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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06 07:51:24

❶ 今年海关总署规定报关员考试必需大专以上学历,不知道大专在读能不能报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及取得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四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第九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考生应当在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按照公告规定及时到有关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考生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应当根据统一合格分数线,及时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
第十三条 考生对考试分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四条 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十五条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准考证主证;
(三)学历证书;
(四)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第十七条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不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第十九条 海关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因故损毁、遗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
(一)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省级报刊声明;
(二)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经查实应当宣布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通过2005年度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原报考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❷ 海关报关员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及取得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四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第九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考生应当在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按照公告规定及时到有关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应当根据统一合格分数线,及时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

第十三条 考生对考试分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四条 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十五条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

(二)准考证主证;

(三)学历证书;

(四)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第十七条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不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第十九条 海关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因故损毁、遗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

(一)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省级报刊声明;

(二)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经查实应当宣布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通过2005年度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原报考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❸ 从事报关工作应具备什么条件

拥有”报关员资格证书”。
下面是2006年报关员资格考试的最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及取得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四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第九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考生应当在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按照公告规定及时到有关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应当根据统一合格分数线,及时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

第十三条 考生对考试分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四条 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十五条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

(二)准考证主证;

(三)学历证书;

(四)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第十七条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不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第十九条 海关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因故损毁、遗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

(一)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省级报刊声明;

(二)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经查实应当宣布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通过2005年度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原报考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❹ 海关查获的物品是怎么处理的

海关查获的物品有五种处理方式:

1、公开拍卖。

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特殊规定的罚没货物和物品,海关都实行公开拍卖,这是海关处理罚没物资的主要方式。

2、定向转卖。

主要是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如走私成品油、走私香烟、走私光盘生产线等。

3、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主要是对查获的文物、毒品等统一移交给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转交给中国红十字会。主要是对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拆除商标后转交给中国红十字会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5、销毁处理。主要对查获的洋垃圾、废旧汽车、盗版光盘、淫秽物品、非法宣传品等,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4)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 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 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参考资料: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❺ 海关法中。这条法律,贸易商,在实际中应用多吗

1.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的,给予行政处分;
答:这没回人管的。

2. 徇私答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放纵走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这个就另说了。 牵涉共和国的利益的东西永远是有人管的。

❻ EMS国际邮件显示到达处理中心来自留存,什么意思

EMS邮件一直显示离开处理中心或邮件显示到达处理中心来自留存,但是一直没到达目的地有如下三种意思:

1、留存(待验)应该是快递扣留件,是要待检查或进行单证处理(比如扣关)后才可以转运出的。

2、就是具体发往哪里,暂时不明确,所以留存给业务室做处理,或者联系寄件人收件人,或者退回。

3、离开处理中心,就是发的文件或物品已经EMS已经接受,在发往的过程中了。发往留存,就是你的收件地方没办法直接到达(比较小的地方),需要中转,一个一个转到。

如果是海关待验说明包裹正在海关接受检查。收件人凭国际邮件领取通知单(或到货通知单)和身份证件到海关办理申报通关手续。

正常来说,海关工作人员不会在单一包裹上停留太长时间,因为要处理的包裹数量实在是太多了。如果包裹内有违禁品,检验检疫方面才会要求邮政人员开箱检查,海关人员并不私拆包裹。

(6)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扩展阅读:

国际邮件清关所需资料:

收货人为公司:

1、EMS面单(发货单)

2、正本提取通知单

3、箱单,发票,合同(免费提供的不需要合同)

4、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报关单正本

5、申报要素

如果公司没有进出口权需找外贸代理。

收货人为个人:

一、 与海关磋商

1、 EMS面单(发货单)

2、正本提取通知单

3、收货人身份证复印件

4、收货人手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5、清关物品清单:型号、产地、品名、数量、价格

二、找外贸代理,正常清关

提货:

1、提取通知单+收件人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身份证件;

3、单位邮件+单位介绍信;

免费保管期:

本市3天,外地7天(以通知发出之日起)

逾期保管费:

每天每公斤0.2元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经济网--EMS国际快递三个包裹被掉包 打开后只剩包装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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