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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处分权的相对性

发布时间: 2021-03-06 13:18:19

Ⅰ 什么是处分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处分权在多数情况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法律上的处分权是指按照所有人的意愿,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转让、赠与等。

从企业资产角度来看,处分权可分为整体资产处分权与部分资产处分权。整体资产处分权是指某一企业整体资产的处分权。

(1)什么是处分权的相对性扩展阅读:

处分权在民事诉讼方面的应用:

1、民事诉讼处分权是一种自由权。

根据民事诉讼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由意愿控制其程序性和实质性权利。当事人可以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诉讼的终结。

2、民事诉讼处分权是一种支配权。

优势表现为控制和控制,以及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和控制的自由。民事诉讼处分使当事人有权控制各种民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说,性格权利与一般权利不同。这是当事人根据个人意愿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权力”。

而这种“权力”是建立在处置权力的主导地位之上的。民事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诉讼解决取决于当事人对起诉权的控制权;诉讼法中是否终止诉讼受原告是否行使撤回案件权利的影响。这反映了对各方权利的掌握和控制。

Ⅱ 处分权在法律行为中的意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地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这一条文中明确使用了“处分”这一概念。并对无权处分“追认”效力作了总括性的规定。然而,追认的对象究竟是订立合同的行为还是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权利人追认的意思表示将在无权处分人与处分相对人间产生何种效力?这都是值得明确的问题。
所谓“承认”是指认可已经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单方意思表示。对已经发生的法律行为的承认是事后行为,称为“追认”。追认是一种辅助性行为,使欠缺要件的待辅行为效力完整。对即将发生的法律行为的承认是事前行为,性质比较复杂,既可能是一种授权行为,又可以是处分行为,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无权处分的场合,合同订立之后到处分完成之前,权利人基于某种考虑往往也同意处分结果的发生,所以,权利人对即将发生的无权处分的承认,也有研究意义。
一、“承认”在外部关系中的效力
无权处分涉及权利人、无权处分人、相对人三方法律关系主体,较为复杂,所以应当将涉及相对人的外部关系与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间的内部关系分离研究。以下以动产买卖为例进行分析。
(一)处分完成后追认的外部效力
所谓“处分完成”并不是指就该动产的买卖签订了买卖合同,而是指完成了交付行为。买卖合同在当事人间只产生债法上的负担,属于负担行为。交付完成之后,始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可见,处分是一个物权法上的概念。即使我国民法理论不承认有物权行为,也不能忽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这就是“区分原则”。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概念区别源于德国民法理论。正如梁先生所论的:“从德国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研究的理论基础,成为中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现在讨论民法的完善,当然是在这个基础、这个传统之上进行完善。”所以我们在读解“处分”这一法律概念时,不能无视德国法上区分原则的存在。“区分原则”力图实现这样的一个目的:使处分权的有无不致影响到合同的债法效力。在我国,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结果的行为整体构成一项处分。即:有效的买卖合同、处分权、公示行为整体构成处分。*
处分完成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是辅助的法律行为。追认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当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时,追认使买受人合法取得权利,并溯及至标的物交付时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追认使效力不确定的无权处分行为得以发生确定的权利变动的效力。即:追认可以治愈处分权的欠缺。
追认的对象是买卖合同还是处分行为,是一个分歧点。《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是将处分权作为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因此,《合同法》第51条将“合同有效”作为追认的法律效果。另有学者认为,“买卖契约之成立,不以出卖人对于买卖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要件”追认与否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因为“处分权”是处分行为而非原因行为的要件,这是区分原则的固有之意。“区分”是解决无权处分的关键一环。应当以处分行为作为待辅行为,权利人不追认只是使处分无效。致使买卖合同处于履行不能状态时,买受人可依买卖合同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如果以买卖合同作为待辅行为,权利人不追认就使他人间的买卖合同不生效力。这一制度的价值目标颇为费解。一方面,买受人无法通过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获得救济;另一方面,合同自由、合同信用受到国家意志的不当干预,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功能失灵,合同相对性原理也遭到破坏。这种对权利人的救济措施是以牺牲买受人利益为代价的。在救济一种受侵害的合法利益时不应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买卖合同当事人间的债法利益同样应受到尊重。因此,《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实有不妥之处。
(二)处分完成前承认的外部效力
就他人之物订立买卖合同但尚未完成交付行为之前,权利人对处分行为的事先承认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是颇有争议的问题。持支持论者多为实务界。认为该项承认的意思表示对权利人产生相应的拘束力。1981年台上字第2160号判决认为:“无权利人就标的物,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成立买卖后,纵经权利人之承认,尚难因此而谓有权利人已变为该买卖契约之订约当事人(但负有使出卖人履行出卖人义务之义务),相对人仍不得径行对之为履行请求。即:权利人的承认使其负有使出卖人履行出卖人义务之义务。持否定论者则认为,出卖他人之物之买卖契约本属有效,无须得权利人(物之所有人)之同意,因此,权利人之承认对该买卖契约之效力,并无意义。此种无其客体、失其意义之辅助性单方意思表示,何以会产生使权利人“负有使出卖人履行出卖人义务之义务”,实难索解。并认为,若使权利人负有合同义务,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而非单方承认)完成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契约承担、契约加入之后始可。
笔者认为,权利人对处分行为的事先承认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产生前述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对“承认”属于何种性质的意思表示有不同理解。两种“承认”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无权处分完成之后的追认意思表示属于辅助法律行为,用以补强待辅行为的效力;处分之前的承认则属于单独行为,用以补强买卖合同的履行能力而非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为自己设定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该项承认而在权利人和买受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所以不破坏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将处分之前的承认解释为单独行为是符合权利人和买受人的利益的。首先,在发生无权处分的场合,不能漠视权利人独立的利益追求。权利人认为处分行为若能完成对自己有利,又不想加入到买卖合同关系中或者无法就加入买卖合同达成协议时,作为单独行为的“承认”意思表示正好可以成为权利人实现利益与意志的手段。权利人通过单独行为发生独立的债的效力,不必利用既存的买卖合同,是其功能所在。其次,买受人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权利人的事先承认向买受人作出时,买受人可以合理的信赖该意思表示而行事。若允许权利人于处分完成后对自己的事先承认加以反悔,必然损害买受人的利益。
处分完成前的承认在外部法律关系中产生何种法律效力,应当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若权利人仅作出“同意处分”的一般性承认表示时,意味着权利人希望物权变动完成,是对处分行为本身的认可。产生积极的或消极的法律效力。当标的物处于出卖人占有之下时,承认意思表示使即将发生的交付产生同有权处分相同的后果。权利人不得于处分完成后以无处分权为由加以否认,不得向买受人行使物上请求权,权利人受承认之约束,这是承认的消极法律效力。当标的物处于权利人占有之下时,权利人应协助买卖合同的履行,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占有。若权利人拒绝交付或因过错毁损其物导致交付不能,买受人不能请求权利人履行买卖合同,但可以选择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基于单独行为的效力向权利人要求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这是承认的积极法律效力。该效力的产生基于买受人对承认的信任,所以,当权利人仅向出卖人为承认表示时,买受人没有向权利人请求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易言之,承认向不同的主体作出形成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使处分行为有效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二、“承认”在内部关系中的效力
(一)处分完成后追认的内部效力
处分行为完成后,无权处分之出卖人与权利人之间产生法定之债的关系。权利人的追认行为虽然弥补了处分权的欠缺使处分有效,但该追认行为并不是处分权的授予行为。正如德国学者拉仑兹(Larenz)教授所论:溯及力效力所涉及者,仅系法律效果(使处分发生效力),无权处分之事实不因承认而变更[6]。即便如此,追认行为在内部关系中亦有意义。因为追认意思表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权利人与出卖人间债的性质发生变化。即:以所有权换取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的债权。
当买受人是恶意相对人时,因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权利人仍然拥有所有权。无权处分人虽然受有利益,但权利人无权利损失,所以不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种场合,权利人经过追认使处分有效,便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实务中,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无权处分人返还不当得利时,可以认为是以推定的形式追认了处分行为。也即权利人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物的返还请求权的选择中放弃了后者。但是,考虑到这种选择对权利人来说具有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性,所以必须强调法律救济的有效性。只有当权利人获得不当得利给付判决时,法律才能推定其作出了追认表示。
权利人也可以基于无权处分人的侵权行为而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当无法找到买受人向其请求返还或者无权处分人未获得利益时,这一请求权更有意义。但权利人必须证明无权处分人有过错。
(二)处分完成前承认的内部效力
处分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出卖人可以取得处分权或得到权利人的同意,这样,将要发生的处分就成为有权处分。但是,取得处分权或者得到权利人的同意一般都是需要对价的,这就决定了权利人和出卖人之间存在着某种交易。一般地,出卖人在支付了处分权对价之后,于买卖合同中仍有利益可得时,才会发生这种交易。所以,内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往往是由权利人与出卖人双方的合同来决定的。该合同构成授予处分权的基础关系。仅就承认表示而言,若向买受人作出,则属于单独行为,不对出卖人发生授权的法律效果。若向出卖人作出,则属于授予处分权的单方法律行为,产生使将要发生的处分为有权处分的后果。
处分权的授权行为与代理权的授权行为不同的是,代理权的授阳使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完成代理行为。即使是间接代理也是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之后果。处分权的授权是使处分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之权利,权利人并不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同的利益或不利益。所以,即使不向买受人出示授权,也不影响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合同权利。
权利人仅向出卖人作出承认表示,没有就对价达成合同的场合,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该承认也发生授予处分权的效力。此即授权行为的无因性。是否存在基础关系,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当权利人和出卖人间存在委托合同、补偿合同等基础关系时,如果出卖人完成处分行为后,不向权利人支付获得处分权的对价,即可构成违约。权利人可以基于合同主张权利。无基础关系时,由于权利人事先的承认表示改变了无权处分的性质,处分结果不违背权利人的意志,所以,对有权处分无法向出卖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权利人只能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出卖人返还所得利益。当买受人不给付价款使出卖人没有得利时,权利人既不能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也不能直接起诉买受人违约,若出卖人怠于向买受人主张价款债权,权利人也无法行使代位权。其影响可谓重大。但在出卖人有过错,请求权发生转化的场合,则属例外。例如,由于出卖人的欺诈使基础关系被撤销或不成立,权利人可以基于出卖人的过错请求损害赔偿。

Ⅲ 处分权与占有权有什么区别,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个权能。
拥有了4项权能,便完全拥有回了所有权。
但这四项权能往往是答相分离的。比如出租,就把占有和使用的权能过渡给了承租人。
但其中最核心的权能应该是处分权,其他三个权能都可以让渡,但如果处分权都让渡了的话,就标志着所有权彻底转移了。
用通俗的话说区别,就是占有不一定表示拥有所有权,但有处分权就一定拥有所有权。

举例:比如你把你的东西无偿借给朋友,那么“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都被你让渡了。
这时,所有权归谁?当然还是你了——你有权收回,有权出租,有权出卖,有权做任何处置,这就是处置权!所以说,处置权是所有权中最核心的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标志。

Ⅳ 什么是占有权,什么是处分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个权能。
拥有了4项权能,便完全拥有了所有权。
但这四项权能往往是相分离的。比如出租,就把占有和使用的权能过渡给了承租人。
但其中最核心的权能应该是处分权,其他三个权能都可以让渡,但如果处分权都让渡了的话,就标志着所有权彻底转移了。
用通俗的话说区别,就是占有不一定表示拥有所有权,但有处分权就一定拥有所有权。

举例:比如你把你的东西无偿借给朋友,那么“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都被你让渡了。
这时,所有权归谁?当然还是你了——你有权收回,有权出租,有权出卖,有权做任何处置,这就是处置权!所以说,处置权是所有权中最核心的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标志。

Ⅳ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权是什么

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实有权利。一般来说,权利专的获得是通过法律规定所属赋予,是一种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但这种法律应是符合正义原则的。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能够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否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干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现,是自己自愿的。违反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诉讼程序的进行,需要当事人的推动;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当事人决定。
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Ⅵ 谁能详细说说处分权和支配权到底有什么不同.

处分权就是有权处分。我们看看处分权是怎么产生的?所有权的处分权是根据所有权产生的,没有问题;拍卖公司的处分权根据什么产生?是根据代理协议产生的;司法机关强制拍卖你的东西,你不能说它没处分权吧?它的处分权是公权力产生的。处分权只是告诉你有权处分,企业的经营权里就有处分权,所以企业可以处分财产。处分权就是一个合法处分的问题。企业当然也可以取得所有权,企业买了东西所有权也过来了,但是这个所有权最终是投资者的。权能是权利的表现形式,经营权可以表现为处分权,但是这个处分权有个前提:不能损害所有人的利益,要在增值保值的基础去处分。

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权利.比如: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知识产权等均属支配权

Ⅶ 什么是处分权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处分权在多数情况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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