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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处分

发布时间: 2021-03-09 09:04:16

Ⅰ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赵云江法官可以不经过检察院而直接向院长王新华投案自首交待违法调解受贿吗

不可以。一般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或者纪委(有人举报,嫌疑人为党员等等条件)也可以调查,如受贿数额达到量刑、情节恶劣……最终是要由检察院,公诉至人民法院受理的。这是构成受贿罪的情形,也有可能受贿数额较小……,不起诉,就给个处分、记大过什么的……

Ⅱ 请问在宜昌市进行司法鉴定(法医临床)的工作需要什么样的职称,怎样获得相应的职称呢

我推荐您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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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处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信息综合、电子政务运行、政务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协调维稳、应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内外宣传归口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承担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工作调查研究;协调专家咨询和法律咨询;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要求,负责本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全程协调服务和跟踪督办,对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即办件”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三)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中央和省转移支付社会保险、就业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拟订和汇审工作,以及市本级专项就业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作;负责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计划申报和资金支付的审核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全市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拟定全市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市及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全市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拟订国(境)外人员在宜就业管理政策,承办外国人来宜就业行政许可;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承担市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承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级行政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宜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
(五)劳动关系科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终至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文书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按分工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局维稳、应急工作。
(六)军转安置办公室(挂“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牌子)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和中央、省在宜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中央、省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解困维稳和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政策,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就业培训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承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政许可;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参与制定全市人才资源开发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的选拔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岗位初审、申报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专家产业基地考核、认定、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科研资助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工作;指导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作用。
(九)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研究拟订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和职称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并指导实施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各系列(专业)中级及医疗副高、中学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中、初级及医疗副高、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承担其他系列高级职称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证书的核发及审验工作;承担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落实机关工勤人员有关人事管理政策;承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表彰奖励有关事宜;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市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贯彻落实有关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参与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工资福利科
根据国家和省的工资、福利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工作;核定机关及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待遇、调动和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按规定权限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及待遇核定、审定干部参加工作时间与工龄计算和离退休人员待遇工作;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待遇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全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有关抚恤待遇审核工作。
(十二)养老保险科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市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条件核实;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并办理市直统筹单位相关人员的核实手续。
(十三)医疗与生育保险科
统筹规划全市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市直管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查与年审;拟订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市管封闭运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工伤保险科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性质认定工作,负责工伤、非工伤与职业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教育培训与对外交流科
研究制定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公务员能力建设与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国家公务员各类培训方案,综合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承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市直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证书的年度审验工作;负责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基地的资格评估认定工作;拟订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构、培训教材(内容)和师资队伍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六)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全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编制农村社会保险发展规划,会同有关方面指导检查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办法。
(十七)调解仲裁管理科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用)鉴证服务;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市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八)劳动保障监察科(挂农民工工作科牌子)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中央、省属在宜及市属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九)公务员管理科
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录用、登记、考核、任免、奖惩、职位管理、交流、培训、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面试考官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承办面试考官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和市政府批准任免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承办全市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新进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和审批工作;负责行政机关、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核报批工作;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全市综合性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上报省级表彰奖励和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市级劳动模范);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管理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二十)人事科(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承办本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争先创优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机构、产业工会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Ⅳ 郑兴华的人物事件

2014年1月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湖北省宜昌市副市长郑兴华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

郑兴华因郭有明案牵出落马,主要是经济问题,郑兴华案属于郭有明案的“案中案”,由中纪委直接督办。

2014年7月2日,湖北省纪委发布消息:日前,经湖北省委批准,省纪委对宜昌市原副市长、党组成员郑兴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郑兴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

郑兴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郑兴华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宜昌市处分扩展阅读:

2015年2月16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郭有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有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郭有明,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有明利用其担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昌市委书记、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Ⅳ 宜昌市火葬一个人要多少费用

宜昌市殡葬管理条例(最新)信息来源:中国陵网点击:170发布时间:2009-11-3 10:49:1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进行殡葬活动、从事殡葬服务及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细则。第三条 本市殡葬管理工作,贯彻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殡葬管理,动员各方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进本行政区内的殡葬改革。本市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殡葬行政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建设、土地、林业、宗教等行政部门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实施殡葬管理。第五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村)民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全市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殡葬管理规定,破除旧的殡葬管理。坚决纠正违法殡葬行为。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火葬和土葬管理第七条 本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猇亭区及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县市区所辖区、镇、村属于火葬区域的殡葬,依照国家规定实行火葬。在实行火葬区以外区域的殡葬,暂划为土葬区。第八条 土葬区域调整为火葬区域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本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本市长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丧葬习俗,拟定殡葬改革方案,提请自治县权力机关审议后按前款规定上报审批。第九条 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省和本细则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禁止将火葬区内的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火葬区内的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运输等便利。第十条 遗体火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火葬的死者,其亲属或生前所在单位、居(村)民自治组织、医疗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殡葬管理所接运遗体,并在3日内持死亡证明办理手续,火化遗体。特殊情况需延长遗体停放时间的,经殡葬管理所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7日。逾期经书面通知仍不办理火化手续的,殡葬管理所有权火化遗体。(二)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证明后火化,其丧葬费用由火化地财政开支。第十一条 火化后的骨灰,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处理。骨灰存入骨灰堂灰堂或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或在公墓区外留坟头、立碑志安葬。第十二条 应当火葬而没有实行火葬的死者,其生前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对其亲属给付丧葬补助费和落实抚恤政策。第十三条 土葬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土葬公墓的地方,遗体应埋入荒山瘠地;无荒山瘠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第十四条 土葬区内死者生前遗嘱实行火葬或其亲属同意实行火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内;(二)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区内;(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内;(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烈士陵园、烈士墓地从事经营性的公墓销售业务,禁止恢复或新建专门的宗族墓地,禁止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禁止为活人立墓。第十七条 办理丧事应当文明、节俭,破除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等陋习。禁止在办理丧事中看风水、做道场、打丧鼓及沿道路抛撒纸钱、冥钱等。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丧事,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城镇居民办理丧事,应在殡仪馆内进行,禁止占用道路或在房前屋后搭棚祭吊。第三章 殡葬设施和服务管理第十九条 本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全市殡葬管理工作需要和殡葬改革的要求,提出殡葬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前款所列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村兴办和管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第二十三条 公墓建设应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在土葬区内,安葬单人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 6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期满前6个月,公墓管理单位应当通知墓主办理续用手续;使用期满仍未办理续用手续的,作为无主墓穴处理。第二十四条 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殡葬服务站)所需的新建、搬迁和维修费用,应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并依据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的经营收入,应当用于本地殡葬事业的发展。第二十五条 殡葬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制度,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第二十六条 殡葬事业单位提供收取费用的服务项目时,应由丧户自愿选择;未经丧户同意,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和收费。禁止以任何借口刁难丧户或向丧户索取财物。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管理第二十七条 生产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寿衣、花圈、棺木、黑纱、骨灰、存放器具、墓葬用的石碑石料等丧葬用品,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并自觉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禁止依法成立的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尸体冷藏(柜)、水晶(玻璃)棺、殡仪馆等经营业务。禁止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第二十九条 殡葬运尸专车经县以上交通部门核定后,免交车辆通行等费用。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火葬区将遗体土葬或火葬后将骨灰装入棺木埋葬,以及在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强制火葬并平毁坟墓,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的,可由县以上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非法经营墓穴、墓地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迁移或平毁坟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从事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借办理丧事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五条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或酿成重大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昌市殡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Ⅵ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命法院院长章富翠刘军余勤通奸2012第16号后又强煎湖进套社会保险法第37条不执行犯罪吗

枉法裁判罪上诉遗状!
单位和人社局工伤举证不能应败诉
周六再次加班的工作原因必须认定
加夜班一年的工作原因是致病本质
因工作原因受到七级伤残的是工伤
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必须负举证责任
缺乏工作原因调查核实程序不合法
上诉人:章富翠,刘军、余勤、宜昌市中级人命法院大法官!
被上诉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44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平,局长。
第三人:宜昌市东方威尼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发展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总经理孙继芳电话威胁要害我!有电话录音!
追加遗漏第三人:宜昌市卫生局。局长董美阶。宜昌市一马路22号,
6230008、12年12月27日《举报答复》证明我吃单位剩菜一年致病
案由:上诉人因强烈不服(2012)鄂西陵行初字第16号枉法裁判罪的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西陵区法院(2012)鄂西陵初行字第16号 违反《社会保险法》第37条而无效的《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 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工伤认定和延误医疗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国家赔偿七级伤残费4赔*上年宜昌平均工资2.2=8.8万元。
3:判决被上诉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因为没有犯罪认定资格无裁量权
所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7条判决:无权认定不是工伤!
4:判决被上诉人认定程序不合法:没有犯罪自杀证据;
5:判决被上诉人认定事实不合法:遗漏一年加班事实;
6:判决采信伪证不合法:劳动合同无人签字工作开始时间事实不清?
7:判决法官混淆事实不合法:引起工伤的工作原因是什么没有查?
8:判决法官法律依据不合法:为何不用特别法社会保险法第37条?
9:判决法官适用旧法不合法!适用下位法犯罪!
10:判决没查工作原因滥用职权不合法:程序过程漏一环!
事实与理由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裴缜:
西陵区人民法院法官:章富翠、刘军、余勤枉法裁判罪事实如下:
法官只认定工伤疾病表面形式现象!
却不认定疾病原因背后的本质内容!肯前才能推出肯后!
法官违法没有认定工伤原因加班事实,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没有连续一年加夜班认定何谈工伤?没有连续一年吃剩菜认定何谈原因?没有连续一年有毒物认定何谈起因?
法官逻辑混乱错误!故意让事实不清,混淆事实!
故意不认定一年加班事实!故意枉法裁判!
原告法庭上说:“我是2010年11月开始上夜班”
单位说:“不是的。”被告人事局却违法认定8月?
矛盾逻辑!必然结论是:矛盾话一真一假!第三人人事局一定是假话!
因为坝区法院已经判决认定上诉人是2010年11月开始上班的!!!
人事局全部是假话!一审法官故意包庇被上诉人!是共同犯罪!!
上诉理由的法律条文大前提根据 一审枉法裁判罪的小前提事实
《宪法》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一审法官说:“宪法无效!不予执行!”
判决原告没有一年休息的权利!
每月上班31天!有《考勤表》证据为证!
《宪法》第45条 公民在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一审法官说:“宪法不是法!我不采用!”
判决原告七级工伤不是工伤!
因为“不死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也判决无效!不予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2条::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一审法官说:“保险法也不是法!我不采用!”
判决原告七级工伤活该自负!
原告不得依法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
《社会保险法》第1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一审法官说:“保险法不是法!老子才是法!”
判决原告不得共享发展成果,法院不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院要故意破坏稳定!
不予认定工伤的话:我将轰动全世界!!!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宜昌市总工会拒不支持原告诉讼!有《举报信》证据!宜昌市总工会也不监督!!!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审法官对单位违法没有从2010年11月起缴纳工伤保险包庇单位犯罪!成立共犯!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官对工作原因故意回避!
本案关键就是工作原因没有查清!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 被告应该根据该条不认定工伤;
但是原告(一)没有“故意犯罪”
(二)没有醉酒或者吸毒;
(三)没有自残!
被告根据以上那一条不认定原告工伤?这是本案上诉焦点之一!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审法官包庇单位!单位从2010年11月起就没有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无保险证据!
但是单位却为原告按照1500元缴费基数从2010年11月起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官还犯罪包庇单位!
强烈请求中级法院查清工伤保险偷交漏缴事实!挽回国家巨大保险基金损失!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一审法官没有查清工伤保险缴费事实!
单位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才不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犯罪事实必须彻底查清判刑坐牢!
事实不清!必须发会一审重新审理!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宜昌市人社局就是因为没有征收工伤保险!
才违法《不予工伤认定》!
让七级工伤原告无辜充当牺牲品替罪羊!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宜昌市人社局必须按照宜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早已经确认的2010年1500元的缴费基数加110%=1650元,从2010年11月起征收单位漏缴偷交的原告工伤保险金!
早日让原告享受工伤认定及其合法待遇!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原告几十次到宜昌市人社局稽查处找王主任和简君稽查科科长举报!都石沉大海!
被告法制科三次书面答复不予受理举报!
再次强烈请求申请中级法院到宜昌市人社局法制科魏松处和简君处将举报证据保全!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被告故意包庇第三人单位东方威尼斯!
导致本案严重事实不清!
原告到底是不是2010年11月上班?
一审法官没有查明!
原告到底是不是加一年夜班?
一审法官也没有查明!
原告就是因为连续一年加夜班才导致积劳成疾、累病在星期六夜班再次加班岗位上面的!
第八十六条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被告稽查科科长简君至今不履行法定职责
没有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十九条给社会保险基金、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强烈请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我的七级工伤损失十万元!
开除共同犯罪分子公务员稽查科科长简君!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简君不为原告从2010年11月起责令单位补缴工伤保险金是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罪!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原告因为连续一年加夜班导致七级工伤,必须根据该条“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单位至今没有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我得到及时救治。3000元一医院工伤住院费至今单位不给报销一分钱!
强烈请求中级法院判决报销原告宜昌市一医院3000元住院费!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原告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星期六再次加夜班而导致的积劳成疾七级伤残伤害,
恰恰符合该条规定!
为什么不根据该条依法认定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原告有一医院的职业病轻度肝中毒脂肪肝诊断证明!被告为什么不采信?
为什么不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原告在《工伤申请表》提供了劳办发(1996)13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为什么不执行?
法行(200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员工未构成犯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西陵区法院为何不执行?
宜昌市人社局为何也不执行???
单位为什么也不执行???
劳办发(1996)27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从事本单位日常工作导致七级伤残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西陵区法院为何不执行?
宜昌市人社局为何也不执行???
单位为什么也不执行???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牺牲星期六夜班休息时间,
为建设宜昌市文明城市的公共场所之一的东方威尼斯的公共利益加班加点而伤残,
根据该条也应该属于“视同工伤”!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原告完全符合第14条(一)(四)(七)和第15条(二)的规定;也没有犯罪酗酒自杀吸毒,为什么不认定工伤???
被告无权吧认定工伤!!!
因为没有公安局犯罪证据!!!
被告必须认定原告为工伤!!!
第十九条: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我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也不申请工伤认定,应该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何被告不依法认定工伤??
为何被告违法要我承担不是工伤法律后果?
《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被告为何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工伤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程序违法:
被告没有调查清楚原告到底是那一天开始上夜班的?《员工登记表》证据在那里?
没有询问会计工资从那一天始发的证据?
没有询问单位夜班厨师吃一年剩菜事实?
没有封存一年《考勤表》《夜班签字本》?
没有封存333个有毒木柜《验收合格证》?
工伤原因的根本原因一个都没有调查!!!
第十六条 工伤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汪溪平与原告结怨十多年!曾经仲裁过原告
不主动回避!程序严重违法!
依法必须撤销《工伤认定书》
第十七条 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程序又再次违法如下:
单位到今天拒不举证不是工伤!
反而帮原告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汪溪平却违法拒不受理!
人社局必须根据该条:
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九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程序又再次违法如下:
人社局没有载明工作原因的依据???
没有载明关键的“吃单位亚硝酸盐的剩菜和加一年夜班工作原因导致原告在有毒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导致七级工伤伤残”的工作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请求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裴缜:
亲自审理此全国最大枉法裁判罪案!
法官带头侵犯人权!世界关注!
准备联系《焦点访谈》让事实说话!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宜昌市人社局: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五)当事人的陈述; 原告我说:“我是从2010年11月开始上班的”
单位说:“不是的!劳动合同是11年签的”
我和单位说的话必是:一真一假!其余都假
人社局却说:“是从2011年8月上班的!”
逻辑推理出:人社局说假话又认定假话!
一审法官却又判决也认定假话就是真话!
一审全部判决全是逻辑错误的假话!
(六)鉴定结论; 原告说:“劳动合同不是原告签的名字!”
单位说:“假劳动合同就是真劳动合同!”
法官判决书第7页第6条明目张胆写到:
“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单位强迫原告连续一年加夜班的事实,
是本案的最关键工作原因!
有加班一年原因才导致身体突发疾病!
有原因才能有结果!
一审法官故意对一年加班事实“不予认定”
一审法官不以事实为根据!
必然导致判决不以法律为准绳!
再次强烈请求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鉴定《劳动合同》谁签的我的假名字!彻底查清“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依法移交宜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00多名员工的假合同!
为国家挽回巨大漏缴社会保险金损失!!!
东方威尼斯不马上赔偿我七级工伤十万元!
我将亲自去北京公安部举报其他犯罪事实!
彻底摧毁东方威尼斯黑社会犯罪集团!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单位已经伪造了2011年假劳动合同、隐藏了《2010年员工考勤表》、毁灭了《2010年厨师夜班剩菜工作记录表》等证据!
法官为何知法犯法包庇单位?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的; 一审证据不足,判决无效!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一审没有适用《社会保险法》第37条!
明显违法!无权认定是犯罪而非工伤!
3.违反法定程序的; 一审违法程序,判决无效!
4.超越职权的; 一审超越职权,判决无效!
5.滥用职权的。 一审滥用职权,判决无效!
(三)被告不履行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请求中院判决被告重新认定工伤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请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上诉人的口述作出判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 致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不依法认定工伤就是逼我上诉人:章富翠、刘军、余勤
2012年6月24 日
附:上诉状3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法律出版社,出版,最新权威法律规定:第106页到数第二行:
在工作岗位致病应该认定为工伤!
第109页第10行:
本条改变了旧法律缩小了不认定工伤范围
职工仅在犯罪情况下,才不认定为工伤

Ⅶ 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已经履行了罚款处罚。这样做合法吗

1、首先你可以向罚款单位所要处罚决定书。因为这关系到你的申请复议等权利。
2、如果其拒绝提供,你还可以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反映其不履行行政职责。

Ⅷ 湖北省青年岗位能手罗娟宜昌市中级法院审判员如果包庇维持全国优秀法官左树青强奸法律一审判决可以起诉吗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 小明 梅华峰 通讯员 高秉喜钟发)由公安部督办的当阳刘晓兵黑帮集团成员全部落网。宜昌市9日召开公判执行大会,对该黑帮集团骨干成员刘晓兵、李清、徐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其他犯罪分子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法院宣判书说,自1998年12月起,罪犯刘晓兵等人结伙,采取小恩小惠、拉拢利诱等手段网罗和纠集劳改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当阳市逐渐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罪犯刘晓兵全面策划,幕后组织指挥,罪犯徐辉、李清负责发展组织成员并具体实施暴力犯罪。该组织在当阳大市场、太子桥市场非法收取停车费、垄断家禽宰杀市场,敲诈勒索,非法聚敛钱财,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形成了较稳定的组织结构。
从1998年至2003年7月28日,该组织及成员在当阳、宜昌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犯下故意杀人3起、故意伤害9起、寻衅滋事10起等一系列罪行,严重威胁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据此,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窝藏等6项罪名,依法对刘晓兵等24名被告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直至死刑。罪犯刘晓兵等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Ⅸ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处分是怎么样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9)宜昌市处分扩展阅读

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主要有五种情形:

一是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

二是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

三是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四是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

五是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作出了规定,

一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二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根据相关规定,这方面的时限要求一般是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

Ⅹ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命法院院长冯丽娥强奸法律、与药监局局长通奸法律犯法吗不给不予受理裁定书阴罪吗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章富翠刘军余勤枉法裁判罪事实:
2012鄂西陵行初字第16号判决书!
工伤的工作原因事实不清!上诉状
法官只认定工伤疾病表面形式现象!
却不认定疾病原因背后的本质内容!
肯前才能推出肯后!后真必定是前真
法官逻辑混乱错误!故意枉法裁判!
上诉理由的法律条文根据 一审枉法裁判罪的事实
《宪法》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一审法官说:“宪法无效!不予执行!”
判决原告没有休息的权利!
每月上班31天!有《考勤表》证据为证!
《宪法》第45条 公民在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一审法官说:“宪法不是法!我不采用!”
判决原告七级工伤不是工伤!
因为“不死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也判决无效!不予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2条::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一审法官说:“保险法也不是法!我不采用!”
判决原告七级工伤活该自负!
原告不得依法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
《社会保险法》第1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一审法官说:“保险法不是法!老子才是法!”
判决原告不得共享发展成果,法院不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院要故意破坏稳定!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宜昌市总工会拒不支持原告诉讼!也不监督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审法官对单位违法没有从2010年11月起缴纳工伤保险包庇单位犯罪!成立共犯!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官对工作原因故意回避!
本案关键就是工作原因没有查清!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被告应该根据该条不认定工伤;
但是原告(一)没有“故意犯罪”
(二)没有醉酒或者吸毒;
(三)没有自残或者自杀!
被告根据以上那一条不认定原告工伤?这是本案上诉焦点之一!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审法官包庇单位!单位从2010年11月起就没有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无保险证据!
但是单位却为原告按照1500元缴费基数从2010年11月起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官还犯罪包庇单位!
强烈请求中级法院查清工伤保险偷交漏缴事实!挽回国家巨大保险基金损失!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一审法官没有查清工伤保险缴费事实!
单位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才不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犯罪事实必须彻底查清判刑坐牢!
事实不清!必须发会一审重新审理!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宜昌市人社局就是因为没有征收工伤保险!
才违法《不予工伤认定》!
让七级工伤原告无辜充当牺牲品替罪羊!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宜昌市人社局必须按照宜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早已经确认的2010年1500元的缴费基数加110%=1650元,从2010年11月起征收单位漏缴偷交的原告工伤保险金!
早日让原告享受工伤认定及其合法待遇!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原告几十次到宜昌市人社局稽查处找王主任和简君稽查科科长举报!都石沉大海!
被告法制科三次书面答复不予受理举报!
再次强烈请求申请中级法院到宜昌市人社局法制科魏松处和简君处将举报证据保全!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被告故意包庇第三人单位东方威尼斯!
导致本案严重事实不清!
原告到底是不是2010年11月上班?
一审法官没有查明!
原告到底是不是加一年夜班?
一审法官也没有查明!
原告就是因为连续一年加夜班才导致积劳成疾、累病在星期六夜班再次加班岗位上面的!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被告稽查科科长简君至今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强烈请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我的七级工伤损失十万元!
开除共同犯罪分子公务员稽查科科长简君!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简君不为原告从2010年11月起责令单位补缴工伤保险金是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罪!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原告因为连续一年加夜班导致七级工伤,必须根据该条“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单位至今没有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我得到及时救治。3000元一医院工伤住院费至今单位不给报销一分钱!
强烈请求中级法院判决报销原告住院费!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原告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星期六再次加夜班而导致的积劳成疾七级伤残伤害,
恰恰符合该条规定!
为什么不根据该条依法认定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原告有一医院的职业病轻度肝中毒脂肪肝诊断证明!被告为什么不采信?
为什么不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原告在《工伤申请表》提供了劳办发(1996)13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为什么不执行?
法行(200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员工未构成犯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西陵区法院为何不执行?
宜昌市人社局为何也不执行???
单位为什么也不执行???
劳办发(1996)27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从事本单位日常工作导致七级伤残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西陵区法院为何不执行?
宜昌市人社局为何也不执行???
单位为什么也不执行???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牺牲星期六夜班休息时间,
为建设宜昌市文明城市的公共场所之一的东方威尼斯的公共利益加班加点而伤残,
根据该条也应该属于“视同工伤”!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原告完全符合第14条(一)(四)(七)和第15条(二)的规定;也没有犯罪酗酒自杀吸毒,为什么不认定工伤???
第十九条: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我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也不申请工伤认定,应该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何被告不依法认定工伤??
为何被告违法要我承担不是工伤法律后果?
《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被告为何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工伤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程序违法:
被告没有调查清楚原告到底是那一天开始上夜班的?《员工登记表》证据在那里?
没有询问会计工资从那一天始发的证据?
没有询问单位夜班厨师吃一年剩菜事实?
没有封存一年《考勤表》《夜班签字本》?
没有封存333个有毒木柜《验收合格证》?
工伤原因的根本原因一个都没有调查!!!
第十六条 工伤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汪溪平与原告结怨十多年!曾经仲裁过原告
不主动回避!程序严重违法!
依法必须撤销《工伤认定书》
第十七条 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程序又再次违法如下:
单位到今天拒不举证不是工伤!
反而帮原告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汪溪平却违法拒不受理!
人社局必须根据该条:
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九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程序又再次违法如下:
人社局没有载明工作原因的依据???
没有载明关键的“吃单位亚硝酸盐的剩菜和加一年夜班工作原因导致原告在有毒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导致七级工伤伤残”的工作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请求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裴缜:
亲自审理此全国最大枉法裁判罪案!
法官带头侵犯人权!世界关注!
准备联系《焦点访谈》让事实说话!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宜昌市人社局: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五)当事人的陈述; 原告我说:“我是从2010年11月开始上班的”
单位说:“不是的!劳动合同是11年签的”
我和单位说的话必是:一真一假!其余都假
人社局却说:“是从2011年8月上班的!”
逻辑推理出:人社局说假话又认定假话!
一审法官却又判决也认定假话就是真话!
一审全部判决全是逻辑错误的假话!

(六)鉴定结论; 原告说:“劳动合同不是原告签的名字!”
单位说:“假劳动合同就是真劳动合同!”
法官判决书第7页第6条明目张胆写到:
“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单位强迫原告连续一年加夜班的事实,
是本案的最关键工作原因!
有加班一年原因才导致身体突发疾病!
有原因才能有结果!
一审法官故意对一年加班事实“不予认定”
一审法官不以事实为根据!
必然导致判决不以法律为准绳!
再次强烈请求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鉴定《劳动合同》谁签的我的假名字!彻底查清“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依法移交宜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00多名员工的假合同!
为国家挽回巨大漏缴社会保险金损失!!!
东方威尼斯不马上赔偿我七级工伤十万元!
我将亲自去北京公安部举报其他犯罪事实!
彻底摧毁东方威尼斯黑社会犯罪集团!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单位已经伪造了2011年假劳动合同、隐藏了《2010年员工考勤表》、毁灭了《2010年厨师夜班剩菜工作记录表》等证据!
法官为何知法犯法包庇单位?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的; 一审证据不足,判决无效!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无效!
3.违反法定程序的; 一审违法程序,判决无效!
4.超越职权的; 一审超越职权,判决无效!
5.滥用职权的。 一审滥用职权,判决无效!
(三)被告不履行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请求中院判决被告重新认定工伤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请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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