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人卖房
Ⅰ 恶意取得无权处分房屋怎么处理
如果买房人是善意的,并且已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且已经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的,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这叫作善意取得制度。那么,恶意取得无权处分房屋怎么处理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恶意取得无权处分房屋怎么处理
所谓买房人为恶意,是指买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房人没有处分权。在买房人为恶意的情形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论房屋是否过户,恶意的买房人都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买房人为善意的无权处分
所谓买房人是善意的,就是买房人不知道且不应该知道卖房人无权处分。在买房人为善意的情况下,要分两种情况讨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1、房屋尚未过户给买房人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此规定,卖房人无权处分且得不到权利人的追认或取得权利的,买房人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房人只能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向卖房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2、房屋已经过户给买房人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依据此规定,善意的买房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当然,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可以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所谓买房人为恶意,是指买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房人没有处分权。在买房人为恶意的情形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论房屋是否过户,恶意的买房人都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Ⅱ 出卖人无权处分所售房产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
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
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
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表现为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形。
夫妻共有房屋的买卖以产权登记是否明示为共有房屋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予以
考虑。一种是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共有房产产权证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
字,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向买受人出示房产证,即买受人已经明知是夫妻
共同财产的,应当由买受人举证证明该出售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有
权代理,签订合同的一方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有足够理由相信该行
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表见代理,签订合同的一方没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 但买受人有证据表明其有正当理由相信签订合同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另一 方知晓房屋买卖行为表示同意或者未明确表示反对的),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
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可实际履行。除此之外的情形,合同有效但因未取得另一 方的同意而无法实际履行,出卖人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 夫妻一方权益的除外。
另一种是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共有房产产权证登记的仅是夫妻一方的
名字,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披露共有状态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买受人 善意且已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夫妻一方共有权益被损害的可向另一方主张房屋价款或赔偿损失。
对于其他无权处分情形,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 意,房屋买卖合同仍应认定有效。买受人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 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共有人无权要求追回
房屋。如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所有权未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Ⅲ 房产无权处分人擅自转卖房产并登记过户是否有效
你所说的事情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也就是说你追认(同意)这个合同了,则这个合同回有效,你否认了答这个合同的话,可以主张这个合同无效,来撤销这个合同。
不知道你说的甲骗取你的房产证到底是什么意思,你再根据具体的情况看看吧!现在已经过户成功了,对于已经取得产权的人来说,如果他没有过错的话,你只可以追究甲的侵权责任,而不一定能够要回房产了!
Ⅳ 无权处分他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您好,根据抄《合同法》的相关规袭定,无处分权人同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既不是无效,也不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Ⅳ 无处分权人卖房子
需要书面授权 你如果是买房的人 这份授权书最好进行授权书公证 公证的目的是保回证以后房子答因为升值等原因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你是买房人而且是那位儿子的话 因为你不是房子的所有人 你出卖房子必须有书面的授权 否则你办理不了过户手续
Ⅵ 什么情况会发生二手房无处分权人处分别人的财产国家对此新的法律规范是怎样的
对于第一个问题,你的问题问得太笼统了,不好回答。
对于补充问题,首先你回要看下这个无权处分是否构成答善意取得。另外,要看下房管局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你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看下是否符合这条的规定。
Ⅶ 出卖人无权处分的,其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种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Ⅷ 无权处分别人的房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你好。
无权处分房屋,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该行为是有效的。
但是真正的房主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
但是对于善意的购房人已经无法追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