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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留置违法

发布时间: 2021-03-05 08:42:04

『壹』 违纪违法留置14天就通报了是什么意思

违纪违法通报了,留置了14天,这说明已经通知你们单位的领导,这个人已经存在了违纪违法的象,可以给予一定的处分

『贰』 留置期间交违纪款后多久可以见律师

您好,对于你的遇到的问题,我很高兴能为你提供帮助,我之前也遇到过哟,以下是我的个人看法,希望能帮助到你,若有错误,还望见谅!。展开全部
留置人员在被留置期间,能不能与其家人所请的辩护律师见面,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
第一,留置是监察措施,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不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有规定法律援助的。
第二,更重要的是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特殊需要决定的。
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最多的表现就是行贿受贿,行贿受贿很难拿到物证,多数都是言辞的证据,要想被调查对象如实交代情况,为了防止串供、隐藏证据,甚至销毁证据,像这样的案件,往往涉及一些机密、秘密的事情,律师也不宜介入。
第三,有关案件在监察委移送给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律师完全可以介入。在司法阶段,被调查人是能够充分享受到他们希望的法律援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观看,如有帮助请采纳,祝生活愉快!谢谢!

『叁』 已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涉嫌人一般情况不得在什么时间谈话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3)单位留置违法扩展阅读

留置措施具体要求: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参考资料:桐庐新闻网-留置措施有哪些具体要求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1 25

198948y 高能答主
2019-10-04 有什么不懂的尽管问我

关注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3)单位留置违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赋予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是监察机关实现“法法衔接”的重要方面,提高了反腐败工作效率。同时,也要求监察机关必须按照刑事审判对证据的标准调查收集证据,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检察机关和法庭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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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肆』 留置人员一定有罪吗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是为了方便监察机关调查,而被留置人有没有罪,由法院进行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处理。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

(二)建议。

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三)问责。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移送起诉。

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被移交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4)单位留置违法扩展阅读:

众所周知,以前,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就是俗称的“双指”;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

现在,监察委员会的十二项措施中,拘留、逮捕均已不复存在。

《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至于纪委的“双规”措施,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双指”,则因《监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废止《行政监察法》而不复存在。

由于警察的留置盘问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时,这肯定不适合监察委员会的办案模式。

监察委员会采取的留置措施,将可能类似于原来“双规”“双指”的期限。

目前,“双规”“双指”期限并没有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和办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则上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伍』 留置人会判刑吗

留置仅仅是收集为了更多的证据而已,留置并不意味着定罪坐牢。回根据相关规定对被盘答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对一个案件进行判刑,并不能够按照几率来判断,而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找到的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就会构成犯罪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三款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陆』 留置时间能算拘留时间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专关批准,可以延长属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留置,只是警方调查的一种措施,如果在留置盘查期间发生违法、犯罪嫌疑人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会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等。

『柒』 被纪检委留置可以出来吗出来后对工作会有影响吗

被纪检委留置可以出来,工作会有影响。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对公职人员进行留置的,一般是需要对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所以是比较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7)单位留置违法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捌』 留置到底是司法措施还是行政措施

1、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往往是将行政措施与刑事措施交织在一起,要将各个行为的性质截然分开是不现实的,也是很困难的。公安机关采取留置盘问强制措施时,由于留置盘问所处的阶段不同,其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区别情况对待。一般情况下,留置盘问有三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留置盘问后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第二种情形是留置盘问后,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的,该留置盘问则被司法行为所吸收,属于刑事措施;第三种情形是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采取留置盘问措施的,也属于刑事措施。因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违法行为,并不能因为刑事侦查行为违法,而将其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即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嫌疑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既可能发生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也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因此,留置盘问既可能是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刑事侦查措施,要判断其性质,不能只看措施的形式,而要结合整个行为过程来看。从本案起因看,是因单位失窃报案;从行为的程序看,公安机关先以刑事案件受理登记,后由刑警大队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是将张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进行留置盘问的;从行为的目的看,公安机关是为了查明案情,惩罚犯罪,并无滥用职权之嫌。从公安机关的整个行为过程看,既具有司法行为的形式,也符合司法行为的目的,因此,本案中的留置盘问是刑事侦查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留置盘问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曾于1997年10月29日作出(1997)法行字第21号《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认为留置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玖』 纪委留置人后不构成犯罪的最长留置多少天

留置不得超六个月,需提前报批或备案。

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留置时间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使用期限更加严格。草案第五十九条还规定,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

(9)单位留置违法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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