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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纪律处分

发布时间: 2020-11-22 19:04:50

❶ 公务员免于起诉后应受到何种纪律处分

公务员免于起诉后,可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可以给予开除、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等纪律处分。

❷ 事业单位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具体是怎样的处分.

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是作出处分决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分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纪律处分则主要由除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作出。例如党的组织、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企业事业单位等作出的处分称为纪律处分。
二是处分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即国家公务员。纪律处分的适用对象为既包括国家公务员又包括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人员。例如党员、团员、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
三是处分的种类不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纪律处分。如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对法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是强制力不同。行政处分属于国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对法官的纪律处分也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党纪处分不具有国家的强制 力,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企业职工作出的纪律处分行为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根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除外。

开除工作算是什纪律处分

❸ 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退休后判刑的处理规定

1、公务员已退休,但因在职期间违法被判刑的,如果被判处有内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容,则停发退休金,但发给生活费;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停发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2、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3、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如果因为犯罪而被羁押(如最终被证明无罪,可事后补发所停发退休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但是应发放生活费。
4、综上,如果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发给生活费,而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

❹ 公务员违反考勤纪律如何处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专
(一)警告
(二)记属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❺ 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解读处分,是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对公务员处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公务员要有违法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二是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且不存在免予处分的情形。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纪律处分的种类。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阶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种类。公务员法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质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构成了违纪,应当及时纠正和警示。警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 记过。记大过。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但在程度上较之警告要严厉。记过,记大过是书面的。记过的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记大过的处分期限为十八个月。 降级。是指也降低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使受处分者的待遇直接受到损失。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开除。是解除被处分公务员与机关的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❻ 公务员免予纪律处分和不予纪律处分有什么区别

公务员免予纪律处分和不予纪律处分的区别是:
免予处分是指公务员所犯错误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应该给予纪律处分,但具有免除处分的情节,经过有关机构作出的免予处分的书面结论。
不予处分,是指公务员所犯错误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经有关机构研究作出的不予处分的决定。不予处分的前提,是公务员的错误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

❼ 纪律处分对小孩入职公务员有影响吗

建议你看下《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或者电话咨询下当地招考办。
以下内容来源于《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❽ 事业单位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具体是怎样的

事业单位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具体如下:

1、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它具有强烈的约束力,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

(二)处分的种类及适用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

警告: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

记过: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对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

记大过: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对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

降级: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降低其工资等级。

撤职: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撤销现任职务。

开除: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公职。

2、纪律处分

(一)是党的纪律处分。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处分分类及适用人员

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警告:适用于犯错程度轻人员。是党内处分最轻的处分。

严重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的轻处分,但比警告处分要重。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具体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

留党察看: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

开除党籍:适用于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对犯错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及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这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

(8)公务员纪律处分扩展阅读:

行政处分及纪律处分实行的意义

1、行政处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追究违法行为不枉不纵。;规定一个不同种类行政处分的梯度,对于执法标准的统一,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对于反腐败也着重大意义。

2、纪律处分:对于维护党纪处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教育党员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纯洁党的组织,维护党的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具有重大意义。

❾ 公务员酒驾行政处分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

(9)公务员纪律处分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法》是一部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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