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办理社保类滥用职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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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付社会保险费用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强制性规定,如未依法缴纳深灰保险费用,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申报缴纳社保费发生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处理,只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查处。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贰』 社保办事人员违反法规,制作假档案,滥用职权怎么办
社保办事人员违法违规,你可以去当地的纪检部门举报的
『叁』 违反《社会保险法》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或者违规投资运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答: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泄露个人信息,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等行为。
『肆』 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答: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1)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2)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3)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6)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伍』 我办理退休的时候,南岸社保局的人滥用职权,以除名为理由,侵犯我的权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社保局又不是人社局,连行政执法权都没有,怎么除名。
若你以前单位对你进行了除名,则是你和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与社保局何干?
『陆』 请问农民违规买了社保被人举报了,纪委或者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该怎么处理呢谢谢
买社保没有违规一说,凡是中国公民都可以而且也应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所以农民买社保不违规,不应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理。
『柒』 领导包庇社保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该怎么办
钱某和赵某都是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的副科长,二人工作都非常出色,同事们也都知道这次科长的竞选就要从他们两人中选出一人。两人表面上虽然都彼此和颜悦色,但私底下都较上了劲,希望自己当选。就在竞选的关键时期,钱副科长发现了赵副科长的一个秘密,原来赵副科长的小舅子因为生意受挫,找他借了一笔钱,赵副科长因为担心这笔钱有去无回,就从社保基金中挪用了一部分。钱某立即将这件事上报了上级领导,但是,时间一天天过去了,领导并没有责问赵某,更不用说处罚了。钱某一时乱了手脚,不知如何是好。
无论是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还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行政行为都会受到机关内部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的监督,一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投诉。上级领导作为指挥、部署、监督下级员工工作的核心人员,更应当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工作过程中徇私枉法,包庇下级工作人员,不准隐瞒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行为,钱某上报后上级领导不但不加以制止,还默许、包庇,事实上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钱某作为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向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六、严格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坚持依规监督,依法处理。
……
(十九)不准隐瞒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影响检查实施和问题处理;……
行政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领导知情不举,故意包庇员工,属于玩忽职守,同样要受到相应的处分。
『捌』 滥用职权案例
案例:滥用职权村官获刑
门头沟北村村委会主任周某某在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导致他人骗取36万元拆迁费;滥用职权,开具假证明,导致他人获取拆迁款129万,法院判决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10年11月,门头沟永定镇政府启动“门头沟区S1线区域组团土地开发项目”,其中,北村“稻地”地块在此项目开发之列,北村村委会主任周某某协助政府开展征地拆迁的工作。
在北村“稻地”地块进行住宅拆迁过程中,周某某滥用职权,为原本不属于村民王某某的宅基地开具证明,证明该处宅基地为王某某所有,致使王某某获得拆迁补偿款129万余元,造成国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
(8)违规办理社保类滥用职权案例扩展阅读
对滥用职权罪的法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玖』 滥用职权的罪的例子
这个参考周和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