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无权处分
⑴ 股权转让中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该如何处理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那么无权处分行为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呢?《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无权处分的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五十二条明确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与郭某、万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未有《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
⑵ 无权处分行为的无权处分-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 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比如某甲出国前,将一批保质期为二年的高级营养保健品寄存某乙处,讲明年内回国取走。一年多后,某甲因故仍未归,又一时联络不上,某乙遂与商场签订该保健品销售合同。经某甲归国后追认,该销售合同有效。当然,追认的形式权利人既可以向买受人作出追认,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追认。无论向谁作出追认,其法律后果都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这样规定,对于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他人财产利益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个鼓励,更重要的是,促进了资源能向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实行流转,防止了资源的浪费。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3条第⑵明确规定:“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中国现行《合同法》中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在几次草案中数易其稿,最终才有了现在的第51条规定,立法者在保护所有人利益与保护交易安全两层目的之间力求寻找一个平衡点,让双方满意,但事实上并没有做到。,既然传统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就应当确立现代民法理念,现代民法提出了社会所有权的观念,认为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个人主义的绝对崇拜,不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和发展,保护实现动态的交易安全,较之静止的财产安全,更能体现全社会的自由、正义、效益和秩序。依此观念,就应当以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为先来处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由于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无权处分人与权利人、权利人与相对人三层民事关系,其中只有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为纯属交易关系,因此应在保障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再考虑其他两层民事关系的问题。
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分几个方面作如下分析:
(一)相对人明知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相对人明知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行为,其目的在于使自己通过交易获得本属于权利人的利益,而对于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不加理会,双方通过默示主观上达成了恶意串通,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无效。”因为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合同关系,对内容或目的违法的合同关系,一概否定其效力。如果对此种主观具有恶意的相对人的利益加以保护的话,势必会破坏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造成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在这种场合,权利人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相对人返还财产,也可以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二)相对人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相对人由于不知道权利人的存在,所以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对于善意的相对人,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
对于相对人为善意的无权处分可区分不同的交易阶段做出不同的认定:
1、相对人和无权处分人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已经交付给相对人。此时即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公然善意、有偿和无过失的,则第三人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第三人在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后,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由此可知,善意取得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是无权处分行为的结果,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使无权处分行为转化为有效行为的又一方式,应当作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一个例外。法律之所以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必然的原因:首先是基于占有之公信力,善意受让人出于对公示的信赖,应当取得物权。否则,连法定方式都无法保证出让人具有处分权,交易就失去了最起码的保障。
其次是基于交易之便利。当今的商品交易非常频繁,如果在交易中由第三人负担无权处分的风险,则受让人势必辗转调查让与人处分权限之有无,这将增加交易费用,拖延交易时间。该种情况下,无论权利人事后是否追认,使该无权处分行为符合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从而排除其有效地障碍,也无论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是否取得了标的物的处分权(通过交易、受赠等行为),纠正了主体不合格之错误,均不影响该合同成为有效的合同。
当然,这种情形必须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构成要件,即:
⑴处分财产的出让人必须实际占有被让与的该财产。且此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地占有处分物。
⑶ 股权转让适用无权处分吗
如果转让方不是股权的合法持有者,属于无权处分。
⑷ 无权处分举例
第一个问题例子很普遍,我把你的自行车说是我的,卖到二手车市场。这就是构成不当得利的无权处分
第二个问题的后半部分没见过这样的说法
⑸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吗 应当根据《物权法》106条处
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其处理名下的股份属于无权处分。
如果第三人对名义股东是否实际专出资并不知情,可以属善意取得。
应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处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5条明确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股东之间的协议有效,只在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股东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⑹ 无权处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物权法一物二卖要区分两种情形:(1)所有权人(含依法享有处分权专人)将物让与属受让人甲,在转移所有权之前再让与受让人乙,两次转让都属于有权处分。(2)所有权人(含依法享有处分权人)将物让与受让人甲,在转移所有权之后再让与受让人乙,后一次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不过,这已经不是通常讨论的“一物二卖”了。
⑺ 无权处分的定义什么呀
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在无权处分中,行为人 是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首先,应明确在无权处分中的处分行为应为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这种处分主要是指处分财产所有权或者债权的行为,且行为人是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其次,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的,即行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也不是以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从事的处分行为。正是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处分行为,因此,在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为行为人和相对人,而真正权利人并不是当事人。即使权利人于事后追认了无权处分行为,也不会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向相对人履行合同的主体依然是无权处分人。
无权处分行为之所以在民法上有极其重要性和复杂性,其原因就在于无权处分人在处分他人财产时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因而在无权处分行为中包含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处分行为,二是因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而使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从以上两方面可看出,无权处分既涉及无权处分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又涉及到如何对待相对人,如何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的问题。
任何一种法律行为要发生法律效力其基本条件就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亦是如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发生效力必须要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行为人在事后取得处分权。具体来说:一是无权处分行为为经权利人的追认而发生效力。法律上之所以确认无权处分行为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才发生效力,其主要原因在于无权处分行为本质上是在没有获得真正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对无权处分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因此构成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直接侵害,法律允许权利人追认,从而充分尊重了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例如,出卖人向所有人借得名画一幅用以观赏,而出卖人擅自将其名画出卖给买受人。此时,出卖人未经所有权人授权而擅自将名画出卖即是无权处分行为,若所有人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对其有利,可以对无权处分行为作出追认,则出卖人之出卖行为有效;若权利人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对其不利,可对无权处分行为不予追认,则出卖人之出卖行为无效。当然,在所有人进行追认之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之合同,买受人可以终止履行合同之义务,亦有权撤销合同。在追认之后,此种效力待定之合同得以补正,因此,合同将溯及既往地产生效力。任何一方当然有权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规定之义务。对于权利人的追认权,笔者有如下建议:1 因追认是单方的意思表示,用书面形式为宜,向哪一方作出意思表示都可,接受意思表示的一方应有通知另一方之义务。2 对于追认可由权利人主动作出,也可由相对人催告,相对人在权利人作出追认之前可提出撤销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效力自被追认后,即溯及既往地使得合同生效。二是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亦可使得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例如,在处分人与真正权利人之间达成了出卖房屋的协议,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若在此期间内买受人作出处分行为,但在处分行为完成后,买受人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了完全权利。从法律上看,无权处分行为本质特征在于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一旦处分人事后取得财产权利,便可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将导致无权处分行为转化为有权处分行为,即为有效行为,但笔者认为对于此种情况应在时间上加以限制,即应有法律之规定的合理期间,否则,将使合同效力常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不利于交易的流转。
⑻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股份是否处于无权处分
合伙企业法复规定,除合伙协议另制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你所说的情况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他合伙人对这些股份具有优先购买权
⑼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一般情来况下,对财产源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