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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违规谁处理

发布时间: 2021-03-10 00:07:45

㈠ 高考违纪处理与是否会被禁考等相关问题

我的情况与你相同 我现在很抑郁 请问您后来上学了吗

㈡ 高考是老师真的按照违规处理办法惩处学生吗

基本吓唬人
应为要是有作弊被抓住老师也很麻烦的,而且对学生的影响非常不好,一般监考的都是老师,不忍心的。

㈢ 高考违纪会怎么处理会当场通知考生吗我高考结束后涂了一下卡,监考老师没说什么,算违纪吗急!!

高考复违纪的认定流程是很制严格的,对考生和监考老师都有很大的影响。你这情况不算违纪,如果违纪,监考老师一定会记录,并且告诉你违纪了。
高考违规行为包括: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考试过程中旁窥、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在答卷上标记信息、抄袭他人试题答案等。省教育考试院强调,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 生参加考试等四种严重作弊行为,视其情节轻重,除取消考试成绩外,同时停止其参加该项考试1-3年,乃至停止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触犯刑律者还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有处理结果记入诚信档案伴随终身。

㈣ 【高考】如果高考判处考生违纪或者作弊有什么程序会不会只是监考老师偷偷记下你的考号,然后处理还...

普通高考违纪作弊考生处罚规定 :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参加考试的考生,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作弊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各科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欺骗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你所描述的情况,符合第二条第2小项所描述的内容,应该判定为作弊行为;但监考老师并未让你当场填写个人信息,说明监考老师没有判定此行为为作弊行为。

㈤ 高考作弊违纪怎么处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共明确了与考生相关的9种违纪行为、种作弊行为、5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
属考试违纪的行为: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①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⑥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⑧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⑨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属考试作弊的行为: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 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相关考生被视为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属严重考试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① 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属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及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⑤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㈥ 高考违纪当场监考老师怎么处理 一定要考生签名吗

一定要考生签名,抓到考生违纪的老师要拿出确切的证据,并让学生签字确认,然后监考教师签字确认,主考签字确认,最后才上交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认定该考生作弊。

按照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18种行为属于作弊行为。

(6)高考违规谁处理扩展阅读:

作弊处罚:

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㈦ 高考考场违规怎么处理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参加考试的考生,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作弊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各科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欺骗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三条,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各科成绩:
1,通过伪造证件,说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如:
1,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无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的考生,将被禁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其他在校生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所在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雇.

㈧ 浙江12人高考考试违规,对于高考违规考生该如何处置

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视教育的国家,然而在中国的学生是非常的困难的,他们的压力也是非常大的,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在他们学习了十八年后他们即将参加高考,奔赴到高考的战场上。然而在高考当中也有一些走捷径的学生,他们往往在平时不去努力,然而高考时却临时抱佛脚,耍自己的小聪明。浙江高考12人考试违规,这12人当中有携带小抄的,有携带与外界联系的设备的,都是为了能够考一个更好的成绩,但是他们选择了作弊这一条道路,所以说被当场抓获。

㈨ 学生高考出现违规现象怎么处理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为规范处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公平公正,教育部制定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教育部政法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教育部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一是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规范高校招生行为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办法》,有利于健全考试招生制度,使政府宏观管理和社会参与监督有法可依。

二是解决突出问题和保障招生公平的需要。2005年以来,各地和各高校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录取工作“十严禁”,有力维护了招生秩序。但是,个别地区和高校仍存在擅自扩招、特殊类型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要靠改革、靠法治,关键是惩处,在社会上形成震慑力。制定《办法》,明确违规行为和惩处措施,有利于提高对招生录取领域的治理能力,维护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

三是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法治化的需要。当前有关高校招生的法律法规规范总体上供给不足。制定《办法》,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规范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依法行使,有利于保持制度的稳定性、透明性,便于各地各校的遵守与执行,为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奠定法治基础。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高校招生形式多样,环节复杂,涉及主体多元。《办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各类、各层次主体和招生工作各个方面。

一是从高校招生层次来看,《办法》适用于高校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同时,附则规定,研究生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执行。

二是从高校招生类型来看,《办法》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和高职招生,同时涵盖了统一高考[微博](微博)、省级专业统考、特殊类型招生、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各种招生方式。

三是从涉及的主体来看,高校、高级中等学校(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主体的违规行为,均适用《办法》。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违规行为?

答:《办法》根据违规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违规行为。

一是高等学校的违规情形。包括:违规发布招生简章、虚假招生宣传、未予信息公开、未按照计划招生、未按标准录取、向考生收费等。

二是高中的违规情形。包括:滥用推荐权、违规公示、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规为考生填报志愿、有偿推荐或组织生源等。

三是招生考试机构的违规情形。包括:未按照计划和标准投档、违反程序投档、违规补录、未予信息公开、监督不力等。

四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情形。包括:地方招生政策违规、擅自改变招生计划和类型、要求违规录取、监管不力等。

五是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情形。包括:更改考生信息、对已录取考生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违规请托、泄露信息、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收受贿赂、参与非法招生等。

六是考生的违规情形。包括: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或优惠条件、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冒名顶替取得入学资格等。

同时,《办法》在每一类主体违规情形的最后一项都做了兜底规定,从而涵盖了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问:对于招生违规行为由哪些机构进行处理?

答:高校招生管理比较复杂,《办法》在不改变目前体制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管理职责,由主管部门处理相应的违规行为。一是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与或直接进行处理。二是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高校招生工作的机构,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其中,省级负责高校招生工作的机构,包括省考委及其省招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三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招生管理职责,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问:关于处罚措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不同的违规主体,《办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高等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高中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招生考试机构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招生工作人员违规的,其所在单位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其他处理。

考生违规的,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对于以上主体的违规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什么是招生工作责任制?

答:早在2005年,教育部就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确立了招生工作责任制。《办法》对招生工作责任制进一步确认。

一是明确了高校招生工作的一把手负责制。《办法》规定,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招生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实行问责。

二是规定了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方式。由于招生违规主体的身份不同,包括公务员[微博](微博)、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因此调查处理机构和处分种类不完全相同。因此《办法》规定: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三是规定了其他人员干预招生工作的责任。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问:如何处理考试违规和招生违规的关系?

考试和招生紧密相连,很多招生违规行为也表现在考试环节。对于考试环节的违规行为,教育部已经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规范。因此,《办法》主要针对招生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考试违规行为不再重复规定。

问: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如何救济?

尊重程序和给当事人救济途径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救济途径,包括公务员申诉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解、申诉和人事争议仲裁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等。《办法》规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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