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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运违规

发布时间: 2021-03-07 02:14:52

『壹』 2014年国家海事部门对相关船舶信息行业有什么扶持和帮助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集团,上海航运交易所,中国船东、港口协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0月8日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部办公厅文秘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以下简称《海运意见》)确立了海运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产业地位,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运体系的发展目标。为积极推进海运强国建设,按照依法落实、开放性落实、创造性落实的要求,深入贯彻《海运意见》,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快海运结构调整

(一)着力建设现代化海运船队。

1.认真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加快淘汰一批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鼓励建造符合国际新规范和新标准的船舶。(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财审司、国际司配合,2015年完成)

2.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完善船舶技术政策和标准规范,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经济高效船舶。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航运企业和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加强国内沿海客船、危险品船运力调控,引导运力有序投放和合理增长。促进干支线运输联动发展,完善集装箱运输服务网络,提高集装箱班轮运输国际竞争力。(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在天津、上海、福建、海南等地开展邮轮运输创新试点示范工作,拓展邮轮航线,逐步发展中资邮轮运力,培育本土邮轮运输品牌。到2020年,邮轮航线、航班显著增加,形成2-3个有影响力的邮轮母港。(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优化市场主体结构。

4.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海运业务,有序发展中小海运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中小海运企业合作发展和联合、联盟经营。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采取综合调控手段,促进客船、危险品运输企业结构优化。(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持续实施)

5.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出台相关制度和办法,推动海运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海运企业在做强做优海运主业的同时,适度开展多元化经营,拓展服务产业链,平抑海运市场大幅波动风险,构建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法制司、海事局等配合,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加快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

(三)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

6.研究制定航运服务业发展意见,推动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政研室、规划司等配合,2014年完成)

7.规范船舶管理、船舶代理等服务业发展,提升传统航运服务业发展质量。优化航运交易服务机构区域布局,推进航运交易信息共享,编制发布运价指数、船舶交易价格指数等指数。推动建立一批有影响力的航运研究咨询机构,支持航运法律服务机构和仲裁机构发展。(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规划司、科技司等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8.推动金融保险机构加大对航运业支持力度,积极发展船舶融资租赁,鼓励海运企业参与组建船舶融资租赁公司,支持保险企业开展航运保险业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财审司配合,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加快建设国际航运中心。

9.引导港航及相关行业集聚,完善组合港协调机制,推进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打造国际航运中心。(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法制司、国际司、海事局等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10.鼓励开展航运发展政策、航运金融保险创新。支持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海运发展基金,推动制定有竞争力的航运融资政策措施,完善国际船舶登记、船舶融资租赁、船舶保险与责任担保制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航运衍生品交易,建设海运交易平台和相关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信息发布机制,提高海运交易和定价的国际影响力。(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法制司、财审司、国际司等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推进口岸便利化。

11.推动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与其他口岸部门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机制,健全与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的合作机制。推进港航电子数据交换(EDI)中心和交通电子口岸建设,加快建设进出境船舶联合查验单一窗口系统。(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科技司、公安局等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积极推进港口升级和现代物流发展

(六)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12.完善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和主要港口总体规划,优化煤炭、石油、矿石、集装箱、粮食等主要货类运输系统,引导液化天然气(LNG)、商品汽车及邮轮等码头合理布局。(交通运输部规划司牵头,水运局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13.有序推进沿海新港区开发和港口重点项目建设,鼓励发展公用码头,加强深水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共设施建设,建立区域港口航道、锚地共享公用机制。(交通运输部规划司、水运局牵头,海事局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14.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快主要集装箱港区疏港专用公路建设,推进港口铁路集疏运通道及场站建设。(交通运输部规划司、水运局、公路局牵头,持续实施)

(七)完善港口服务功能体系。

15.积极拓展港口服务功能,引导港口企业由主要提供装卸仓储服务向提供装卸仓储服务和现代港口服务并重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港口依托主业发展物料供应、中转配送、流通加工服务,拓展港口物流地产,培育电子商务服务。2020年基本建成现代港口服务体系。(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16.推进港口收费市场化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收费,修订港口收费规则。(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财审司配合,2015年完成)

(八)促进现代物流发展。

17.鼓励港航企业与公路、铁路、航空运输企业深化合作,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人,推进“门到门”、“一票到底”的一体化运输模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运输司牵头,持续实施)

18.制定完善联运单证、标准和集装箱铁水联运规则,大力发展铁水联运、江海联运、滚装甩挂运输,推广应用江海直达船型和联运设施,提高集装箱、大宗物资、商品汽车等联运能力。(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运输司牵头,海事局配合,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19.大力发展以港口为枢纽的物流业务,开展冷链、汽车、化工等专业物流业务,积极推进与港口衔接的物流园区、保税区、内陆“无水港”的建设。(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规划司牵头,运输司配合,持续实施)

四、构建改革开放新优势

(九)深化海运改革开放。

20.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海运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海运企业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海运企业。(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政研室配合,持续实施)

21.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稳妥开展外商成立独资船舶管理公司、控股合资海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等对外开放试点,总结评估效果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建立海运领域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法制司、国际司配合,2015年完成)

(十)加快构建全球海运网络。

22.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海运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与资源能源企业、制造企业合作拓展海外业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际司牵头,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23.争取利用国家相关专项资金和金融机构的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相关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构建海上支点和服务网络,形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港口建设和运营商、全球物流经营人。(交通运输部国际司牵头,水运局配合,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24.积极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加大重要国际海运通道和北极事务的研究和参与力度,支持企业参与北极航线的运行,加强国际海运保障能力建设。(交通运输部国际司牵头,规划司、水运局、科技司、搜救中心、海事局、救捞局等配合,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一)提升海运国际竞争力。

25.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工作,提高参与制定国际公约、规则、标准和规范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内海运标准规范的国际化工作,树立负责任的海运大国形象。(交通运输部国际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法制司、科技司、搜救中心等配合,2018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26.深化双边、多边海运海事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开展海运会谈,维护我国海运和海员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国际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搜救中心配合,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努力提升运输服务保障能力

(十二)健全运输合作机制。

27.推动海运企业与货主紧密合作,签订长期运输合同,以资本为纽带合资合作经营;推进我国货主、贸易商积极签署海运国际贸易合同,促进海运服务贸易进出口平衡发展。支持船东协会与货主协会、货代协会等相关协会加强协调,促进企业间紧密合作。(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28.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出台意见,支持海运企业与货主、贸易商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和相互约束机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政研室、法制司配合,2015年完成)

(十三)强化重点物资运输保障。

29.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重点物资运输保障机制,建立必要的运力储备,强化运输组织协调,及时、优先保障重点物资、紧急物资运输,提高原油、铁矿石、液化天然气、煤炭、粮食等重点物资的承运保障能力。(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六、积极推进海运安全绿色发展

(十四)健全海运安全应急保障体系。

30.健全规章制度,推进并规范海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安全质量司牵头,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1.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深入开展危险品运输、中韩客货班轮运输等专项整治。(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安全质量司、海事局配合,2015年完成)

32.对列入“黑名单”的船舶、老旧运输船舶进出我国港口进一步加强港口国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进船舶定线制,加强安全监管与救助打捞能力建设。(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牵头,规划司、人教司、水运局、安全质量司、救捞局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3.加强海运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加强专业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建设,着力提升海上搜救、海上溢油和危化品泄露等监测与处置能力。(搜救中心牵头,规划司、水运局、国际司、公安局、海事局、救捞局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五)积极建设绿色海运。

34.落实水运节能减排方案,健全船舶能源消耗管理体系,完善海运节能减排监测、考核制度。(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规划司、国际司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5.优化海运业用能结构,加快清洁能源在海运业的推广应用,开展LNG动力船舶、港口设备等清洁能源试点示范工作,继续推进主要港口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的实施。(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规划司、科技司配合,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6.加强绿色海运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船舶能效规范、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检验规范等标准规范。(交通运输部科技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国际司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7.健全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实施船舶污染排放限值标准,加强船舶防污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牵头,水运局、国际司配合,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

(十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38.抓紧评估完善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争取政策延续实施。(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财审司配合,2014年完成)

39.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促进海运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的整合完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海员个人所得税、海运企业税收制度等国际海运财税政策体系。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协调,争取出台促进本地区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交通运输部财审司牵头,水运局、海事局配合,2015年完成或与财税改革同步)

40.研究推动《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制修订工作。(交通运输部法制司牵头,水运局、海事局配合,2018年完成)

(十七)改进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水平。

41.强化海运顶层设计,研究制定海运发展战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规划司、搜救中心等配合,2016年完成)

42.深化海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网上审批和备案,建立海运海事管理权力清单制度。(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2015年完成)

43.加强海运市场监测,定期公布市场分析报告。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完善客货运服务规范。(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44.规范海运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不合理的相关服务收费,公布收费项目清单。(交通运输部财审司、水运局、海事局、国际司牵头,2015年完成)

(十八)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45.加强海运企业经营资质、安全资质的监管,建立健全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和预警制度。强化海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法制司配合,2015年完成)

46.严肃查处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创新完善集装箱运价备案等市场监管制度,坚决遏制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运价提供服务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支持协会等中介组织采取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运力有序发展等加强自律的措施。(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法制司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47.积极推进海运行政执法、监管职能改革,建立健全港航、海事管理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水运局、海事局、公安局牵头,2016年完成)

八、强化科技信息和人才保障

(十九)加快海运科技进步。

48.强化海运科技创新,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开展船舶节能减排、危险品和客滚运输安全营运等专项技术研发,推广应用船舶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科技司牵头,法制司、规划司、搜救中心、海事局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49.加大对海运应用基础研究、科研基地建设和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的投入。(交通运输部规划司、科技司牵头,持续实施)

50.加强船舶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和考核,加快船舶检验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建设国际一流的船舶检验机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牵头,中国船级社配合,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51.加强航海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深化航海及相关领域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打造国际一流的海运教育和科研机构。(交通运输部人教司、科技司牵头,规划司、水运局、海事局配合,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十)努力提升信息化水平。

52.加强物联网、云计算、卫星导航、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技术在海运领域的应用发展,推进集装箱海铁联运、远洋运输管理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规划司牵头,科技司、公安局、搜救中心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53.加快建设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长江危险化学品动态监管信息平台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成全国港口、航道、船舶、船员和企业数据库。(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规划司、安全质量司、科技司配合,2016年完成)

54.加快建设东北亚物流信息平台,促进国际间海运信息共享。(交通运输部规划司、国际司牵头,水运局、科技司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55.完善海运业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建立符合国际化要求的海运人才培养模式。(交通运输部人教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56.加快发展海员现代职业教育,加强船员适任性技能训练,健全覆盖全国的船员考试评估基地。规范海员劳务市场和派遣机构管理,健全海员权益保障机制,建立海员诚信管理体系。(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人教司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57.加大海运科技人才、专业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力度,重点引进和培养航运法律、航运金融、海事仲裁、航运经纪、邮轮服务等复合型人才。(交通运输部人教司、科技司牵头,水运局、海事局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58.加强港航、海事管理队伍建设,推进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法制司、人教司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九、切实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59.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分工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重点工作分工和进度安排。落实责任,建立年度监督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运局牵头,持续实施)

(二十三)营造氛围,形成合力。

60.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海运宣传方案,加强对《海运意见》精神和海运业发展的宣传报道。结合“航海日”活动,共同营造航海文化。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凝聚各方面促进海运健康发展的共识和力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政研室牵头,持续实施)

『贰』 2020年湘潭交通将有大变化!

近日,湘潭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工作重点出炉,“路长制”、科技治超、结构升级等成为热词。湘潭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推动交通运输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将成为全年工作的主线。

聘请“路管家”推行路长制

促进经济发展,方便民众出行是交通运输的两大课题。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湘潭市今年将坚持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不断完善公交线网结构,计划新增新能源公交车60台,新增公交线路1条、调整4条。加快长株潭一体化城际公交发展,重点推进公共交通互联互通,研究黄花机场、三市高铁站等重要交通节点的公共交通“互连”方案,创新公共交通运营模式,满足群众差异化出行需求,助推长株潭融城步伐。

同时,深化落实《湖南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推进湘潭港易俗河港区公铁水联运项目等前期工作,加快发展多式联运,持续优化公、铁、水运输结构调整和方式配置,提高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此外,全力支持道路货运物流业发展。积极宣贯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省7厅局《支持道路货运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调研制定全市支持网络货运发展的扶持政策,协调解决全市2家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启动实施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等工作。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叁』 支付非试联运企业运费5500是否包含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很多文章已经有过详细的论述。2007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了对四小票抵扣增值税的管理,其中对于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特别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出台了一些新的措施和政策,值得大家关注。
为使大家更好的掌握好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我们将详细分析一下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和实务问题。
一、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应税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行税扣除。
(货运发票增值税的扣除率在1998年7月1日之前是10%,相关政策依据见财税[1994]60号、财税[1994]12号、财税[1998]114号)

自2005年4月1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国税函[2005]332号)
自2007年7月1日,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为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自2007年7月1日后取得交通运输发票的,准予抵扣进项税。(财税[2007]75号)
[实务问题]:
对于货运发票抵扣我们一般的表述是一般纳税人在外购和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所支付的运输费,实务中有这么一种情况,部分大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将外购的材料运抵入库后,需要将材料从材料仓库运输到生产地点,对这部分发生在厂区内的运输费用,取得了运输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大家普遍认为,对于这部分发生在厂区内的运费不是在材料的外购或销售环节,不符合规定。但是,这一争议自2005年11月28日后就不存在争议了。这里我们要特别提出以下的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第7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只要运输费用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都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尽管在总局后来关于运费发票抵扣增值税的表述中还是提外购或销售货物环节,但财税[2005]165号文提出的这一原则还是执行的。
2、准予抵扣的运输发票及费用
① 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运输发票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扣除的货运发票的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当然特别地区可以)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国税函发[1995]288号)
② 准予抵扣的运费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含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国税函发[1995]28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规定计算进项税抵扣。(国税发[1996]155号)
③ 不准予抵扣的运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函发[1995]288号)
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核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国税发[1995]19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增值税。(国税函发[2005]54号)
企业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费用,在计算运费费用进项税额时,必须根据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单位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公路运输发票”等货票。不得依照联运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纳税人同时购入固定资产和原材料,发生的运费如果可以合理划分,则运输原材料部分的运费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如无法划分,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5]165号)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5]165号)
[实务问题]: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口和出口货物环节发生的境外运输费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问题: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境外运输费用是不能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第7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5]165号文不仅强调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且规定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实际就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境外运输费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对于不予抵扣的运输发票进行进项税转出的问题,应根据企业在帐务上实际入账的货运费用的金额除以1-7%后乘以7%确认。即转出不予抵扣的运费金额=企业入账的运输费用/(1-7%)*7%
二、各类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详细解读
以上是我们对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问题的一些基本政策规定。由于货物运输发票的种类很多,包括航空运票、铁路运票、公路、内河运票等,政策规定也不相同,为使大家更好的掌握各种货运发票的增值税抵扣问题,我们下面分别就各种货运发票的种类来详细解读货运发票抵扣中应注意的各类问题和事项。
(一)0x20民用航空运费发票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中取得的民用航空货票,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的规定是准予抵扣的。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规中,对于民用航空货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问题并没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但这里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民用航空公司开具额货票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在实务中,航空公司的货运业务一般是外包给大型货运代理公司运作的,即航空公司一般不直接面对市场承接航空运输业务。
因此,一般纳税人在通过航空运输销售或外购货物时,是和运输代理单位签订合同,取得的一般是货运代理业发票。根据政策规定,货运代理业发票是不能计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实务中,有部分纳税人将取得的这种货运代理发票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导致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二)0x20管道运输发票
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规定计算进项税抵扣。
管道运输一般发生在油运和天然气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企业也较少,实务中对其规定也比较简单。
(三)0x20铁路运输发票
自200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国税函[2005]332号)
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3]970号)
[实务问题]:
由于铁路运输模式中,一般是实行车皮承包制,对于一般纳税人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租用别人车皮运输导致托运人或收货人与实际购买或销售货物人不一致,而导致铁路运输发票难以抵扣的情况,财税[2005]165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0x20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
由于爆发了河南许昌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特大案件后,2003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市场进行了专项的税务治理,并出台了新的税收征管措施,这也导致了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发生的新的变化。
2003年10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文件由《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组成。
首先,对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同时符合一下六个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自开票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全国统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
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要代开票的单位代开货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为代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单位是指主管税务机关。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国税发[2004]8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国税发[2004]88)。这里就改变了以前工业企业在货物入库、商业企业在付款后运费发票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国税发[2004]88)
目前,对于公路、内河货运运输发票的抵扣是按如下程序进行的:
在该系统运行初期,由于国税机关比对系统中的信息采集完全是通过手工方式进行采集的,而且采集的信息量较多,发生错误的几率较大,特别是在采集18位纳税人识别码时,进行出现由于纳税人或税务机关采集信息错误导致大量货物运输发票发生无法抵扣的情况。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借鉴了金税三期对于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相关办法,对2006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
2006年11月起,除试点地区外的其他省(市)开始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2006年11月至12月内完成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推行。2007年1月1日(含)以后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全部启用新版货运发票。2007年1月1日(含)以后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自2006年11月1日起,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到位的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于国税机关的信息采集是直接通过发票上的税控码进行电子采集的,因此采集信息的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

由于自2006年11月1日起,全国推行了新办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因此,对于新、旧版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规定: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发票认证过程中主要会出现一下几种情况的认证错误: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货运发票再次认证。
密文有误,是指货运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货运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比对不符,是指货运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数据的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纳税人识别号、运费金额四要素存在不同。不符的优先级次顺序为:运费金额、承运人受票人双方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缺联,是指货运发票稽核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对应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重号,是指货运发票稽核系统内存在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相同发票代码和号码的抵扣联。
为进一步提高新版货物运输发票的抵扣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下文对如何规范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国税发[2006]67号)文件规定,
1、《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 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2、鉴于联运货物运输业务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内容基本相同,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凡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
3、《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4、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器具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5、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6、《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7、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8、税控器具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自动打印出××× 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
在采取了以上措施后,实际工作中还是出现了大量货运发票比对不符和情况。针对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出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又通过国税函[2007]315号文进一步对规范开票的行为进行明确:
1、货运发票打印要正确、完整:
(一)货运发票开具不规范、发票票面内容未打印在对应区域内、打印偏移和倾斜,会导致国税机关无法对抵扣联进行自动扫描认证,增加国税机关的认证工作量并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开票单位要按要求正确地打印货运发票。?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税控码为144位,票面打印4行每行36位符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税控码为180位,票面打印为5行每行36位符号。发票开票单位应正确地设置打印机和页边距,确保税控码打印完整。
2、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7号)第五条第(六)款明确要求“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目前,部分地区未严格执行国税函[2006]67号文件要求,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抵扣联上加盖各种印章,要立即纠正。
3、关于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货运发票抵扣联上加盖的印章,或者印章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与抵扣联票面上实际打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的不一致,与认证无关,国税机关应受理此类发票的认证业务。按照税务总局技术一体化的思路,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同时支持9位和11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可能出现9位或11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对11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发票国税机关不得拒绝认证。关于税务机关代码的新编制规则及使用要求,税务总局近期将发文明确。
4、提高货运发票的扫描认证效率

由于发票开具、保管不规范和扫描识别率不高等原因,货运发票抵扣联扫描后某些项内容可能识别有误,系统用红色突出显示异常项,操作人员应人工干预。对于无法认证的发票,特别是税控码打印不完整的发票,国税机关应退还发票并要求纳税人重新开具。税务总局将不断改进和完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尽快提高货运发票扫描识别率,增强系统的易用性。
[实务问题]:
以上说明的这些内容,主要是提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时,应按上述要求对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不要到申请抵扣时发现不符合要求再退票重开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审核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发票的真伪。判断发票真伪是一般纳税人取得货运发票时首先要注意的问题。对于发票真伪,首先要看一下发票的质量,是否有水印。开票单位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比如对于自开票纳税人,要先审核一下该单位是否有税务机关认定的自开票资格证书。对于代开票,一种是税务机关代开,要审核一下税务机关名称是否正确,必要时可打电话询问一下。对于代开票中介单位,一定要审核是否有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证书。同时,根据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是是个人自行开具的货运发票,肯定是假票,因为个人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这些都是一些常识性问题,大家要注意,不要因为取得假票而发生不必要损失。目前,实行货运发票税控后,假票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一般纳税人还是要注意。
2、检查一下发票信息是否填开完整。具体内容如: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以及机器自行生成的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
3、运费金额和杂费金额一定要分开填写。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因为,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只能抵扣运费和建设基金,杂费是不能抵扣的。很多货运单位为图方便,直接开运杂费,导致一般纳税人无法抵扣增值税的情况。因此,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货运发票时,一定要注意运费和杂费是否分开填写,如果没有应当时就要求货运单位重开发票。
4、抵扣联不要加盖印章。很多货运单位开开具货运发票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都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而根据国税函[2006]67号第五条第(六)款明确要求“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这就导致纳税人取得加盖印章的运费发票抵扣联后,国税机关不给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货运发票抵扣联时要注意,不要加盖印章。
5、仔细核对发票信息是否正确。特别是发票金额,收货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特别是纳税人识别码,由于位数较多容易发生错误。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对国税机关在认证、稽核发现的涉嫌违规货运发票处理有关问题,国税函[2007]722号文明确规定:
1、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货运发票原件退还企业,并告知其认证发现的问题类型,企业应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2、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货运发票, 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属于稽核发现涉嫌违规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肆』 货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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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经营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制度,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五条 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自愿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经营秩序。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条 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代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三)企业名称含有表明行业特点的“货运代理”、“运输服务”、“仓储”、“配送”、“集运”、“物流”等相关字样;

(四)至少有3名从业人员获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申请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须通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颁发《国际货运代理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依法设立子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地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第三章 企业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第十三条 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含分支机构)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向商务部授权机构办理企业备案。

第十四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法人备案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程序如下:

(一)领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备案证》(样式附后)。

(二)完整、准确和真实填写《备案证》,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备案证》;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证》上加盖备案专用印章。

商务部授权机构应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人备案情况及时通报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

第十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证》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备案证》自动失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其《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生效前已经成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在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理企业法人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于自企业设立第二年度起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业务备案表》形式如实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依法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应依照本规定办理业务备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或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网站(http://www.cifa.org.cn)下载《业务备案表》(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 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应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等信息汇总后报送商务部。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当为备案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或收取运费、结算及交付或收取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八)依法可从事的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向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他委托方收取代理费用,并可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与收货人或发货人分享佣金。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本细则第二十二条中有关业务,应当按照合理的运价标准向收货人或发货人收取费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提供其他服务时可依法收取合理报酬。

第二十四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经营业务中使用的相关单证上的企业名称和经营代码应与《备案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允许未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的其他单位、个人以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其营业部名义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五章 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登记编号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签发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的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实行登记编号制度。

第二十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的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应向商务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提单登记编号。

第二十八条 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经登记编号后方可正式使用,其正面应载明该多式联运提单的登记编号和企业的中英文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九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办理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登记编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登记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正本的样本(中英文本);

4.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证》或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条 商务部或其授权机构须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编号,颁发《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境外企业签发自中国境内始发的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应按照本章规定办理提单登记编号。

第三十二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代理签发未经商务部或其授权机构登记编号的境外货代提单。

第六章 企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十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业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十四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最低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的,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责任险。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最低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少于1年,并应逐年连续投保。

第 七 章 行业中介组织

第三十七条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做好行业基本信息和各项业务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参考国际规范,制定国际货运代理标准多式联运提单样本,供会员企业参考使用。

第三十九条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加强对会员企业的业务培训,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和地方货运代理协会,加强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规范行业经营秩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企业备案义务;

(二)未按照本《实施细则》报送企业年度经营信息;

(三)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提单登记义务;

(四)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投保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责任险;

(五)代理签发未经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登记的境外货代提单;

(六)在FOB交易条件下,代理中国境外收货人在境内装货港订舱;或,直接向境外收货人或境外货运代理企业而非境内发货人提交提单;或,接受境外收货人或境外货运代理企业指示通知实际承运人无提单放货;

(七)其他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第四十二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商务部查实后,可

(一)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对违法违规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

(三)将企业违规情况通知工商、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并建议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商务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业务备案表》、《多式联运提单登记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责任保险合同及其他的业务单证。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行业经营秩序和行业利益的;

(三)以商业贿赂方式承揽各项业务的;

(四)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其他限制性条件实施经营行为,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第四十四条 商务部可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录和处罚公告,并将有关企业名录和处罚决定通知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公安等机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中介组织等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修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伍』 进口车海关需要检查什么 商检检查什么

海关检查是对出入境的货物、邮递物品、行李物品、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征收关税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护本国经济发展查禁走私和违章案件,防止沾染病毒菌的物品入境而采取的检查措施。
一般国家的海关都设在对外开放的贸易港口、国际联运火车站、国际航空站、陆路边境和国界江河岸上准许旅客、货物,交通运输工具通行的地点,国际邮件、邮包交换地点等。这些设在口岸的海关,边境的陆关和内地的陆关等对输出入货物及物品进行监管和征税任务的关口,统称为海关。

商检主要查质量、卫生,海关查验主要查货物是否和申报的一样、是否有走私、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
1、商检查验的内容是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主要以买卖合同(包括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准。
2、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
3、海关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详细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4、‍海关查验的目的,一是通过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来验证申报环节所申报的内容与查验的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的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事情或其他进出口问题。二是通过查验可以验证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的疑点,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

『陆』 “空铁联运”湛江机场至湛江西站免费接驳巴士耗时多少分钟

湛江机场来—高铁西客站自无缝换乘

开通湛江机场往返高铁湛江西客站免费接驳巴士,安排每半小时一班,打通机场连接高铁站的“最后一公里”,成为机场公交专线、出租车、网约车之后的另一种进出湛江机场的新通道。使用条件:凡是往来湛江机场

高铁西站的旅客,可免费乘坐穿梭巴士!

开通时间

2018年12月20日起

穿梭巴士时刻表

湛江机场 - 高铁西客运站(09:00-19:30)

高铁西客运站 - 湛江机场(10:00-21:00)

班次均为半小时一班

高铁车票限额补贴

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31日起,实行高铁车票限额补贴,旅客乘坐高铁前往湛江机场乘机,除可免费乘坐空铁接驳巴士外,还可凭当天的高铁车票(原件需留下)和登机牌(复印件),到湛江机场国内出发大厅售票处,领取最高不超过50元的补贴。

下了高铁立马坐上免费大巴直奔飞机场,极大方便旅客快捷出行!湛江高铁西站连接湛江机场的“最后一公里”,让“高铁的下一站就是机场”梦想变为现实!

来源:湛江机场

『柒』 房开交付后业主违章导致房开的房产证下不来业主需要承担房开延迟办房产证违约金的赔付责任吗

房产证办不下来的原因有哪些?
1、开发商没有拿到地使用证或者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
没有土地证,就是属于五证不全了,后续即使继续开工,也属于违建,房产证没可能下来。
2、开发商已经破产或者被取消资质
开发商破产,项目就会烂尾,如果找不到新的开发商接盘开发,房产证也很难下来。
3、项目仍然处于抵押状态
这种情况属于在建工程抵押,一般没什么问题,但如果开发商没有及时还清抵押贷款,抵押就不能解除,购房者即使签了合同也无法备案,不但贷款下不来,办理房产证也不可能了。
4、项目竣工验收未通过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表明项目达到了交房标准,是办理房产证的必要条件。
5、开发商未缴纳契税
现在的新房契税一般都是由开发商代收,然后统一上缴税务机关,拿到完税证明。实际上很多开发商都不会及时上缴契税,比如收房时交契税,两年后再办理房产证。打个时间差,免费使用这笔资金是常有的事。
6、商品房面积出现误差,没有完成“多退少补”
商品房面积差基本上都会有,一般不会超出3%的红线,但也需要补交或退回房款。如果这个问题没有解决,房屋终面积就无法确认,产权登记也办不下来。
7、代办流程出现问题
如果代办人员出现违规操作,房产证也有可能无法办下来。
房产证办不下来要怎么办?
1、协商解决
带上合同等,找开发商协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分歧不大,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处理方式,并由开发商对购房者进行赔偿。
2、发律师函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向开发商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对方起到催告和警示作用,催促对方积极主动承担责任,比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赔偿,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3、提起诉讼
如果经过协商和发函,开发商还是拒不解决问题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捌』 交通运输系统特征有哪些

1、具来有明确的目的性。自

2、层次性非常的突出。

3、发展与建设必须与其内部环境相适应。

4、交通运输系统是一个整体。

5、组成交通运输系统的各个部分都是相关的。

(8)联运违规扩展阅读

道路交通运输系统概况——

道路交通运输系统是由汽车、道路基础设施运输基础设施、信息和人组成的一个共同完成汽车客货运输的综合服务系统。这个系统由各种不同系统的形态所组成,它包括自然与人造、实体与概念、静态和动态及控制和行为等系统,这个系统中渗透着上述系统的各种形态。

『玖』 上海公交北青线 投诉电话

您别气别急!
上海公交有人售票车,通过支付现金或使用公交预售车票的,从售票员那里换取 “上海公共汽车车票”;
如果使用公共交通一卡通的,售票员不是给“车票”,而是给你“电子读卡收费凭证”;
如果是无人售票车投币或投预售票的,给“无人售票付费凭证”。
三种情况虽然都出钱,但给的却不是同一种票。

一般售票员应该备有两种票,其中“车票”属于“收费必须给票”;“凭证”属于乘客要了再给,乘客不要,没有义务硬给。
而像“北青线”,很可能由于乘客使用一卡通的比例非常低,所以“凭证”配备不多,售票员没有这个意识,当你索要的时候,应该给,但可能真的由于准备不足,拿不出来。
但是如果他有,你即便乘1块,问他要10块凭证,他也会给你。
这个和售票员没任何利益关系。

所以你反映的问题的关键是,售票员准备不足,但的确不是违规。

如果你为了报销,据我所知,现在单位对于使用一卡通的,都报充值发票,不报每张车票:100元充值发票才1张;车票要50张;而且换乘优惠后,用掉75报100,单位还担心报销者套钱,所以一般都不再按车票金额报销了。
如果你怕查票,你放心,读卡机的记录远比人工精确,所以不会查使用一卡通的乘客的。

如果您要投诉,北青线的情况有点特殊,它属于联运线,三分之二是巴士四汽十分公司(原来汽车四场74路车队);三分之一属于京申大众(原来汽车三场青浦车队、后来青浦大众),所以得看你乘的是哪辆车。

65466671
这是上海市港口和交通管理局
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投诉电话
您可以看见现在好多“达标线路”
都把牌子摘下来
目的就是怕乘客投诉
因为那块牌子下面就写着这个电话
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是专门处理公交
营运过程中各种违章行为的
执法单位
被他查实
是要进行处罚
和行业通报的

但是根据你反应的情况,认定的结果肯定和我推断的一致
是有缺陷,但还未犯错

还是希望您平息怒火
如有可能
问其他线路多讨点报销凭证就是了
别生气

『拾』 用PS修改发票算不算违法。

当然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0)联运违规扩展阅读:

典型案例:

一、广西翼皇达投资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该公司通过给付手续费的方式,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7份,金额2568万元,税额436万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款428万元。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依法作出合计908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决定,并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柳州市联运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该公司通过个人购进钢材,在没有从销售方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桂胜利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票面金额8%的手续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金额合计568万元,税额合计96万元,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金额合计539万元,已抵扣增值税91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91万元。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依法作出合计147.58万元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决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象州县华夏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3年4月19日至2013年6月22日期间,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浙江大正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金额共728万元,税额共123万元。公司相关负责人陈可涛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31万元。

四、广西南宁博洲益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该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3%或5%不等收取开票手续费用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6份,金额合计882万元,税额合计150万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罚款40万元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广西闽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在2014年间,该公司股东李俊熙为谋取个人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唐燕平向云南河口易山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2份,金额2409万元,税额409万元,并按票面金额的12%的比例收取开票费264万元。

同时为冲抵其虚开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没有实际购进货物的情况下,从大连保华中通商贸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814万元,进项税额478万元,按票面金额支付以10%的开票费,并将全部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了税款。

最后,李俊熙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没收退出的赃款25万元上缴国库,未退出的犯罪所得款239万元继续追缴。

六、南宁徐明辉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犯罪嫌疑人徐明辉等人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以“彭昌麟”的假身份证开办公司,并通过互联网购买他人身份证,找中介机构代办注册了南宁市苏庆商贸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

犯罪嫌疑人徐明辉伙同谭淼鸿、梁友强等人分工合作,团伙作案,虚构经营业务,以收取开票手续费为目的,让他人为上述1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17份,价税合计9.21亿元,作为进项票申报抵扣进项税。

同期上述13家公司为他人即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36份,价税合计10.89亿元。上述13家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153份,价税合计20.1亿元。该案已依法逮捕了徐明辉、谭淼鸿、梁友强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七、贺州市荣盛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偷税案

该公司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货物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采取以填制家电《保修单》代替发票提供给消费者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1036万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89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79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追缴增值税89万元、企业所得税79万元、加收滞纳金68万元、罚款44.5万元,共计280.5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八、柳州协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偷税案

柳州协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场地及厂房收取租金未按规定向承租方开具合法票据,涉税金额714.49万元。自治区地税柳州稽查部门依法对其追缴税款78.4万元及滞纳金,并处罚款34万元。

九、桂林临桂大酒店非法代开发票案

桂林临桂大酒店为其他经营单位非法代开发票,涉案发票金额19.26万元。自治区地税桂林稽查部门依法对其追缴税款16.38万元及滞纳金,并处罚款18.69万元。

十、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假发票案

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明知取得的3份发票是假发票的情况下,非法取得并开具给委托建设单位,涉案发票金额284.29万元。自治区地税钦州稽查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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