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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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标准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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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的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传唤;
(二)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三)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四)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五)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二十七条 交通民警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口头告诉当事人下列内容:
(一)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理由和依据;
(二)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书面传唤、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重伤、死亡、不在现场以及因违法犯罪逃跑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九条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的,应当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的,在《凭证》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交通民警应当在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非法装置或者牌证交到所属单位。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节 传唤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一)因交通违章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三)驾驶的机动车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三条 采取传唤的,报经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传唤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使用传唤证。口头传唤的,应当当场告诉当事人;书面传唤的,应当制作《传唤证》,并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传唤证》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口头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必要时报经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第二节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驾驶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无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代替驾驶、交通违章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侦)查或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等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暂扣机动车:
(一)醉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五)学习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在实习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七)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八)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九)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十)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十一)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临时行驶合法凭证的;
(十二)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十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十四)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驾驶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非机动车:
(一)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当场不能缴纳罚款的;
(二)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三)非机动车无牌证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五)与被查缉的被盗抢非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第三十八条 暂扣车辆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开具《凭证》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暂扣机动车的,需报经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暂扣的车辆,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三)暂扣理由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的车辆。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暂扣机动车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规定执行:
(一)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处罚的,暂扣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二)需要对机动车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暂扣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七天;需要延长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暂扣机动车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机动车驾驶员不在《凭证》有效期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节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十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可以指派清障车将车辆拖曳至不妨碍交通或者指定的地点:
(一)在道路上违章停放,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
(二)因故障不能行驶且不能立即修复,无法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
(三)因交通事故不能行驶或者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违章停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一)采取拖曳可能损坏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
第四十二条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应当通过交通标志或者其他方式明示驾驶人员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
(二)将违章停放和事故车辆拖曳至指定的地点;故障车拖曳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驾驶人员选定的修理厂;
(三)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可以收取清障费。收取清障费应当开具收费票据,当场交付车辆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拒绝接受的,在票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四)当事人接受处罚和交纳清障费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或者解除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节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
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一)受罚款的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需要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
(二)当场收缴罚款不能缴纳的;
(三)需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
(一)无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又无《凭证》的;
(二)超过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凭证》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需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交通违章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四)驾驶的机动车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具有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六条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按照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须报经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具《凭证》,交付机动车驾驶员;
(二)除需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非法牌证和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外,滞留理由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滞留证件。机动车有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机动车驾驶员在《凭证》有效期内不缴纳罚款、不接受处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除外。
对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滞留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的,在《凭证》有效期内,可以持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凭证》驾驶机动车。
第五节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一)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三)机动车悬挂、放置非法定标志牌证的;
(四)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第五十条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报经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具《凭证》,交付当事人;
(二)除属于转借和挪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处罚后,非法装置及牌证予以销毁。
㈢ 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篇 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实施与应用
第一章 道路管理法规制度
第二章 反不正当道路运输竞争法规实施应用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应用
第四章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实施应用
第五章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实施应用
第六章 公路运输合同实旋应用
第七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应用
第八章 机动车辆保险与交通事故理赔
第九章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第十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应用
第十一章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施应用
第十二章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实施应用
第二篇 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管理规范
第一章 道路运输管理
第二章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第三章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
第四章 道路货物运输业户、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第五章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章 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第七章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
第八章 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
第九章 汽车租赁业管理
第十章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
第十一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篇 道路交通旅客运输管理规范
第一章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第二章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第三章 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
第四章 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
第五章 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
第六章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第七章 汽车客运站管理
第四篇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范
第一章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章 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
第三章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第五章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
第六章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第七章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
第八章 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
第九章 公路汽车霉担赁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
第十章 汽车零担货运拈站务管理
第五篇 道路运输规费与运输价格管理规范
第一章 车辆购置税
第二章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
第三章 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
第四章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
第五章 公路运价管理
第六章 汽车客、货运站收费规则
第七章 汽车运价规则
第八章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第九章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第六篇 道路运输车辆使用管理规范
第一章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
第二章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
第三章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
第四章 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
第五章 特殊项目下的汽车管理
第六章 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第八章 汽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七篇 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章 道路运政管理
第二章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管理规范
第四章 道路运输证牌与票据管理规范
第五章 道路搬运装卸管理规范
第六章 道路运输辅助服务业管理规范
第七章 道路运输行业统计管理规范
第八章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管理规范
第九章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管理规范
第八篇 公路运输与路政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路政管理机构、人员及相对人
第三章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范
第四章 超限运输管理规范
第五章 公路施工路段交通管理规范
第六章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规范
第七章 路政内业管理规范
第八章 公路路产路权管理规范
第九章 路政管理行为规范
第十章 路政行政处罚规范
第十一章 路政复议
第十二章 路政诉讼
第十三章 路政法律文书
第九篇 高速公路运输与路政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律依据
第三章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管理规范
第四章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为规范
第五章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方法、设备及内业管理规范
第六章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范
第七章 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
第八章 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管理规范
第九章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
第十章 高速公路路政违章与处罚规范
第十一章 高速公路路政复议
第十二章 高速公路路政讼
第十三章 高速公路路政法律文书写作规范
第十篇 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规范
第一章 道路交通安全运输
第二章 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章 运输车辆结构、性能与行车安全
第四章 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五章 车辆安全行驶基本规定
第六章 特殊交通环境条件下行车安全
第七章 车辆运行安全管理标准和制度
第十一篇 道路运输管理与行政执法规范
第一章 道路运输违法经营处罚案例解析
第二章 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综合检测处罚案例解析
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以及道路案例解析
第四章 未取得经营许可(“黑车”)处罚案例解析
第五章 道路运输管理与行政执法不当案例解析
第十二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与预防管理
第一章 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分析
第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
第五章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
第十三篇 道路交通运输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案情分析
第十四篇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与国家制度
第十五篇 道路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家强制性条文
㈣ 交通违章罚款条例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
(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
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7、 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9、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1、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
13、驾车穿越、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4、驾车逆向行驶,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5、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6分。
16、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3分。
17、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罚款50元。
18、驾驶转向、制动、灯光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20、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21、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2、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后车强行右转,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6分。
2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24、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 ,记分6分。
25、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记分2分。
2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记分2分。
28、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记分2分。
29、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记分2分。
30、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记分2分。
3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上不按规定行驶,记分1分。
32、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33、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34、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35、不按规定掉头,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6分。
36、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7、学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8、驾驶噪音、排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9、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
40、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41、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2、违反车速规定,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3、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4、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5、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6、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7、其他车辆违反装载规定,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48、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报警器或标志灯具,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9、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50、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罚款5元,记分1分。
51、驾车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罚款5元,记分1分。
52、驾车和乘座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罚款5元,记分1分。
53、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罚款5元,记分1分。
54、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罚款5元,记分1分。
55、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罚款5元,记分1分。
56、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罚款5元,记分1分。
57、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过标准,罚款100元,记分3分。
58、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罚款5元,记分2分。
59、小型客车前排不使用安全带,罚款5元,记分1分。
(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2、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3、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4、不按规定停车,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6、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记分6分。
7、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罚款50元,记分3分。
8、载人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分。
9、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6分。
10、在高速公路上载货超过载质量未达30%的,记分2分。
11、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警告标志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12、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13、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记分2分。
14、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5、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最低时速行驶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6、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7、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8、实习驾驶员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19、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
20、在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地方,违反管制措施的,记分3分。
2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罚款20元。
22、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记分2分。
23、不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规定在主车道上行驶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2分。
24、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5、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上落客(货)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6、在行车道上检修车辆或试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27、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上拖引车辆的,罚款200元。
28、施工人员、机械场地不按规定着反光衣、喷涂标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
29、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
30、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1、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2、因故障、事故在行车道上停车时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立即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的,罚款100元,记分12分。
33、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34、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35、不按规定停车或因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36、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37、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3分。
38、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
39、驾驶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40、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1、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3分。
42、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罚款50元。
4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30元,并处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4、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单处吊证1个月,记分2分。
45、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6、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7、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信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
48、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9、驾驶噪音、废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记分3分。
50、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51、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罚款5元,记分1分。
52、驾车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罚款5元,记分1分。
53、驾驶和乘座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罚款5元,记分1分。
54、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罚款5元,记分1分。
55、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罚款5元,记分1分。
56、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罚款5元,记分1分。
57、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过标准,罚款100元,记分3分。
㈤ 机动车违章罚款标准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已经废止,其调整内容已被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于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代替。
第九章 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者单独驾驶车辆的;
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逆向行驶的;
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行经交叉路口、铁道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掉头的;
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的。
第八十条
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5)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条例扩展阅读: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十条
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九十一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的检验、驾驶员考核及核发牌证,由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5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规则》同时废止。
㈥ 交通违章处罚的处罚规定
违反限速规定四种情形不再罚款扣分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专查处机动车违反属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交管局去年年底曾发布《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最受司机们关注的要求莫过于,明确了4类只警告不罚款、扣分的情形。
指导意见要求: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一)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二)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三)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新规对4种情形只警告不罚款不扣分的要求,是一项体现人性化执法的措施。但交警指出,这些要求并不是鼓励超速,即便是上述4种情形,也已构成交通违法行为,仍将被抓拍记录,只是处罚上有所调整。而如果这些行为造成后果,仍将被追究责任。交警提醒,驾车上路安全第一,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超速。
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处罚规定
1.在划有中心分隔线行驶低于50/100 。2在高速公路行驶超速50/100以下。3不按规定停车。4禁止标线行驶。5违章掉头行驶。
㈧ 机动车违章处罚条例
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两个部分,已经印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附页上向群众公开。
(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
5、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7、 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9、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1、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
13、驾车穿越、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4、驾车逆向行驶,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5、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6分。
16、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3分。
17、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罚款50元。
18、驾驶转向、制动、灯光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20、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21、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2、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后车强行右转,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6分。
2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24、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 ,记分6分。
25、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记分2分。
2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记分2分。
28、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记分2分。
29、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记分2分。
30、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记分2分。
3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上不按规定行驶,记分1分。
32、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33、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34、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35、不按规定掉头,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6分。
36、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7、学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8、驾驶噪音、排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39、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
40、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罚款2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41、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2、违反车速规定,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3、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4、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5、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46、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7、其他车辆违反装载规定,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1分。
48、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报警器或标志灯具,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49、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50、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罚款5元,记分1分。
51、驾车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罚款5元,记分1分。
52、驾车和乘座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罚款5元,记分1分。
53、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罚款5元,记分1分。
54、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罚款5元,记分1分。
55、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罚款5元,记分1分。
56、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罚款5元,记分1分。
57、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过标准,罚款100元,记分3分。
58、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罚款5元,记分2分。
59、小型客车前排不使用安全带,罚款5元,记分1分。
(二)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2、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3、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4、不按规定停车,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6、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记分6分。
7、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罚款50元,记分3分。
8、载人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分。
9、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6分。
10、在高速公路上载货超过载质量未达30%的,记分2分。
11、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警告标志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12、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13、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记分2分。
14、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5、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最低时速行驶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6、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7、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8、实习驾驶员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19、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
20、在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地方,违反管制措施的,记分3分。
2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罚款20元。
22、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记分2分。
23、不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规定在主车道上行驶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2分。
24、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5、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上落客(货)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6、在行车道上检修车辆或试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27、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上拖引车辆的,罚款200元。
28、施工人员、机械场地不按规定着反光衣、喷涂标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
29、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
30、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1、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2、因故障、事故在行车道上停车时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立即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的,罚款100元,记分12分。
33、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34、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35、不按规定停车或因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36、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37、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3分。
38、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
39、驾驶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40、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1、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3分。
42、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罚款50元。
4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30元,并处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4、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单处吊证1个月,记分2分。
45、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6、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7、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信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
48、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49、驾驶噪音、废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记分3分。
50、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
51、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罚款5元,记分1分。
52、驾车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罚款5元,记分1分。
53、驾驶和乘座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罚款5元,记分1分。
54、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罚款5元,记分1分。
55、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罚款5元,记分1分。
56、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罚款5元,记分1分。
57、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过标准,罚款100元,记分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