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信访6
❶ 信访条例第6条第12条是什么
您好 ,根据国家信访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❷ 我爸被冤枉被刑拘6个月,想给信访局写材料,怎么写
你确定是刑拘吗?
刑拘没有这么长的期限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危害社会,由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期限为3天,情况特殊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7天,如涉嫌团伙作案、流窜作案等复杂情形的,刑拘期限可延长至30天。也就是说刑拘的最长时间也就是30天。在刑拘期间,公安机关搜集完善证据,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有7天的审查时间,最终确定是否批捕,如果批捕,那么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刑拘结束。如果不批捕,公安机关应立即放人,即便是需要补充侦查的,也不能再羁押,可以视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所以说,从刑拘第一天开始,如果按最长30天算,再加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时间,最多37天。你可以查一查手续,如果检察院批捕,公安执行逮捕了,那就不叫刑拘了,老实在里面蹲着等着公安继续搜集完善证据、检察院审查公诉吧。如果没有批准逮捕,一直是刑拘的话,那就是公安办案程序违法。
如果你父亲确实被冤枉,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❸ 虚假信访怎么处理
如何对待虚假环境信访?
2017年06月30日 10:10:34
来源: 中国环境报作者: 滕颖 秦妍婷
建议建立相关机制,根据法律要求及时将虚假举报者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贯彻环保联合惩戒制度,强力打击同行恶性竞争产生的虚假举报行为。
江苏省某企业近日遭污染投诉举报,投诉这一企业的污染问题在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后有死灰复燃迹象。通过暗访调查发现,这家企业和居民区之间距离较近,然而并不存在投诉件中所称的废气和噪声污染问题。通过进一步走访周边居民了解到,这起投诉案件实为信访人为谋取私利,鼓动周边群众反复投诉这家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意图敲诈企业的虚假环境信访。
虚假环境信访加大了环保部门信访工作量,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那么,为何会出现虚假环境信访情况?经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3个原因。
一是区域规划不合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一些地方规划建设缺乏科学论证,出现了工业企业与居民区混杂的现象。在环境意识不断增强的当下,信访案件中涉及利益纠纷特别是居民搬迁问题尤为突出。例如,某企业在成立之时周边仅有3户居民,当时居民拆迁问题因拆迁经费不足而被搁置。时至今日,企业周边已聚集了逾40户居民,出于对优良生活环境的追求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带来的经济利益,周边居民频繁投诉这家企业污染问题,要求搬迁。
二是虚假环保举报信访人惩戒成本低。目前环境信访投诉主要有4种渠道,包括“12369”环保举报热线或“12345”市长热线、信件投诉、来访投诉,以及通过环保部门网站或环境保护部微信平台投诉。这些投诉渠道为人民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为虚假环境信访带来了便利。目前,对于虚假环保举报的信访人并不像110报假警那样有严厉的惩戒措施,导致一些人为谋取私利,打击同行进行虚假举报、反复举报。
三是企业遇到虚假环境信访选择忍气吞声。企业为不影响正常生产活动,尤其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避免股价波动,消除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遇到虚假环保举报的信访人往往采取花钱消灾、息事宁人的态度,使得一些人看到了其中的商机,助长了虚假环境举报的不正之风。
笔者认为,破解新形势下虚假环保信访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区域内功能区规划,尤其是工业区和居民区之间的距离。从现阶段环保信访投诉来看,企业和居民区过近,地方政府无相应财力搬迁居民或企业是导致目前环保信访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地方政府应做好功能区规划,工业区和居民区之间应保留足够距离,做好隔离带,工业区外的企业逐步搬迁至区内。从源头出发,减少信访投诉量。
第二,严肃查处虚假环保举报信访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现阶段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越来越紧密,建议建立相关机制,根据法律要求及时将虚假举报者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将虚假环保举报企业和相关人纳入环境保护失信人。2016年7月发布的《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是一项新的环保行政执法监管制度。这项环保联合惩戒制度对纳入环境失信人名单中的企业和个人影响巨大。因此,要贯彻执行好这一制度,强力打击同行恶性竞争产生的虚假举报行为。
❹ 我们现行正在生效的相关的信访法律法规有哪些啊(包括涉法涉诉信访)
我国现行正在生效的相关信访法律法规《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中的6种违禁行回为是什么?
信访答人在信访活动中,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6种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行为。(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行为。(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5)煽动、串联、威胁、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❻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六种行为
根据国家信访条例,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❼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享有哪些权利
1、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植物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业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排除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2、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3、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4、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病予以书面答复。
5、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收到复查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事项提出复查意见;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核,收到复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核意见。
6、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信访人依法信访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信访人的义务
1、按法定程序提出信访事项的义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遵守走访形式规定的义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有关机关从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从受理之日开始,在2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上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办理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❽ 什么是6+3信访事项分类
应该是指六个不予受理、三个不再受理信访事项吧
六不予是指
一、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容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
四、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六、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三不再是指
一、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过复查(复核)期限的;
二、已经省(自助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
三、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
国家信访局的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上分别明确标注了上述几类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