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与纪律处分
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哪几类
共有十类:1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2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3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4
贪污贿赂行为;5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6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7
失职、渎职行为;8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9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10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⑵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违纪类型划分成了哪几类
新版的《条例》则分为6大类: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生活纪律。
类别的变化,大致经过三类操作:
一是合并,如将原有条例中涉及经济部分,基本都划入廉洁纪律;
二是删减,贪污贿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直接涉及违法、与刑法等法律条文重合的,一律删掉;
三是新设,比如“群众纪律”,则是旧版《条例》所未有,属于完全的新设章节。
《条例》的颁布实施,细化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扩展材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唆使他人违纪的行为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违纪行为分为哪几大类
六类违纪行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⑷ 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
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
(4)违纪与纪律处分扩展阅读
党员被开除党籍处分后党内职务自然终止: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⑸ 给予纪律处分的构成要件是
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一、违纪行为客体。是指党纪处分条规所保护的、被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这是用以说明违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要件。任何违纪行为都侵犯一定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即一定的客体。比如,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的团结和统一;贪污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违纪行为的危害性表现为对一定的客体造成或可能造成某种危害,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是不构成违纪行为的。因此,违纪行为客体是任何违纪行为的构成所不可缺少的要件。
二、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党纪处分条规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各种客观事实。这是用以说明违纪行为客体是通过行为人怎样的行为,在怎样的情况下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何种程度侵害的要件。它包括危害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比如,贪污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结果是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关系。
三、违纪行为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规规定应负党纪责任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和党组织。这是用以说明实施违纪行为的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基本特征的要件。它不仅包括党员的责任能力,而且包括党员的特殊身份。比如,有的违纪行为如盗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而有的违纪行为如失职、渎职行为的主体,不仅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必须具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党员。
四、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违纪行为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它包括违纪过错(违纪故意和违纪过失)、违纪目的和违纪动机。其中,违纪故意或违纪过失是一切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违纪目的是某些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的主观要件;而违纪动机不是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性,只影响量纪。
⑹ 党组织对违纪党员实施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有什么不同
一、根据中纪发[2008]19号文中的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回,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答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文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停职、调整、免职。但从其他文件规定及实际工作来看,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组织处理。总之,在组织处理这一块,现行制度、法规还不完善,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及程序,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完善。
二、纪律处分指党组织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组织或个人,按照党内法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纪律处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解散。
⑺ 纪律处分条例能否对同一违纪事实进行二次处理
不能,一罪多罚是不可以的。
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哪6类违纪行为作出处分
六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作出处分。
2015年8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巡视对象执行党章党纪党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进行监督,紧扣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进一步延伸了巡视监督“四个着力”内涵。
(8)违纪与纪律处分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⑼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称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是指什么
您好!该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