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违法
1. 在肺疫面前,在涉疫人前给他们买个口罩犯法吗
不算犯法,能出一份力量就出吧,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就可以了,同时还要注意保护自己,预防自己感染
2. 是否有关涉疫的民事诉讼案件,要经省院批准才能审理
我认为,没有这个规定,也没有这个必要。
3. 不好好控制疫情是不是违法
上述通报提到,2020年1月27日12时许,贺兰县习岗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排查出武汉回宁探亲人员黄某一家三口在贺兰探亲期间一人有发烧情况后,将该情况以《关于上报街道辖区排查疫情人员情况的函》书面上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陆聪在办公桌上看到习岗街道办上报的《关于上报街道辖区排查疫情人员情况的函》,遂想到其侄子也从外地刚回贺兰,为提醒其到社区报到,就将习岗街道办上报的含有黄某一家三口个人信息的函件拍照后发至家庭微信群,导致含有一例未经确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情况及黄某一家三口个人信息内容的函件在多个微信群及朋友圈多次转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县纪委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陆聪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由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陆聪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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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多名网友称,他们因有武汉旅居史,返乡后配合登记、调查后个人信息遭到严重泄露。有的地方甚至将他们的个人信息制成表单在老乡群、同学群之间传播,里面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 这种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有什么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如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8、6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出于防控疫情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相关人员登记个人信息,并进行信息披露,则应该根据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进行。比例原则的功能在于限制公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防止由于公权力的过度侵害造成对私人领域的侵犯,谨守必要性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泄露个人信息严重者,可能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几天,好消息频频传来,中国疾控中心开始研发新冠病毒疫苗,武汉协和医院7名同一科室的医护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转阴,还有4名医护人员经过治疗后,临床症状得到控制……
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防控人民战争,胜利终将属于我们。在这之前,不能自乱阵脚,更不能害人害己。还是那句话,疫情面前遵守法律法规,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无论哪个省份的人,无论员工还是老板,无论消费者还是商家,我们都是中国人。疫情面前,我们一起扛、不添乱,安心为社会做贡献。
4. 1500余人侵犯涉疫人员个人信息,他们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在这个网络信息十分发达的年代,公民的个人信息时常会遭到泄露。有时候这些泄露影响不大,而有些时候却会给当事人造成无比巨大的损失。目前我国处在抗疫期间,在这个时候,我们对于哪些确诊新冠的人当然会十分好奇,希望了解他们的活动轨迹,不过除此之外,他们的其他个人信息我们并不关心。有些人就不这样想了,通过各种方法窃取确诊人员的个人信息之后,他们甚至会用售卖的方式,通过贩卖这些确诊人员的个人信息来盈利,这样的行为,无疑已经触犯法律。
在现阶段,无论你是否健康,你都应该享有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这个权利任何人都无法侵犯。在这片土地上,任何确诊人员都不应该受到歧视,也不应该受到侮辱。
5. 公安机关办理涉疫类案件法律依据读后感
读后感就是非常时期行非常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