制定的一种编码规定。通过新交通违章代码查询,可以快速的查出驾驶员具体的违章情况,加快了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速度。

违章代码1001: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A:驾驶拼装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违章代码100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B:驾驶拼装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违章代码1002: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A: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违章代码1002: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B: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违章代码100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A: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违章代码100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B: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㈢ 轮船属于交通工具吗

1、轮船属于交通工具;

2、交通工具是人类制造的,用于代步或运输的装置,能使人或物品发生空间的移动;

3、交通工具是现代人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周围的交通工具越来越多,给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3)轮船交通违法扩展阅读:

轮船作用:

轮船推进方式的发展经历了两种方式,一种是原始的以人力踩踏木轮推进,一种是现代的以机械化螺旋浆推进。轮船的发明和不断改进,使水上运输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轮船促成了人类生活的改变,造成人类以往连做梦也没想到的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的关系。今天,现代化的轮船,其中有客轮、货轮和油轮,正在从事着各种关系到人类命运的全球性商业航运。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轮船

违规出海的渔船处罚是什么

根据规定,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渔业法》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还有可能没收渔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轮船交通违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非法捕捞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㈤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怎样的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简称VTMS),是一种为有效协调拥挤的水域交通而建立的高级监控系统。随着水运事业的迅速发展,船舶数量空前增加,其中船舶的大型化和高速化又使其航行和停泊所需水域大为增加,这就使有限水域的交通拥挤程度空前加剧,增加了操船难度,需要有安全保障体系。另外,灾难性的海难事故加速了交通法规的制订和系统的建设,如1967年3月,11万吨的利比里亚油轮在英国海岸触礁,造成8万吨原油溢出,严重污染了英吉利海峡,英法两国举国震惊。有鉴于此,该国际水道实行了分道通航制。1971年旧金山湾两艘油轮碰撞造成了海湾严重污染,促使了美国制定出“港口和航道安全法”,并于次年建立了旧金山实验船舶交通系统。另外,通信、雷达、雷达数据处理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VTMS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技术上的现实可能性。1948年英国利物浦港安装了世界上第一台港口雷达,并利用“船—岸”通信设备引导船舶在雾中航行获得了成功。

1972年美国首先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传统的港口雷达,建立了旧金山实验船舶交通系统,为更高级监视系统的建立奠定了技术基础。1977年2月,具有雷达数据处理和交通数据处理功能的东京湾VTMS正式投入运行,形成了VTMS自动化高级监视系统的基本格局。

㈥ 飞机、火车、汽车、轮船。这四种交通方式出事故的比率分别是多少

2010年2月23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简称“国际航协”)发布2009年全年航空安全状况:2009年全球事故率(以西方制造飞机的每百万架次的机体损毁率计算)为0.71,即每140万次飞行发生一起事故。该数字相比2008年的0.81(每120万次飞行发生一次事故)有了很大的进步。

其它的火车、汽车、轮船貌似找不着一个准确的事故率

㈦ 1200总吨轮船发生水运交通事故,哪些符合一般事故情形

1000总吨以上1500总吨以下的船舶,人员有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属于一般事故!

㈧ 乘船要遵守哪些交通法则

1.不乘坐无牌无证船舶。船舶驾驶人员、轮机人员、渡工必须持有当地港务(航)监督机关发给的驾驶证、船员证、渡工证,船舶要有船舶检验部门发给的船舶合格证书。

2.不乘坐客船、客渡以外的船舶。客船、客渡船必须持有船名牌,画有载重线,并在明显位置标有本船载客定额数。

3.不乘坐超载船舶和人货混装的船舶。客船、客渡船要按批准的航线和航区航行,严禁违章超载、人货混装。

4.不乘坐冒险航行的船舶。遇到大风、大雨、洪水、浓雾等不良天气,船舶和渡船设备简陋、技术状况不良,严禁冒险航行。

5.集体乘船时应注意:要有老师带队、指挥;上下船要排队,不得争先恐后;在船上要坐稳,不得打闹、走动;要听从船上工作人员的指挥,维护好船上秩序。

㈨ 乘坐飞机、轮船、公交车辆,都要求随身行李不得夹带禁运、违法和危险物品,其中危险物品包括

以下是乘坐飞机,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仅供参考。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璐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㈩ 开船有什么交通规则吗

开船也有交通规则!

长江水道将实行新的交通规则。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经交通部批准,长江江苏段将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船舶定线制,按大船分道、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的原则重新设计航路,使长江航道成为一条“水上高速公路”。

多年来,江上行船一直遵循“下行走主流、上行走缓流”的航行原则,江面有多宽、航道就有多宽,进江吃水海轮的推荐航线与江船航路存在逆向重叠的矛盾,不能满足安全航行的要求,也无法适应现代物流业对航运既“大进大出”、又“快进快出”的发展要求。

7月1日起实施的船舶定线制,按照“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分别设计了三种航路——供大型船舶上下行的深水航道、供小型船舶使用的推荐航路和供部分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小型船舶或船队)使用的特定航路,并统一规范了航道航路的设置标准和尺度。而且在航行规则中还第一次引进了“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了以往主要就避让措施得当与否来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的方法,确定了以航路对错与否来论处事故责任大小的处理原则。

实施船舶定线制,将使长江江苏段成为全天通航的“水上高速公路”,提高江苏口岸的运转效率,吸引大型海轮进入江苏港口。另外江苏段航道上还统一规划建设了近60处锚地和停泊区等功能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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