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违规案例
⑴ 关于诚信的法律案例2条
有很多啊 【案例】原告北京某药业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供货后,原告认为物品总价值11万多元,被告认为只值3万多元,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判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收货记录和应付款账本,但被告拒不提供,因此法院推定由被告所持有且应当提交的内容对其不利,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原告的供方式为中铁快运、委托列车员转交等,这种供货方式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无法获得被告的收货凭证。如果根据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收到货物,原告完全可能承担败诉的结果,这不但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维护诚信。因此法院采用特别的举证规则,这样处理更贴近公平和诚信。
养鸡场欺骗信用社
【案例】某养鸡场与某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信用社向养鸡场借贷200万元,养鸡场以其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后因养鸡场没有房产证,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于是信用社没有履行贷款义务。养鸡场向法院起诉,要求信用社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72万元。
【判决】抵押贷款的发放必须以合法抵押为前提,养鸡场的抵押物没有房产证,不能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无效,信用社也就有权不发放贷款,故法院驳回了养鸡场的请求。
【点评】明知没有房产证,却将办公楼用作抵押,养鸡场在贷款未果后却起诉信用社,这是典型的丧失商业信誉的欺诈行为,当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讨债制造虚假证据
【案例】被告丹阳市某液化气公司与原告江苏某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液化气管道。但原告不具备法定的施工资质,因此在审批时,借用了江苏大禹工程设备安装公司的名义。后因索款无着,原告诉至法院,其中称:大禹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后被告欠大禹公司3万元,大禹公司将3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但原告屡次催款未果。
【判决】法院认为,大禹公司与被告并未签订合同,也未实际施工,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故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点评】为了讨债,原告制造了虚假证据提供给法院,法院没有采信这种有违诚信原则的证据。结案后,从维护诚信的市场秩序角度考虑,法院还向相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对原告、被告和大禹公司进行处罚。
订合同时偷改数字
【案例】因为对合同中“地面分线盒”的单价意见不一致,原告某电力设备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走上了法院。原告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明确约定了是953元/只。而被告说,原告在报价上写明了是380元/只,签订合同时双方也商定如此,但在签合同时,原告将总价保持不变,而将单价写成953元/只,被告方没仔细看便签了字。
【判决】法院走访了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后,了解到这种“地面分线盒”的单价在300元至400元之间,于是从诚信角度进行调解,后双方按380元/只和解。
【点评】953元/只远远高于380元/只,被告如果接受如此高价,是有违常理的,很明显,这是一份有失诚信的合同。
“分身有术”欺骗信用社
【案例】一信用社与一包装厂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信用社向包装厂提供贷款110万元,包装厂以138万元的彩印设备作抵押担保。但是后来信用社发现,实际上彩印设备并不是该包装厂的,而是包装厂法人王某开的另一家彩印厂的。在签订合同后不长时间,彩印厂就将彩印设备卖给了另一家印刷公司。信用社于是将包装厂和彩印厂一起告上了法院。
【判决】法院认为,彩印厂明知包装厂将自己的彩印设备作为抵押,还向其提供彩印设备发票,使其得以变造发票骗得抵押贷款,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判决彩印厂和包装厂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王某用包装厂欺诈信用社,又用彩印厂协助一起欺骗,这种毫无诚信的做法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大股东谋私利侵害小股东
【案例】甲公司持有一股份公司55%的股份,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持有股份公司18%的股份。甲公司前后向股份公司借款共4000万元,后因无法偿还,便与股份公司签订协议,以房产作价抵偿欠债。这个做法遭到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反对,经评估,抵债房产仅价值1000万元。为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
【判决】法院判决甲公司应给付股份公司3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点评】滥用公司控股权也是失信行为。
门窗厂用了产品不付钱
【案例】一门窗厂的销售人员李某与某机电研究所签订合同,约定机电研究所提供双头切割锯一台,价值2万元。但是门窗厂得到机器并开始使用后不付钱。机电研究所起诉到法院后,门窗厂称,李某与研究所签订合同没有得到门窗厂的授权,门窗厂不应当付款。
【判决】法院认为,门窗厂虽称没有授权,但其已经收到并实际使用切割锯,便是对合同的认可,应当支付2万元。
【点评】用了东西不给钱?这信用也太差了吧!
欠条上玩文字游戏
【案例】某县农化厂卖给了该县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4万瓶防虫磷农药,后农化厂提出售出农药有质量问题,便将供应站库存的3.5万瓶农药运回。3个月后,农化厂向供应站出具欠条,写明:“欠农资供应站防虫磷35000瓶×1元。”到期后,虽经多次催要,农化厂始终不换钱,供应站于是起诉至法院。对于“35000瓶×1元”,农化厂认为是指“欠货”,应承担返还货物的责任;而供应站认为这是“欠款条”,应还钱。
【判决】法院认为,农化厂在收取供应站货款后,又取回了有质量问题的农药,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违约,供应站有权要求农化厂返还多收的货款的权利,结合前因后果,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是“欠款条”,判令农化厂支付给原告3.5万元。
【点评】基于农化厂的多次失信行为,法院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条文进行解释,体现了对合同守约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证据链锁定欺诈行为
【案例】原告南京某服装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南京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三星轻型客车。近一年后,原告在使用该车时发生事故,将车送去修理。在修理中,服装公司发现该车在交付时已经不是原出厂状态,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赔偿损失。
【判决】经过鉴定,该车被发现在事故前就已经进行过修补整形。被告认为,该车原告已经使用了近一年,鉴定结果不能证明修补整形是在购车前还是在购车后。这时,两名证人提供证言标明该车在购买前有修理的迹象,法院于是再次委托鉴定,第二次鉴定报告印证了证言,终于发现了车中修补整形的证据。据此,一系列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法院认定该车在出售前就出过事故,是被修理后出卖给原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汽车贸易公司企图瞒天过海欺骗外行人,到头来还是要受到法律制裁。
恶意转嫁风险被骗20万
【案例】自称是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业务代表的贾某找到某市国税局的副局长郭某,称请郭某帮助联系工程队,到深圳开发住宅项目。郭某随即找到某建设工程公司负责人龚某。商谈后龚某表示愿意承接工程,贾某便要求他先付20万元工程前期费用。龚提出,先将20万元打到国税局帐上,再转给贾某。三人表示同意。随后,龚某将钱汇到国税局帐上。郭某出具了收条并加盖了国税局公章,后将钱转交给了贾某。不久,龚某前往深圳发现贾某的身份完全是假的,方知受骗。索款无果的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国税局返还20万元押金。
【判决】法院认为,郭某虽然以国税局的名义出具收据,但这不能表明国税局就负有保管此款的义务。原告不顾20万元被贾某骗走的事实而要求国税局返还,缺乏事实依据,遂驳回了龚某的请求。
【点评】明明知道国税局作为国家税务职能机关,不应从事“保管”事项,龚某还自作聪明的恶意提出由国税局把钱给贾某,这一转嫁风险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诚信的原则。
⑵ 举几例信用卡欠款坐牢的案例
用卡达到五六万之多,银行就有可能会起诉,还有可能会报案;
2、在欠款的金额达到一万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会被认定为刑法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3、逾期还款会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不过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不是永远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的,我国目前的信用记录保持时间为五年。在还清欠款后,任何人都可以重新开始建立信用记录,从头再来。
4、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⑶ 虚假交易 违规案例:其他 小二提醒: 该宝贝涉嫌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提高销量和信用,具体包括以下
还好还没卖起来,要是有一定的销量了,再给你降权或者强制下架,那你还不哭死。这款14个销量,还有几个刷的?下架了重新再上个链接吧。刷单到根据流量来的,别太猛了,悠着点。
⑷ 信用违规咋办
如果当事人本人没有申请办理信用卡却被冒用身份违规办理信用卡的话,银行的确存在违规版情况,需要负权责任的,建议你采取以下措施:
1.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到当地的人民银行征信办公室,打印出个人征信记录,看这张卡有没有透支情况;
2.把情况写成文字材料,寄到当地的银行监督委员会,调取签字和原始申请表,让他们帮助你把这卡销掉;
3.如果信用卡内有欠款,建议先交还欠款,然后可以报案或者起诉,要求银行或者冒用身份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⑸ 信用风险的相关案例
唐建自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助理起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便买入新疆众和(上海交易所代
码:600888)的股票,(其父的账户买入近6万股,获利近29万元,另一账户买入20多万股,获利120多万)总共获利逾150万元。这即是民间俗称的“老鼠仓”,也是典型的涉嫌内幕交易刑事犯罪的行为。
新疆众和是2006年市场有色金属热背景下的基金业投资宠儿。上投摩根的多只基金持有新疆众和,包括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基金、阿尔法股票型基金、中国优势基金,及2006年9月20日成立的成长先锋基金等。唐建在出任成长先锋基金经理之前,正为阿尔法的基金经理助理。新疆众和股价在2006年9月底为每股17元左右,后一路飙升,直至每股28元上下。
2007年初,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下发2007年一号文,其中要求基金公司申报员工自己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称如果出现瞒报、不报或者用隐藏身份炒股的行为将严加制裁。这虽被外界解读为是监管当局正在建立对基金经理“老鼠仓”的监控体系,但并未引起基金业内部的足够重视。事实上,正是从此时开始,唐建等人的行为逐渐被纳入了监管视野。
2007年5月16日下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声明称:原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唐建涉嫌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违规投资活动,未如实申报个人及家属的投资行为,欺骗公司,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度。2007年5月15日,公司免去唐建担任的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及其他一切职务,并予以辞退。
⑹ 历史上因信用风险导致失败的案例
美国世界通信公司、安然公司破产案
⑺ 怎么算是有个人信用违规记录
你没有逾期的记录。。。这个很干净,没有问题的。。
⑻ 可以讲几个金融方面有关信用的案例吗
案例一
[提要]2002年初,拥有2000多员工的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帐目上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高达2300多万元。
沉重的清欠负担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费用开支、资金占用、坏账损失等等,大大增大了企业的管理成本、机会成本和坏账成本,使企业巨额效益白白流失。是继续在"不赊销等死,赊销等于找死"怪圈中徘徊,还是跳出怪圈理智地分析和另辟蹊境?公司选择了后者。
在深刻总结以往盲目赊销的教训后,公司认识到: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随着中国加入W TO,成品油的终端零售、批发市场逐渐开放,赊销已成为所有成品油供应商扩大市场份额的现实选择。在这种选择中,企业必须不断地扩展信用销售,即"理性赊销"。同时,企业防范信用交易风险不能只寄希望于客户,而更应该引入"信用管理"理念,控制交易环节的信用风险,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赊销程序,以增强企业防御风险能力,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减少企业呆坏账损失,在扩大销售与控制风险之间求得最佳平衡和实现盈利最大化。
2002年下半年开始营运的一家巴士公司,难以确定信用额度,但考虑到能取得公交营运必具相当资质,公司就以交纳押金进行记账加油、加油量满2万元即付款的办法,经过两个月交易考察后,始给予对方10万元、45天的信用额度。
随着销量的扩增,至2003年2月末,公司应收账款总额已达2.02亿,比实施信用管理前增长了51.86%,但其中3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总额的88%,比实施前上升了17个百分点;其中1个月以内的占了80%,二三个月应收账款占了8.15%。实施后,平均每月发生的清欠款只有3万元,比2002年实施前降低了50%。
在取得信用管理效果的同时,公司的总销量由实施前的月均9万多吨逐月上升,到今年一季度月均达13万吨左右。实施后公司的赊销量占总销量比例为73%,比实施前还增加了28%,真正实现了有效销售的扩张。
事实证明,信用管理使公司正常周转的应收账款不断增加,风险控制明显好转。扩大、理性、有效的信用销售呈现良性循环。
案例二
上海大众受困"本土化"赊销挽救20亿库存
迫于1.8万辆、超过20亿元库存的压力,上海大众今年采取了从未使用过的压库存手段。据《财经时报》了解,不仅上海大众与其参股子公司、一级经销商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销)之间有赊销协议,上汽销与代理商之间也有赊销协议。
新车就着上海大众规定的"任务量",已经陆续派往上海大众在全国的400多家经销商。按照"任务量"计算,一些经销商分得新车已超过100辆。对于经销商来说,虽然销售压力大,但丰厚的利润回报实在难以拒绝。
因为,上海大众的促销政策是,如果经销商到年底达到规定的销量,可以获得返利。返利高者可至建设成本的95%。这意味着,在上海,一个建设成本在1000万至1500万之间的4S店,只要能完成今年的销量,就可获得950万至1400万真金白银。
上汽大众一位内部人士表示,内赊销,外降价,通过这两种见效最快的手段,上海大众正努力在年底前把库存数目压到最小。业内人士分析说,至少在账面上,赊销可以做成应收账款,使库存量大大减少。
案例三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一块民用建筑用地的开发权,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每平方米的综合造价和费用,是三千元,每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是4500元,需要总投资为3亿元,总收入为4.5亿元,净收入是1.5亿元。但是这个房地产公司开工的时候,手里只有1500万元,他们选用了延期付款与预收账款的融资技术,完成了这个房地产的开发项目,赚了1.5亿元。
案例四
四川某企业的厂长王某在1995年与协作厂签订合同购买了4000吨钢材。钢材入库后按理他应马上付款,但在此时市场上冰箱畅销,如果他推迟付款,就可以将这笔资金用来购买冰箱外壳,组装后售出可获取较大利益。于是他与协作厂签订商业信用合同,延期付款,同时补偿对方7万元的占用资金费,这样把资金运作开,多获取了100万元的利润,除去给协作厂的7万元,还剩93万元。
合理利用商业信用可以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可是如果使用不当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损失。
⑼ 关于保险的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
1766年,具有判例法上第一个里程碑意义的卡特诉鲍曼一案被毫无争议地认定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最初渊源。该案中,保险单是在伦敦购买的,保险标的物为位于苏门答腊岛上的一座英国堡垒,承保危险为被敌军占领的危险。
当这座堡垒被法国人占领后,被保险人提出了赔偿要求,保险人却以被保险人对其隐瞒了重大事实作为抗辩。
此案的主审大法官曼斯菲尔德提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评价风险的特定情况大都只有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人信赖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保险人对其所知道的任何情况都没有保留,从而诱使保险人确信某一情况不存在,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错误的风险评估。”
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最初缔造者,曼斯菲尔德大法官的上述言辞构成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最为原始但又最为权威的论断,并将最大诚信原则确立为英国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基础性原则。
(9)信用违规案例扩展阅读: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其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有:
(1)关于保险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中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律规范中许多内容都必须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一切民事活动和一切市场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
(2)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最大诚信原则
⑽ 因不讲诚信而遭市场惩罚的例子有什么
北京市宣武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的工作人员正在把企业失信记录输入系统.工商等执法部门的数据库不断健全,为建立失信企业惩戒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自古以来,我们就是一个在道德上高度重视诚信的民族.《管子·枢言》云: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孔子也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人都希望生活在讲求诚信、方圆可循、流通顺畅的社会里,人人都希望和诚信的人打交道、做生意、交朋友,但失信甚至欺诈的行为难免要发生.怎样让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戒,就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之手予以保障
张先生、王女士是一对夫妻,2004年初到北京市大兴区某鞋厂工作,后鞋厂以停业为由将二人辞退,但一直未付清工资.二人多次讨要无果,遂将鞋厂告上法庭.2006年4月29日,法庭经审理,做出鞋厂支付所欠夫妻二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判决.同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劳动争议案件,八名劳动者得到了胜诉的法律判决.
让失信者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加大失信成本,必须使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成为规范市场秩序、打造诚信社会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对失信行为并不缺乏法律制度上的硬约束,譬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更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课以刑罚的规定.
诚信缺失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归结到底不外乎欺诈和违约.对于违约行为在我国是由以《合同法》为主的民事法律体系予以调整的.
我国合同法对失信方的惩罚措施主要是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奉行的是财产性损害全部赔偿的原则.失信方赔偿责任及因失信行为所引发的全部损害,被害人全部损失的范围应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消极的损失两部分,即已有财产值的减少和应得利益丢失.
对失信方是否应当承担非财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在理论界仍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就我国立法规定而言,仅规定了姓名权、荣誉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失信不在这一范围之内.而清华大学经济法博士陈彦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失信行为应包括其中.作为信用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其在权利受侵害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无可质疑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是由市场监管者根据其对市场交易中失信者欺诈行为给予行政方面的惩戒.如果信用缺失的实质,是失信的一方只想拥有权利而不愿履行义务,这就必然直接或间接地挑战财产关系和财产规则.因此必须让失信的人和企业付出沉重代价,只有令其得不偿失,才能规范其经济行为,承担其应有的法律责任.而且由于众所周知的“执行难”,“失信”惩戒的力度大打折扣.
执行难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社会转型时期特殊的现象.既有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也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既有一些案件审判质量不高的因素影响,也有执行工作人员提高执行艺术的问题.解决执行难不是法院一家的事,应该采取综合性的措施来解决.需要从制度上、措施上大力支持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对执行难这个问题的解决,带动全社会诚实信用度的提升,通过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带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法律的手段对失信行为惩戒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中国政法大学的贾若山认为,其一,法律法规只能对个体行为加以判断,作出惩罚,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失信行为,更多的只是起着威慑的作用,树立一个行为判断和惩罚的模式;其二,通过司法程序来惩戒失信行为成本过高,包括时间上的成本和经济上的成本,也包括个人的成本和国家的司法成本.
无形之手发挥作用
2002年3月,有70年历史的知名企业“南京冠生园”正式启动破产程序.使用陈年馅做月饼的隐情被揭露后,冠生园的相关产品受到了巨大的市场冲击.工商部门进厂调查,卫生防疫部门再三检测,“南冠”月饼在全国范围内被撤柜,除了月饼,冠生园的其他产品如元宵、糕点等也受到牵连.“陈馅事件”使南京冠生园的企业形象一落千丈.时隔半年,债务已达2000多万元,单是积欠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的贷款就达500多万元,而企业本身资产则只剩600万元,企业最后不得不申请破产.
这就是市场对一个失信企业做出的反应————监管部门和法律无法做到的事情,市场做到了,它宣告了这个企业的“死亡”;市场上的消费者、经营者等参与者用他们的方式对失信行为做出了自然的反应,同时也进行了惩戒.北京大学信用研究中心章政博士说:“市场对失信者的惩罚是一种直接惩罚,是市场经济本能性的惩罚,但也可能是最严厉的惩罚!”
南京冠生园“陈馅事件”曝光后,企业被消费者远离,被合作者躲离,因缺失诚信而走上破产.失信非但没有让冠生园获取暴利,相反使其失掉所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市场上失信者受惩罚的事例足以令其他经营者引