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住房标语
A.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如何处罚
“八项规定”是党中央就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问题做出非常具体而详尽的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主要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处理。
当前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楼堂馆所违规问题、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
在性质认定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一般属违反廉洁纪律性质,也可能违反工作纪律等其他纪律,具体性质需根据被审查人的具体行为和党纪规定作出认定。
在条款适用上,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作出定性处理,而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分则对应的具体条款。
在政策界限把握上,均以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央八项规定为时间节点,即: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后的,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前的,不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而是根据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当时党纪规定作出相应认定。
在纪律审查文书表述上,进一步凸显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为推动各级党组织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议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
B. 保障性住房宣传标语! 越多越好,类别要不一的。
住房谁来帮,政府保障房。
C. 邻居违规改建住房,如何处理
《中华人抄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袭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确实是违章建筑的,一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D. 楼市九类违规你遭遇过哪些该如何辨别
从全国20城相继限购以来,西安房地产市场一直都处于风平浪静的状态。随后,住建部发布通知严查9类违规销售行为,将本轮调控推向了高潮,至此,西安市场也卷入了这波“调控潮”。纵观本轮调控可谓是套路颇深,先是公布违规房企,然后信贷跟进,随后严肃市场规范,可谓一环套一环。尽管如此,针对各种宣传普通购房者又如何分辨呢?住建部公布的9类违规行为你又遭遇过哪些?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这种情况在二手房交易中会经常看见,比如某小区出售房源比平均房价要低,但是当购房者实地联系后却被告知房源已经售出,中介会趁机出售其他房源。其实在北京的一手房市场也曾经出现过,当年通州某楼盘虚拟出一个项目,吸引购房者关注,然而按图索骥到了现场的购房人发现却没有这个楼盘,而是被带到了另外一个项目。
案例:前不久,某地一个房产中介在橱窗中挂出售价150万元的“学区房”,经调查发现,此“房”非可居住的房屋,只不过是一条面积10平方米左右的过道,引发舆论关注。
散布涨价信息哄抬房价
这期不买下期就要涨价,这是楼盘售楼小姐最爱说的一句话,大部分购房者全有过类似的经历。其实在“十一”调控前,各种肆意涨价的行为可以说是充斥着楼市的各个角落,据说在9月只要是客户要求看房,业主就涨价,涨个二三十万元是算有良心的。
案例:江西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二期房源只有102套的情况下,故意散布商品房要涨价的信息,吸引消费者购房,此后又以摇号、限时选房等手段迫使购房者接受高房价。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据说北京周边如河北、天津等地的项目全是无证销售,北京也不乏此类的项目,以某知名龙头房企最为著名,所有项目基本上就是靠“内部认购”销售的,其实这样的蓄客方式已经成为了楼市的惯例。
案例:昌平某著名企业开发商项目,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业主签订定制开发委托协议书,导致后期由于项目不能散售而陷入僵局,目前尚未解决。
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收费
这条规定可能会是最严厉的一条,甚至改变未来的销售模式。自从楼市严禁在未取证情况下收取任何形式的订金后,**的销售模式就开始兴起,也就是各大网站推行的“1万*3万”等各种各样的办卡模式,由于采取第三方公司的方式收取,打政策的擦边球,虽然被反复曝光但是收效甚微。
案例:南京万科某项目要求购房者在售楼处办一张银行卡,存10万元的定存,之后开发商会发放一本“置业护照”,上面有依据办理银行定存顺序确定的护照编号。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这个就好理解了,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政府已经公布了一系列名单,其中不乏大房企。说白了就是拿证了不卖,按照北京市的规定,项目在取得预售证后,应该公布一次性全部开盘,而目前市场流行的是小开盘,一层、一个单元、一个楼座的开盘方式非常流行,为的就是留出涨价空间。
案例:北京某项目,存在销售现场公示信息不全、现场销售人员未备案、向购房人发布的可售房源数量与实际可售房源数量不符、没有明码标价等问题。
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
开盘价一直是个不能说的秘密,有的甚至直到开盘的当天才知道价格,蓄客期买房人知道的基本上是价格区间,而到底是高点还是低点,一般全是开发商看蓄客情况而定,往往临时涨价的情况时有发生。
案例:不久前张先生在河北固安咨询了一套房子,开盘前销售人员称价格在1万元左右,开盘当天却被告知涨价到1.3万元,而且还得购买车位。
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
这条规定在过去的两年中对于北京的购房者而言并不陌生,2013年,为了应对政府限价地规定,开发商想出了新招,向购房者征收几十万元的空间优化费,来达到变相的涨价目的,其实最常见的是买房被搭配车库的方式,在北京周边的河北最为常见。
案例:比如总价245万元的房子,网签合同价193万元,剩下房款52万元,收据科目上写的是施工改造款,而不是买房时所说的新风系统。
销售过程中出现一房二卖
这样的案例在二手房中比较常见,媒体也报道过很多起,主要是房主看见有人出价高就临时毁约,这种情况在楼市刚刚变火的时候会出现。
案例:丈夫开饭店经营不善欠下了很多外债,为了替夫还债,业主杨女士将自家的一套房子卖给了两个人。由于杨女士迟迟不给过户,两位买房人上诉才知被骗。密云法院一审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杨女士有期徒刑11年。
伪造购房信息等行为
由于房地产交易涉及诸多环节,监管部门列举的只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城市由于企业品牌意识不强、购房者法律意识淡薄,经常还会出现一些其他问题,主要表现在恶意宣传上。
案例: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了西北京某回迁房被倒卖的现象,违法公司通过伪造购房人身份信息获得回迁房购买资格,扰乱了政策保障性住房的市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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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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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关于社区内 禁止乱搭乱建的 横幅标语!急!!
1.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全面提升城市品味。
2.建立防违控违体系,确保各项建设有序进行。
3.全民动员全民参与,打好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攻坚战。
4.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坚决遏制乱搭乱建。
5.全民参与控违防违,及时发现及时举报及时处理。
6.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城乡建设。
7.整治违法违章建设人人有责。
8.拆除违法建筑,优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9.拆除违法建筑,保护公众利益。
10.精心编制城乡规划,严格实施规划管理。
11.坚决拆除违法违章建设,坚决打击乱搭乱建行为。
12.严肃法纪,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13.坚决贯彻《城乡规划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管理。
14.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15.拆除违法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巴州发展。
16.党员干部带头,积极参与整治违法违章建设行动。
17.拆一处违法建筑,保一方群众利益。
18.乱搭乱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19.坚决依法彻底整治违法建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整治违法建筑,是群众的要求,是发展的需要。
F. 什么叫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
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指的是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1)“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者租金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
(2)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且已达标,又参加集资建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必须单边退出,或者补交差价。
对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的相关规定:
(1)《纪律处分条例》第79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将违规多占的公有住房,出借、出租、转让亲友的,不仅要一律清退,还要追缴所得收益。
(3)在分配、购买住房活动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构成违纪的,最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关于贪污行为的规定处理,还会构成贪污罪。
G. 往住宅门上贴恐吓标语是否违法犯罪行为
像 这种的行为应该是属于治安案件和治安处罚吧。如果是恶意的应该是犯罪的,
到 律师吧,,可免费互动 请教 问一下民事资深的 法律专家的 针对这种现象的 看法。
H. 什么警示语可以不让随便停车
1、此处非停车场,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2、请不要在护拦前停车。
3、有车出入,别堵大门,谢谢合作!
4、此处严禁停车,违者拖移。
5、门前通道,请勿堵占。
6、除装货外,禁止停车。
7、通道进出口,禁止停放车辆。
8、私家车位,请勿占停。
9、地磅称重,禁止停车。
10、大门车辆进出,请勿停车添堵。
(8)违规住房标语扩展阅读
道路交通标志是显示交通法规及道路信息的图形符号,它可使交通法规得到形象、具体、简明的表达,同时还表达了难以用文字描述的内容,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车方向以保证道路畅通与行车安全的设施。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一切专用公路,具有法令的性质,车辆、行人都必须遵守。
(1)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道路前方危险地点的标志。
(2)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某种交通行为的标志。
(3)指示标志: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4)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5)旅游区标志: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标志。
(6)道路施工安全标志:通告道路施工区通行的标志。
(7)限速标志:警告车辆减速行驶的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是以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向道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交通标志应结合道路及交通情况设置。通过交通标志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和引导,使道路使用者顺利快捷的抵达目的地,促进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
道路交通标志的主要作用有:
1、提供道路信息,起到道路语言作用。
2、指挥控制交通,保障交通安全。
3、指路导向,提高行车效率。
4、为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