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违法法庭
『壹』 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要怎样处理
现实困惑
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某村村民钱某故意伤害案。在法庭辩论阶段,钱某的辩护人马某多次打断公诉人的发言,无理取闹,并且抓着扩音器,跑到台前冲着旁听席大喊,任意打断审判长和公诉人的发言,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像马某这样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会怎么处理?律师点评
马某的行为严重地扰乱了法庭秩序,践踏了法庭的庄严,影响恶劣,但还构不成犯罪,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对于一般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予以警告,并制止其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果不听制止,就将其强行带出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司法罚款和拘留;对于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钱某的辩护人马某违反法庭秩序,情节比较严重,审判长应当令法警将其强行带出法庭,事后再给予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
法庭是一个神圣的地方,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扰乱法庭的秩序。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轻则给予罚款或拘留,重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贰』 法庭对违反法庭秩序行为可以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1、警告制抄止。这主要袭适用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行为人。 2、强行带出法庭。这主要适用于违反法庭秩序不听审判长制止的行为人。 3、罚款、拘留。这主要适用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对这类人,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适用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对这类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叁』 刑事判决法院对违法所得数额没具体怎么理解
所得数额只是量刑时考虑情节,法院判决书一般不描述,只是认定案件主要事实。
『肆』 刑事诉讼中对违反法庭纪律者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弟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版与人或者旁听人权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伍』 刑事案件法院能判缓刑吗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权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陆』 刑事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能否多次发回重审,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程序违法发回没有限制;事实证据问题,发回仅限一次。
『柒』 刑事案件在开庭前是否应通知辩护人,法院违法执法,开庭前三天必须同知辩护人,这样的法官不守法是否能公
必须通知。
『捌』 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违法拘留、违法逮捕的认定标准
你好,你们法院对刑事判决违法拘留违法带本认定标准。认定标准。是有规定在。这里不能。跟你一一说明,因为很长。
『玖』 法院 违法审判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后果除了国家赔偿还有别的赔偿吗
凡是涉及到涉法案件赔偿的,应该依照国家赔偿法进行,不会涉及其他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拾』 只有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才由法院宣判对吗
只有法院才有审判权,包括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不是说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由法院宣判。其他机关有的有行政处罚权。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