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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程序运用

发布时间: 2021-03-06 19:07:36

⑴ 党纪处分的程序是什么

给予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以党的纪律处分的程序为:(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核对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2)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3)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⑵ 党纪处分有哪些程序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事情,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一般来说,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的具体工作程序是:(1)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反复核实,写出调查报告。(2)与违犯党纪的党员谈话,听取本人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3)将对违纪党员的调查报告和本人的申诉材料交所在党小组讨论;同时让其他党小组的同志了解违纪党员犯错误的事实,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作好思想准备。(4)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对错误轻微,不需要给纪律处分的,支部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支部大会讨论。(5)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处分决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时,要通知全体党员包括违纪党员参加。支部大会的程序是:违纪党员作检查,汇报思想认识;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员发言,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同时对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反对的意见;违犯纪律的党员作说明或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辩护;到会的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受处分者也可投赞成票或反对票。(6)党支部应将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成报告、并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的党员签署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7)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在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生效。处分决定批复后,由党支部向受处分党员宣布。

⑶ 根据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具有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⑷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程序如下:

根据《党章》第四十二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4)处分程序运用扩展阅读: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指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七种情况:

(1)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高,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

(2)因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因该党组织主要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

(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

(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

(6)遇到紧急情况,需迅速作出处理的;

(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

⑸ 简述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的方式和程序

1、党员纪律处分程序:

① 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② 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2、特殊情况下,对党员纪律处分的程序:

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必须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分决定及通知,报本级纪委领导签发。

3、交由犯错误党员所在党支部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

①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案件调查报告、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等。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② 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③ 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机关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机关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④ 召开支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处分决定。召开处分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通知包括犯错误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参加。违犯纪律的党员应当在支部大会上就自己的错误作出检查,同时也有权利对所犯错误作出说明和进行申辩。

参加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应当对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表示自己的态度和看法,同时也可以为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辩护。处分决定必须由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犯错误的党员亦有权参与表决。

⑤ 支部委员会将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处分决定给受处分的党员签署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上报审批所附的材料应当有: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料、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5)处分程序运用扩展阅读:

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接到上级纪委关于违纪党员处理的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召开党支部大会的准备工作:

(一)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审阅违纪党员的相关材料,学习相关党纪条规,讨论酝酿,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支委会处理决定.

(二)党支部指定专人起草支部大会的议程,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草拟党纪处分的决定文稿.

(三)党支部书记与违纪党员谈话,帮助其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同时向违纪党员说明享有的权利,听取本人对党纪处理的意见或申辩.

(四)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的,各党小组要召开会议,统一思想认识.

(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准备情况.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参加会议,予以指导.

参考资料:共产党员网-对违纪案件作出处分决定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行政处分的程序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程序有以下7个步骤: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⑺ 行政处分程序

行政处分程序 :

我国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2)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3)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4)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5)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6)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面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检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以上规定只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对其他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的程序也可以参照。总的来说,公务员的处分程序,应突出以下几个环节:

(1)调查

调查取证,是指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查实证据,查清案件真相。这是给予公务员处分的事实依据。如果证据不足,就不能给予公务员处分。调查的内容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行为及其情节、行为后果、有关证据等。

调查既可以向公务员本人调查时间,也可以询问其他有关当事人。调查是处分程序的关键环节,必须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公正,对公务员不利的证据要收集,公务员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2)告知、陈述与申辩

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因为公务员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在讨论公务员的处分时,除了特殊情形之外,应当通知公务员出席,将调查认定的事实、拟给予的处分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这是公务员的权利,是程序合法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公开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

机关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是否必须进行听证,公务员个人是否有权要求进行听证?我们认为,听证作为一项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制度,一般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

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个别人的利益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以使决定公正、合理、作用在于保障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听证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极为重要的程序制度。

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行政决定,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在客观上会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作用。一般来说,只有其本身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人才能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人不可能申请此种听证。

鉴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以下简称《 行政程序法》)还未出台,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是持否定态度的,所以在对行政处分是否需要听证上,我们认为,可待《行政程序法》作出规定后再作考虑。(3)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首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处分。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

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一规定尽管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但对于其他机关的公务员的处分也具有参考价值。其次,处分决定的内容。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②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③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④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⑤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面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最后,处分决定的生效。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7)处分程序运用扩展阅读: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区别:

政纪处分的概念,除了包括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之外,还包括对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公职人员的处分,在原来的实践中广泛使用,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监察法施行后,监察对象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原有行政处分的概念就不再适用,于是引入政务处分的概念,即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处分。

首先,从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来看,做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而做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

大家都知道,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行政系统的监察机构(国家层面的监察部、省级层面的监察厅、县级层面的监察局)已经不再存在了,主体自然也要随之发生变化。

其次,从政务处分的对象来看,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

原来行政处分的处分对象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监委成立后,其监察对象,不仅既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

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总之,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了监察范围,也都是政务处分的对象。

最后,从政务处分的方式来看。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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